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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服务公司异地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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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cheng 发表于 2009-12-10 12: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很多校准服务公司名称在异地,校准报告地址是异地的,认可资料等都是异地的,在本地以异地校准公司的名义开展校准业务,这种方式有没有什么法律法规规范他们,他们在本地开展业务符合哪些有关要求?
yangjm 发表于 2009-12-11 14: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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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tom.cheng 发表于 2009-12-11 23: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如上楼主所说,校准公司在异地设分部(本身自己有通过认证),异地在开展校准业务,且还倚着本地的名义出具校准报告,这种很普遍,不知道有没有什么机构或法律进行约束?
yangjm 发表于 2009-12-12 12: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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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tom.cheng 发表于 2009-12-12 12: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的是上面(1)情况,本地校准出异地证书,CNAS编号只能查到证书异地证书的编号,这种情况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12-12 13: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应该按目前现行计量法有关规定。
       强制检定范围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到“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用于“四个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是送“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而其他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根据计量法第13条规定,仍然是按就地就近,经济合理的原则送检,“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在国家《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的第二条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关键是该机构应该是具备能力和资质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者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至于校准,目前尚未正式的法律文书规定,应该说只要满足企业量值溯源的基本要求,其管理的强制程度比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程度更宽松。新的计量法如何规定,我们将拭目以待。
风吹石 发表于 2009-12-12 15: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认可的是实验室的能力,没有对这种能力使用范围的要求和约束。
校准证书跟检定证书不同,它只是一种技术性的文件,是否有效完全是客户自己决定。
也有你的客户不认可你们选择的校准单位,如果你们不能用CNAS的统一要求说服他们,就只能按客户提出的去做,重新确定执行校准或检定的单位。
yangjm 发表于 2009-12-13 00: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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