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特定要求评审表
序号(小写为准则条款序号)评审内容一.(4.1)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二.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三.
(4.1.2.)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
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四.
(4.1.3.)
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五.
(4.1.4)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
(4.1.5)
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
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 本帖最后由 Wellqi 于 2007-1-27 15:53 编辑 ] 序
号 评审内容
七.
(4.1.6) 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八.
(4.1.8)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
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九.
(4.1.10) 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十.
(4.1.12)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十一、
(4.4) 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
十二
(4.6)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
十三
(4.9) 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制度
实验室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十四
(5.1.1
5.1.6
5.1.7) 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
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 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年以上。 已经学习了,在平常工作中实验室管理正在走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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