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程正文涉及活塞式压力计标准装置改造的一些条款内容及解释
3.概述
活塞式压力计必须标明标称范围和测量范围,测量范围下限无法确定的按测量范围上限的10%计算。
标称范围:测量仪器的操纵器件调到特定位置时可得到的示值范围(标称范围通常用它的上限和下限表明)。
测量范围:工作范围,测量仪器的误差处在规定极限内的一组被测量的值(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称为范围)。
以上两条解释引用自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可以看出,简单活塞式压力计有起始压力,那么从起始压力到压力范围上限可以称为标称范围;而简单活塞式压力计的测量范围可以解释为能满足规定极限要求的压力范围。所以,旧规程规定测量上限的10%则应是测量范围的下限。
目前使用的活塞式压力计给出的是标称范围,而按新规程可以得出:
活塞式压力计必须要标明标称范围和测量范围,否则测量范围下限按规程规定的测量范围上限的10%起算,如表1所示。当然活塞式压力计的测量范围和标称范围可以相同,那么计量性能要求就按此下限考核。
例如:1台标称范围为(1~60)MPa的活塞式压力计, 测量范围为(2~60)MPa,那么它的测量范围下限则是 2MPa,在检定中计量性能要求的一些检定项目应在2MPa进行,若检定合格,检定证书给出的测量范围为 (2~60)MPa。如果某台新制造的(1~60)MPa活塞式压力计没有标明测量范围,则测量范围下限按测量上限的10%(即10MPa)进行计量性能一些项目的检定,若检定合格,检定证书给出的测量范围为(6~60)MPa;如果某台新制造的活塞式压力计标明测量范围为(1~60)MPa,则测量范围下限按1MPa进行计量性能一些项目的检定,若检定合格,检定证书给出的测量范围为(1~60)MPa。按旧规程要求生产的活塞式压力计的测量范围下限都应按测量范围上限的10%计算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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