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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律师质疑漳州高速交警涉嫌违规执法(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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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 发表于 2012-2-7 09: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测速仪藏草丛拍照后罚款 律师质疑漳州高速交警涉嫌违规执法(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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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高速交警拍摄的信息错误的违章照片。 (郭海天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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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高速交警拍摄的信息完整的违章照片。 (郭海天律师提供)
  日前,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郭海天、游菊兴、杨晓谡三位律师,联名向省公安厅投诉漳州高速交警支队,反映该支队所属各大队大范围使用移动测速仪,涉嫌违法违规采集车辆“违法信息”照片,并任意添加没有事实依据的内容,以此对大量车主进行行政处罚,损害车主利益。

  1月11日,郭海天律师收到省公安厅的回复,对他们反映漳州高速交警支队存在问题的信访件予以受理,并将在60天内作出答复。

  车主:不知不觉中被罚

  去年以来,许多车主经过漳龙高速公路漳州段,过后接连收到漳州高速交警的违章罚款通知书,他们一次次被罚款后,心生疑窦,认为漳州高速交警执法存在一些让人不解的地方。

  “漳州高速交警把测速仪藏在草丛中,对过往车辆进行拍照,制作罚款通知单,让车主不知不觉中被罚款。”经常跑沿海的一位驾驶员杜某抱怨。

  “我是懂一点法律知识的,漳州高速交警寄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与龙岩高速交警的不一样,存在问题……”龙岩一位驾驶员陈某这样说。

  “2005年,漳州高速交警就承诺"正对高速路限速进行调整,最高时速将全部调整为120公里",可现在六年过去了,为什么他们辖区内还是限速80公里呢?”厦门的一位驾驶员罗某提出这样的疑问。

  ……

  查询:部分设备未经检定

  据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郭海天律师介绍,2010年就有车主反映漳州高速交警执法的问题,去年以来他也不断收到车主反映这一问题的信件。

  如:2011年7月18日,漳州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在漳龙高速公路A道38公里400米处采集的一张车辆“违法信息”照片,照片显示的设备(即测速仪)编号为090226,检定证书号为(MLY)S1/10-10154,检定有效期为2010年11月9日-2011年11月8日。但郭海天律师查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后发现这张照片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编号为090226的测速仪对应的检定证书号应为(MLY)S1/10-04188;二是编号为090226的测速仪,对应的检定有效期应为2010年4月21日-2011年4月20日;三是检定证书号为(MLY)S1/10-10154的测速仪,对应的使用单位应为“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他对记者说,检定证书号为(MLY)S1/10-10154的测速仪,本应在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使用,怎么会“跑”到漳州去使用呢?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郭海天律师自己也有相同的经历。他说,2011年3月2日,漳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向他寄送了一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时他发觉《通知书》有点不对头,经过仔细比对,他认为其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罚交通技术监控照片”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中,没有设置“当事人对本通知书记载内容有无异议”签名栏、“交通警察”签章栏,致使当事人无从知晓是哪个民警办理该行政处罚案件。这在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是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罚交通技术监控照片”上叠加的信息,违反了《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规定,超速违章照片中叠加的设备号应当是10个代码,而漳州高速交警所寄送的“违章处理通知单”照片上的设备号却没有10个代码;三是漳龙高速公路上现有的限速标志设置不合理。

  那么其他车辆是否也存在类似情况?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向部分车辆司机进行了解,结果出乎他们的意料。本来车辆“违法信息”内容应该包括:“设备编号”、“检定证书号”和“检定有效期”。可是,车号为闽DB7***的轿车在漳州高速交警支队管辖范围内共被拍摄了6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罚交通技术监控照片”,照片上叠加的“违法信息”大部分残缺不全,有些虽然齐全,但内容是错误的。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对牌号为闽F15***、闽F19***、闽FQ9***、闽F50***、闽DHY***、闽D70***、闽K12***、闽DLZ***、闽FA8***、闽DB8***等的车辆调查发现,“车辆违章通知单”中车辆违法信息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占了90%以上。

  让人意外的是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调查中发现:2011年4月,漳州高速交警支队通过招标采购的是8台固定测速仪,可实际采购的却是8台移动测速仪。2011年6月,漳州高速交警支队将其中的3台移动测速仪按规定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定,获得了 “设备编号”和“检定证书号”,另5台移动测速仪未送检,没有获得“设备编号”和“检定证书号”。送检后的移动测速仪,在拍摄违章照片过程中就自动生成“设备编号”和“检定证书号”。从许多车主反映的情况看,漳州高速交警寄送的违章处理通知单中的违章信息照片中大都没有显示“设备编号”和“检定证书号”。郭海天律师认为:这说明漳州高速交警支队另5台未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定的移动测试仪被违规作为高速公路违章处罚的设备使用,并通过这一方式对车主进行行政处罚。

  2011年12月16日,漳州高速交警支队下属一个大队的领导曾到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听取律师的意见,并称回去后向支队领导汇报,但至今没有反馈意见。

  律师:执法行为涉嫌违规

  在郭海天律师办公室,他翻出一些法律法规条文指出,漳州高速交警执法过程中存在违规嫌疑。他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他说,规定的目的是要让驾驶人员知道哪里有监控,体现执法的公开、透明,避免“偷拍”、“偷照”。

  那么,使用未经检定的测速仪所获取的测速照片是否能作为处罚依据呢?郭海天律师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第四条“加强设备维护”中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立监控设备管理档案,定期将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在用监控设备委托法定检定机构检定。未依法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监控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他认为,漳州高速交警使用未经检定的测速仪采集车辆违法信息存在违规嫌疑。

  此外,郭律师对漳龙高速80公里的限速标志是否有效也提出了疑问。他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2款规定: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没有将任意限速的权力授予任何地方交通管理部门,任何交通管理部门擅自设定的限速标志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根据《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除了在发生自然灾害、灾害性天气、道路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可以依法作出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决定。漳龙高速漳州段中约50公里路程仍实行限速80公里的做法,这与上述规定相违背,是造成车主屡屡违章被罚的另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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