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与水泥净含量检测有关的资料
下面是我收集的一点资料,大家不妨看看,再一起讨论水泥该如何检测:
1、GB175 —2007对水泥净含量的检测的技术指标不是强制性的,资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5 —2007
代替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
本标准第7.1、7.3.1、7.3.2、7.3.3、8.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10.1 包装
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kg,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其它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应符合上述规定。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说的很清楚,既然、GB175 —2007第10.1条不是强制的,应从办法的规定:资料如下
第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3、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为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规范,制定
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二、强制性标准的形式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不是强制的部分为推荐条款。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我的理解是从其GB175-2007第10.1条之规定。 说的是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并没有说是强制条款规定,我认为应该用国家标准 第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10.1 包装
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kg,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其它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应符合上述规定。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
我的理解是:净含量50千克的水泥单件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为500克,抽样方案、抽样方法、计算过程及报告内容仍是依据JJF1070-2005进行。 我也同意你的看法,我在国家质监总局的网站上看到,对公众留言回复的解答也是只有允许短缺量和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按照强制性标准优先,其余的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现转贴如下:
公众留言回复
答:《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十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也就是说,只有允许短缺量和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按照强制性标准优先的原则,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等还应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10.1 包装
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kg,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其它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应符合上述规定。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
我的理解是:每袋水泥净含量一般为49.5kg,同时20袋水泥总重应不小于1吨,以这两个评判水泥的合格与否.[如果国家或者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对被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有相应的净含量要求的,依据的文件就是相应的国家或者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在GB175-2007,强制性标准中有规定了净含量,所以水泥,我完全就是按照GB175-2007标准执行.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十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认真看了GB175-2007,发现前言部分写着: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本标准第7.1、7.3.1、7.3.2、7.3.3、9.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这是否可以这样理解:GB175-2007国家标准中,写明并不是全文强制,只是条文强制,而标准又规定了一部份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那么这就不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所规定范围,则可按定量包装商品的做法来做水泥! 抽样方法也应该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抽样啊。请问这里是抽20包还是根据实际数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抽取样本量? 第7.1、7.3.1、7.3.2、7.3.3、8.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我认为还是按GB175-2007执行,因为这个标准在<定量监督管理办法>之后,也就是说GB175-2007的编委也知道有定量包装的规定,但是他没有按定量包装来做,这个我想水泥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而且以前的标准都是这样写的,说明这个方法在实际中相当有意义,所以才没有改成定量包装的方法,否则他们只要写上参照定量包装执行就行了,没必要单独例出还写这几十个字.所以本人认为还是按国标执行就行了.如果还是有争议,那就只有找国标的编委来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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