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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计量规范与相关推荐标准内容冲突,执行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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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8 12: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扣一楼
问:原油金属罐计量是执行JJF1014-1989《罐内液体石油产品计量技术规范》,还是适用GB/T19779-2005《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 静态计量》?
解答:
适用JJF1014-1989。
1、因原油金属罐计量,执行的是计量测量方面技术规范,这类计量技术规范主要是指:JJG、JJF。JJG、JJF属于技术法规范畴,与强制标准发生冲突时,在计量检定、测量方面(计量领域范畴),执行JJG、JJF,就是说JJG、JJF高于强制标准效力。不是由发布的早晚决定的。
2、标准分类:国家标准(强制)、推荐国标;行业标准、推荐行标;一级企业标准、二级企业标准。
标准效力:有国标,行业标准自动失效;企业标准要高于国标、行标的要求;推荐性标准由用户作参考,是否采用自主决定。
3.经查证,JJF1014-1989还没有更新或被取代,目前还是现行有效的。
4、是否采用GB/T19779-2005推荐性国标,需要查证行业或单位的相关要求是否采用该标准,未查到采用信息。
5、国家计量、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质检总局规定如JJG、JJF与标准发生冲突,让适用JJG、JJF。属于权威解释。
莲花池 发表于 2013-5-8 13: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3楼的朋友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9 01: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5# 好人多助

  笼统地提问“原油金属罐计量是执行JJF1014-1989《罐内液体石油产品计量技术规范》,还是适用GB/T19779-2005《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 静态计量》?”可以肯定的回答:“适用JJF1014-1989”。这一点,我们没有分歧。
  但是1楼的问题不是问这个问题。问的是周期期长,也就是说抛开了校准方法和技术指标,仅就期长来说,应该是对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检定规程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适当延长或压缩。我认为这就是老兄在22楼说的“强检器具周期按检定规程执行,非强检器具检定周期由企业按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真实含义,我赞成这个说法。
  你的这5点我也基本赞成。唯有一点有一定分歧,“JJG、JJF高于强制标准效力”我不认同。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样具有法规的性质,所谓“强制”就是指无论你愿意还是不愿意都必须执行。如果国家强制性标准真的与JJF、JJG发生矛盾,那就必须从严,执行二者重复内容中的最严要求。在这一点上有点类似于“农夫山泉”执行什么标准的争议。
刘毅 发表于 2013-5-9 09: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应该执行日期最近的标准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9 12:5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8# 规矩湾锦苑


    这个帖子主题是两者发生冲突时执行哪个,一楼是举了2个例子,
这是其中的一个例子,这个例子与检定周期无关。

第五个小问题,发生冲突时让选JJG、JJF,是有前提的,就是在计量检定、计量测量领域,就是在整个适用JJG、JJF时,
不能有那个国标插一腿,就改变的问题!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9 17: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JJG、JJF高于强制标准效力”我不认同。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样具有法规的性质,所谓“强制”就是指无论你愿意还是不愿意都必须执行。如果国家强制性标准真的与JJF、JJG发生矛盾,那就必须从严,执行二者重复内容中的最严要求。在这一点上有点类似于“农夫山泉”执行什么标准的争议。”
也评说一下农夫山泉,
农夫山泉事件说白了就是个标准适用问题,属于一个低级错误、也只算作一个小问题,目前为何没有权威部门出面,因为农夫山泉事件只违反食品标识方面规定,属于食品标签违法。
1、国家监管食品质量优劣评判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标准,不是依据其标签标示的标准。
  针对农夫山泉来说,就是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的,不是依据他们标示浙江地方标准进行的。
相关强制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相应行标、地方标准都自动废止失效了。农夫山泉在标签上表上也不起作用,
只是标示该企业是无知的,也违反了国家食品标签方面的规定。
2、国家质检总局在迁就农夫山泉。
  前几年因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机构海南商检局检验失误,造成农夫山泉被全国曝光,产品下架,企业
差一点倒闭,损失超10亿元,农夫山泉没有追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理亏。
3、农夫山泉是无知无畏。
农夫山泉董事长在北京召开记者会,属于无知无畏,
至今不明白问题的实质,
还让全国执行浙江的地方标准,这是开无知的国际玩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9 18: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0# 好人多助

  一楼的2个例子令人明显感觉是问周期发生了矛盾怎么办,而不是方法和技术要求发生了矛盾怎么办。如果是方法和技术要求发生了矛盾怎么办,我当然赞成你说的意见,既然是检定/校准方法和技术要求,理所当然必须执行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如果仅指周期期长,行业内则应该执行JJG/JJF和行业标准中的最严要求。
  25楼的第五个小问题,前提是在计量检定、计量测量领域,若JJG、JJF与标准发生冲突,必须执行JJG或JJF,不能有哪个国标插一腿,这是无可争辩的,我赞同你的这个观点。我之所以赞同是因为你说有个“前提”,前提是“在计量检定、计量测量领域”,离开了计量检定与计量检测这个领域,则另当别论。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9 18: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1# 好人多助

