分场所请问评审时原实验室的能力验证相关质控记录是否还能适用?
CNAS认可实验室由原独立实验室变更为母公司分场所(人员、设备、资质平移),分场所评审时原实验室的能力验证相关质控记录是否还能适用?备注:两个实验室管理体系不一样,原参与能力验证人员已离职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分析如下:1. 能力验证记录的适用性取决于人员、设备、方法、环境四大要素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根据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能力验证结果与具体实验室的技术能力绑定。
2. 你描述的情况:人员已离职、管理体系不同——这两个因素叠加,原实验室的能力验证记录原则上不应直接适用于分场所。
3. 但有一个关键判断:分场所与原实验室之间是否存在技术能力的继承关系?如果设备和计量标准是平移的(同一台标准器、相同的校准方法),且新体系在相关技术要素上与原体系等效,那么原能力验证结果可以作为分场所技术能力的参考依据,但不能直接替代分场所的能力验证。
4. CNAS评审时的建议做法:
- 将原实验室的能力验证记录作为分场所的历史技术证据提交
- 在分场所评审前尽快参加一轮新的能力验证
- 如果短期内无法参加能力验证,可考虑测量审核(ILAC承认的替代方案)
- 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说明技术能力继承关系
5. 另外注意CNAS-RL02要求:认可范围内的每个子领域至少每4年参加一次能力验证,分场所作为独立认可地址也应满足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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