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八 发表于 2026-7-18 21:54:58

福建省群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晋江﹞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17日通过调阅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考勤记录表及请假单、请假说明等材料,并对你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出具的两份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报告编号:QCJC24HJ00240225、QCJC24HJ00070202﹞存在配气签名人与实际操作人不一致的情况。你单位行政人员汪甜甜明知伪造签名的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仍在未核实实际配气人员的情况下擅自拿陈美丽姓名章在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QCJC24HJ00240225﹞原始记录配气人员处签名,并在自己未实际参与配气的情况下在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QCJC24HJ00070202﹞原始记录配气人员处签名。你单位未参与实验人员在报告上签名的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闽环保监测﹝2019﹞3号﹞第十一条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五﹞在采样、分析审核、报告等监测全过程,任一环节出现伪造时间或者签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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