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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服务公司异地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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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cheng 发表于 2009-12-10 12: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很多校准服务公司名称在异地,校准报告地址是异地的,认可资料等都是异地的,在本地以异地校准公司的名义开展校准业务,这种方式有没有什么法律法规规范他们,他们在本地开展业务符合哪些有关要求?
yangjm 发表于 2009-12-11 14: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本地以异地校准公司的名义开展校准业务"----先要弄清楚,是本地校准异地出证书,还是委送异地公司校准.
如果只是业务,接单,委送异地校准,充当的角色是中间人,不插手校准检定,没有关系.
选择第三方校准机构,首先我们会做调查,是否通过CNAS认可,委托做的项目是否有开展.如果没有,这种情况我们坚决选择不送.正因为有市场,才会使得他们有存在的理由.

有接触过,校准公司在异地设立分部(本地开展部分项目,经过CNAS评审,且在CNAS官方网站可以查询到),地址当然是写本地,CNAS编号一致.  未开展项目,送回本部,地址写总部地址.
 楼主| tom.cheng 发表于 2009-12-11 23: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如上楼主所说,校准公司在异地设分部(本身自己有通过认证),异地在开展校准业务,且还倚着本地的名义出具校准报告,这种很普遍,不知道有没有什么机构或法律进行约束?
yangjm 发表于 2009-12-12 12: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没有弄清楚,LZ遇到的情况是哪一种,
是(1)本地校准异地出证书(或者压根就是找人做份证书,个人以为没有合作的必要)
还是(2)在异地设立分部(开展部分项目,且在CNAS官方网站可以查询到),CNAS编号一致. 未开展项目,送回本部.此种情况应是合理合法合章的.地址,依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的约束作用并不能杜绝犯法.一个企业维持下去的还是市场,大家都不是傻子,希望那些企业好自为之.
 楼主| tom.cheng 发表于 2009-12-12 12: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的是上面(1)情况,本地校准出异地证书,CNAS编号只能查到证书异地证书的编号,这种情况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12-12 13: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应该按目前现行计量法有关规定。
       强制检定范围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到“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用于“四个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是送“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而其他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根据计量法第13条规定,仍然是按就地就近,经济合理的原则送检,“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在国家《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的第二条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关键是该机构应该是具备能力和资质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者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至于校准,目前尚未正式的法律文书规定,应该说只要满足企业量值溯源的基本要求,其管理的强制程度比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程度更宽松。新的计量法如何规定,我们将拭目以待。
风吹石 发表于 2009-12-12 15: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认可的是实验室的能力,没有对这种能力使用范围的要求和约束。
校准证书跟检定证书不同,它只是一种技术性的文件,是否有效完全是客户自己决定。
也有你的客户不认可你们选择的校准单位,如果你们不能用CNAS的统一要求说服他们,就只能按客户提出的去做,重新确定执行校准或检定的单位。
yangjm 发表于 2009-12-13 00: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7#风版主
"CNAS认可的是实验室的能力,没有对这种能力使用范围的要求和约束。"我记得,任何一个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开展的项目都会有个清单,该是涵盖在能力范围里面的.
我赞成在异地设立分部,同样经过CNAS评审,可以是同一个CNAS编号.
但是我认为,如果仅仅是设立办事处,广州的总部在苏州设立分部,出具广州的报告,文件可能是总部受控,但是人员,设备呢,一样?不太现实.

LZ,作为消费者,如果开始我们表明了要求,经过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当然是开展了某个项目的,某时候我们对报告(数据,结果或者校准机构)有了疑问,当然,应该提出来,我们需要他们的解释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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