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医药制造-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规定了医药制造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要求,以及对其开展能源资源计量审查的程序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医药制造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的能源计量能力评价也可参照使用。
能源计量范围和对象包括:
1)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2)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3)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4)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5)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6) 主要用能设备能源利用效率。
用能单位宜将自备自用的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产生的能源纳入能源计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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