  1、“国家监管食品质量优劣评判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标准,不是依据其标签标示的标准”这个观点我赞成。但我认为,农夫山泉在标签上应该同时标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质量监督管理时,对于两个标准并不重叠的部分应同时满足两个标准的要求,对于重叠要求的部分应以这两个标准中哪个要求更严就执行哪个标准。
  2、对于“国家质检总局在迁就农夫山泉”的问题,因本人并不是来自国家质监系统,对此并不知情,因此不能妄言,恕我就不发表意见了。
  3、对于“农夫山泉是无知无畏”,这一点我和老兄有同感。这说明我们的标准化管理部门仍需要加大宣传我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标准化子法、法规、基本常识的力度。我感觉我国质监系统在宣传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方面比其他部门宣传他们管理的领域法规和常识方面的力度有较大差距。例如每年的国际“计量日”还没有“爱牙日”的宣传影响力和普及面大。这也许是造成某些企业领导和广大民众对标准化法、计量法、质量法“无知无畏”的原因之一。
mljiliangke 发表于 2013-5-9 21: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应该执行上一级的吧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10 12: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3# 规矩湾锦苑

1、标准采用问题,是国家《标准化法》规定,不是谁想采用哪个的问题。
    国家标准颁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地方标准都自动废除了,与其冲突的企业标准也被废除;
    同理强制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及与其冲突的企业标准都要自动作废,
    这些作废标准是自动废除的,不需要发布废除公告及通知的。这是法律规定。

2、农夫山泉“砒霜门”,前两年闹得沸沸扬扬,估计国外都引起关注,你可百度一下,相关消息。
3、从公开报道消息看,农夫山泉内部质量没有问题,是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使用标准方面也不违背
《标准化法》,“因有相应的强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可以不制定企业标准,直接应用”
农夫山泉说的地方标准问题只能算作六个指头瘙痒,多此一举。
农夫山泉目前看只违背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相关要求。属于产品外观方面有瑕疵的小问题!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10 13: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5# 好人多助

  就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周期期长来说,在22楼老兄说“强检器具周期按检定规程执行,非强检器具检定周期由企业按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这是众说周知的呀”在35楼老兄说“ 国家标准颁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地方标准都自动废除了,与其冲突的企业标准也被废除”,周期期长的规定对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而言,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冲突了,到底怎么处理?允许这个冲突吗,允许“企业按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吗?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10 18: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6# 规矩湾锦苑


    哦,这个两个不同概念!
JJG、JJF属于计量规范,带有法制性的技术规范。
GB是技术规范,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检定周期是JJG调整项目。
还未有见过哪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是标准确定的,你见过吗!

企业标准只有高于强制国标或行标或地标,才有存在的价值。
如不高于这些现行有效的标准,这样企业标准到政府也备不上案,这个企业标准就不会存在!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10 20: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3-5-10 20:28 编辑

回复 37# 好人多助

  呵呵,我的确被老兄说糊涂了。
  老兄在22楼说“强检器具周期按检定规程执行,非强检器具检定周期由企业按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在35楼说“ 国家标准颁布实施后,……与其冲突的企业标准也被废除”,延长检定周期的企业标准是否与国家标准相冲突?22楼说的正确还是35楼说的正确?
  老兄在37楼说“企业标准只有高于强制国标或行标或地标,才有存在的价值”,在35楼说“国家标准颁布实施后,……,与其冲突的企业标准也被废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颁布实施后,相应的企业标准到底有没有让它存在的价值,是否必须被废除?
  老兄在22楼说“强检器具周期按检定规程执行,非强检器具检定周期由企业按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这是众说周知的”,在37楼说“企业标准只有高于强制国标或行标或地标,才有存在的价值”,企业标准“适当延长”周期的规定是高于国家标准行为,还是降低国家标准的行为?这种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能有存在价值吗?
tanxiaohong 发表于 2013-5-10 20: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JJG为国家检定规程,肯定高于JJF或其他行业规范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11 00: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两个不同概念!
JJG、JJF属于计量规范,带有法制性的技术规范。
JJG、JJF不属于标准类!
GB是技术规范,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检定周期是JJG调整项目。
还未有见过哪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是标准确定的,你见过吗!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11 11: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3-5-11 11:03 编辑

