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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具检定“CMC标识检查”应不应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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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qbljc 发表于 2009-12-5 16: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探讨的问题是CMC标志的检查是否应该写入规程,而非“法定要求”包含的内容。扯的面应该大了些,既然扯大了,那难免就会跑偏。
    按楼上的观点行政许可管理范畴的东西CMC标志的检查必须写入“法定技术要求”规程内,才能保证其正确实施,否则.......,甚至还要有必要详细说明标识的大小形状,想象力太丰富了,规程需要承担的东西太多了,这不是强人所难吗。
    规程主要对技术要求、检定项目、方法、周期、不确定度等方面负责,它只要符合现行计量法律法规即可,否则为什么规程不将其它行政许可管理范畴的东西(决不是一个单纯的CMC)全部重复体现一遍呢!再者检定员作为规程的具体执行人,只是量值传递、计量专业技术操作者,也不是什么执法人啊,规程起草人也不是什么立法人啊,否则检定员、规程起草人岂不应该享受公务员待遇?
    我们计量检定人员是搞具体计量技术工作的,毕竟圈外的东西并不是太熟悉,像计量法的修订、计量行政法规的制定、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及CMC标示的行政许可管理等,应该有那方面的行政管理专家去搞,万金油式的专家是不存在的。
tom.cheng 发表于 2009-12-5 21: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CMC标识还是不取消比较好,至少可以作为衡量厂家的条件。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12-7 13: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09-12-7 13:46 编辑

回复 26# xqbljc
的确,计量工作分为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两个不同的领域,两者各有侧重,在省级机构设置中分为计量管理处和计量测试院(所)。标准规范也分为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两种,对计量器具而言,计量管理标准不妨我们认为是法定的行政要求,计量技术标准我们不妨认为是计量检定规程。
       现在探讨的问题是CMC标志的检查是否应该写入规程,那么我们应该首先确定,标识问题是管理问题还是技术问题?
       我认为标识问题既是管理问题也是技术问题。就CMC 标志而言,管理的法定要求是,列入国家必须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制造许可证,并且该计量器具应该打上CMC标识。这就是国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是技术上的要求,什么时候检查,在哪个环节检查,在这个行政管理要求里并未涉及,这就需要我们的技术标准加以落实。
       和定量包装商品的管理相类似,国家制定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行政管理要求,我们的技术标准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则详细描述了单件和多件定量包装标识的方法,甚至包括了字符的文字和大小规定。对于CMC标识问题,如果我们连在检定规程里提都不想提一下,CMC标识的行政管理规定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技术标准含有详细规定标识的条款应该是一个惯例,在我们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国家技术标准中,包括各种量规的技术标准中,都有类似规定,不能说标识问题仅仅是行政管理要求。
xqbljc 发表于 2009-12-8 11: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09-12-8 11:30 编辑

单纯的CMC标志纯属计量行政许可的管理范畴,而不应像楼上所讲既是管理问题也是技术问题。至于什么时候检查,在哪个环节检查,也还是计量管理的范畴,应该有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去决定,规程对此说了也不算。
      CMC标志检查是否应写入规程与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从表面看有些类似,实际上没什么可比性。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的事是在上个世纪70~80年代就开始了,许多规定、要求、应走的程序、后期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不能说已经家喻户晓,也基本被有关人员所了解,执行起来可以说基本轻车熟路,以至前段时间,还有人咨询某计量器具(非依法管理的)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可见此项计量行政管理要求基本为当事人或单位所接受和了解,不会因为CMC标志检查未写入规程而成了一纸空文。定量包装计量检验是本世纪近几年的事,它主要面对的是非计量器具,特别是与广大群众的利益关系比较大,加之又是新东西、新要求、新的涉及领域,所以国家制定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行政管理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后,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在字符的文字和大小方面给以重申,此加大力度的做法是符合该项目开展的国内实际现状的。另外这也不能说明“技术标准含有详细规定标识的条款应该是一个惯例,”对于“惯例”应该有时段性的去正确理解,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在规程制、修订时,是不允许计量器具制造商与其它企业参加的,这也是当时的“惯例”。但现在这一切都不存在了,你们公司的人不也参加了上个月在广西百色召开的规程审定会了吗!不也参与了规程的制定了吗!所以,有些“惯例”是本来就不存在的,有些是可以改变的,毕竟事物都是发展的吗。
      CMC标志是否应写入规程,每个人的见解不同是正常的事情,但这些都应该统一到国家法律法规上来,在国家质检局2007年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的式样和编号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并发布。还在第27条规定:各级质检部门应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所以标志的大小和形状、检查的事均是质检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工作,与 CMC标志是否应写入规程没有多大关联。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12-9 00: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9# xqbljc


    我还有一事不明,JJF1001的9.12条给出 [计量器具的〕检定的定义是: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 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这里面的“法定要求”到底指什么?是不是就是“检定规程”的要求?如果是,为什么不直接把“法定要求”写成“检定规程要求”?“法定要求”除了检定规程的要求,到底包含那些内容?
j76360905 发表于 2009-12-9 20: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的应该保留,这对很多单位是个有很大威胁
xqbljc 发表于 2009-12-10 17: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大威胁?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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