哦,你糊涂就对了!
JJG与GB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JJG、JJF属于计量规范,带有法制性的技术规范。
GB是技术规范。
两者是不同的概念。二者适用的法律体系也不同,JJG、JJF是依据计量法律体系;
GB是适用的标准化法律体系。你用标准化法律体系来解释计量领域规范,能解释通吗!
你这样解释理解不糊涂就怪了!
检定周期是JJG调整项目,属于计量法律体系规范内容。
至于说:标准方面基本要求:
企业标准只有高于强制国标或行标或地标,才有存在的价值。
如不高于这些现行有效的标准,这样企业标准到政府也备不上案,这个企业标准就不会存在!
等等这与JJG、JJF无关,这些权当标准化方面的普法吧。
攻击核潜艇 发表于 2013-5-11 19: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子啊 规矩湾老师开始发力 支持 hoho
zzzhang 发表于 2013-5-11 22: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两个标准都没有冲突,JJF1014-1989规定周期是一般最长不超过一年,如果参考GB/T19779-2005确定半年的检定周期,也是符合JJF1014-1989的要求,是检定过程中的具体分析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11 22: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兄在40楼说“JJG、JJF属于计量规范,带有法制性的技术规范”,“检定周期是JJG调整项目,属于计量法律体系规范内容”,老兄在22楼说“强检器具周期按检定规程执行,非强检器具检定周期由企业按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22楼允许周期适当延长,40楼说计量法律体系规定必须归JJG调整,计量法律到底允许还是不允许检定周期“适当延长”?
  老兄认为“GB也是技术规范”,请问GB是否也是带有法制性的技术规范?
  另外,老兄认为JJG和GB一个属于计量法体系,另一个属于标准化法律体系,请问老兄JJG具有标准的性质吗?JJG受国家标准化法约束吗?GB受计量法的约束吗?另外顺便请问有了国家法规是不是就不允许行业或地方再制定类似法规?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12 17: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3-5-12 17:46 编辑

1、计量法律到底允许还是不允许检定周期“适当延长”?
   85年颁布实施的《计量法》把计量器具分为强检器具和非强检器具,
说明计量器具应该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就是实现区别对待,层次化管理。
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质检总局1999年第六号公告也明示:
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按检定规程上周期执行;
非强检器具的周期由企业依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这说明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2、“GB也是技术规范”,请问GB是否也是带有法制性的技术规范?
    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不带法制性,强制性标准带有法制性,
其法制性是依据国家标准化方面法律法规要求。
(JJG、JJF的法制性是依据国家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两者法律依据不同!
3、 JJG受国家标准化法约束吗?GB受计量法的约束吗?
     JJG是计量检定规程,是规范相关计量器具检定的依据,你说哪些地方受标准化法约束?
你想说明什么的,你自己就直说吧。
   在编制标准时,不能违背计量法规方面规定的相关要求,如法定计量单位等等!
4、另外顺便请问有了国家法规是不是就不允许行业或地方再制定类似法规?
  这是两回事的问题,你说国家法律法规属于标准吗?不能把法律法规混为标准对待!
(1)、JJG方面:有国家的JJG,就不存在部门、地方的JJG了;
        如没有国家的JJG,才会有部门的JJG;
        如没有国家、部门的JJG,才会制定地方的JJG。
  (2)、标准方面:有国标,就不存在行标或地标;
         如没有国标才制定行标;
          如没有国标或行标,才制定地标。
          行标、地标以及企业标准需要履行备案手续才生效!
   (3)、这些JJG、标准等技术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不是一个层次,
        法律法规行业、部门可以一级细化一级。这与JJG、标准不同!
八一八 发表于 2013-5-13 08: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八一八 于 2013-5-13 08:41 编辑

楼上几位各有各的说法,我说一个例子:
卡尺的标准

iso和GB和JJG在误差上都不一样,请问我参考什么,不过最近JJG修改了。
我想请问如果3者都不同,同一类量具,请问参考哪个?

现在我发现一个客观事实,企业参考GB,进口参考ISO,计量所参考JJG
标准更新快了,3者基本一致,更新慢了,经常口水战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13 14: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5# 好人多助

  关于第1条,我们的意见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对于非强检器具的周期由企业依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检定周期可以适当延长”,企业的标准不一定非要执行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可以自主决定检定周期。老兄在40楼说“JJG、JJF属于计量规范,带有法制性的技术规范”,“检定周期是JJG调整项目,属于计量法律体系规范内容”。因为JJG即具有标准的特性又具有法规小特性,这就告诉我们按标准化管理的规定,企业标准对国家标准非强制的条款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的;同时告诉我们按法规的管理规定,有了上级法规还是可以制定下级法规的,下级法规可以对上级法规进一步细化,也可以对上级法规的建议性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明确(例如把建议的一年周期明确为三年或者半年)。
  关于第2条,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GB属于强制性标准,老兄并没有否定GB即是法规又是标准的判定。同样的JJG也同时具有法规和标准的双重身份,虽然GB和JJG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国家管理机构管理,但国家法制管理和标准管理的基本规则是相通的。有国家的JJG,就不存在部门、地方的JJG了,同样有国家的标准,部门、地方的标准也自动失效。这就是老兄在45楼的第4条所说的,我表示完全赞同。但我觉得还是要正确理解这个规定的真实含义。我认为这都是指强制性条款,指的是其它类似标准的规定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行业、地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要求并不在国家标准反对之列,行业、地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国家标准未涉及的项目要求加以补充,也不在国家标准反对之列,至于标准的名称能否与国家标准同名我不敢肯定,但是以“细则”的名义或换一个标准名称来规定调整或补充的要求内容是经常发生的。企业校准规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JJG中的1年检定周期改为半年或2年,或者增加某些校准项目并不是不允许。最为典型的一个例子是:
  《铁路轮对内距尺检定规程》国家于1986年曾发布JJG220-1986,原铁道部却于1999年发布了行业检定规程JJG(铁道)173-1999。2004年国家换版为JJG220-2004,且“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03月02日批准,并自2004年09月02日起施行”,同年稍晚近两个月,铁道部发布了JJG(铁道)173-2004,且“经铁道部于2004年04月22日批准,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自2004年11月01日起施行”。请问老兄,JJG(铁道)173-2004和JJG220-2004一个是国家的,另一个是行业的,并且行业的发布日期晚于国家的,哪一个有效?国家的有效还是晚发布的有效?如果你是铁路系统的企业,你执行哪一个规程?我的观点是两个规程都在国家质检总局办理了正式手续,都有效。其他行业应执行JJG220-2004,铁路系统企业不执行本行业的检定规程在本行业是无法生存的,必须执行JJG(铁道)-2004。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13 15:3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6# 八一八

  你提出的问题很具有现实意义。测量设备的标准有国际标准ISO、国家标准GB和国家检定规程JJG,三者之间的矛盾是经常发生的。
  处理方法应该是,在测量设备的制造过程和出厂检验时应该执行国家标准,一旦测量设备投入流通领域和使用领域,则应该执行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测量设备在出厂前处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和所有的其他产品一样应执行产品标准。投入市场和使用后,它就不再是一般产品而是用于测量过程的特殊工具(测量设备)了。
  没有测量设备产品就谈不上为它制定检定规程,因此测量设备的生产标准一定会早于检定规程。检定规程的技术要求理应向生产标准靠拢,测量设备的设计技术要求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的,检定规程提出的技术要求与这个要求非常矛盾是没有理由的。令基层计量工作者感到欣慰的是,最近换版的检定规程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技术要求的修订开始向国家测量设备的制造标准靠拢,用通用卡尺新检定规程和卡尺的国家标准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卡尺检定规程的修订是做得最好的典型例子之一。
  你发现的一个客观事实,企业参考GB,进口参考ISO,计量所参考JJG,其中企业参考GB并不尽然,而是测量设备的制造厂参考GB,使用测量设备的企业仍然执行JJG,计量所执行JJG更是应该的。至于是否执行ISO标准,完全应本着“顾客是关注焦点”的原则看顾客是谁。对于进口,我们是顾客,就应该在合同上明确规定执行我国的JJG。对于出口,则应该根据对方的要求执行该国的相关法规、标准或ISO标准。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14 16: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3-5-14 16:44 编辑

(1)、JJG方面:有国家的JJG,就不存在部门、地方的JJG了;
        如没有国家的JJG,才会有部门的JJG;
        如没有国家、部门的JJG,才会制定地方的JJG。
        国家制定了JJG,部门或地方的JJG就自动失效废除了。
至于你说的“JJG(铁道)173-2004和JJG220-2004”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至于发布早晚问题,那只是操作方面失误。再说“JJG220-2004”虽说是国家JJG,
也应该主要由铁路部门人员参与制定或征求其意见得来的呀!不能以JJG(铁道)173-2004晚就合法。
这只说明铁道系统管理混乱所致!我解答你如不信的话,你可申请“行政解释”,途径已经告诉你了,
你也可打电话询问,记着别忘在此留言告诉大家!
2、不要拿个案说事,个案只是特例,往往个案都是违规的,要不咋是特例哪!
3、JJG、JJF,GB,与法律法规不同,不要把三者混为一谈!更不能用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来套JJG,GB
   应用范围及使用准侧。
4、另5月12日晚八时,一论坛级别“资深人士”发的帖子为何被版主删除了,就因为支持我方观点吗?
   43楼帖子连基本情况都不清楚,为何不被和谐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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