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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计量规范与相关推荐标准内容冲突,执行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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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4-27 22: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计量规范与相关推荐标准内容冲突,执行哪个?如:
1、JJF 1014-1989 罐内液体石油产品计量技术规范和 一个相关的2005年发布的国家推荐性标准,内容冲突,应该执行哪个?
2、硫化氢检定规程,规定,硫化氢报警仪检定周期是一年,一个石油行业推荐性标准规定,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要半年检测一次,应该执行哪个?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4-28 10:34:36 | 显示全部楼层
GB/T19779-2005,《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 静态计量》
二者应该适用哪个!
mym20 发表于 2013-4-28 15: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那肯定是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如果是企业的计量部门,可以自己制定计量体系,都可以参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28 17: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好人多助

  1、GB(及GB/T)与JJG(及JJF)适用范围的界限是,前者为测量设备的生产过程,后者为测量设备的在用过程。测量设备出厂前适用于GB(及GB/T),出厂后适用于JJG(及JJF)。因此,在用油罐和罐车的校准应该执行JJF1014-1989,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应该执行GB/T19779-2005。
  2、硫化氢检定规程规定,硫化氢报警仪检定周期是一年,一个石油行业推荐性标准规定,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要半年检测一次,此时应该按送检客户的要求确定检定周期。一般来说,国家标准不能低于国际标准的要求,行业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不能低于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严格要求的标准可满足要求并不严格的标准。因此石油行业内的单位应该执行半年周期,非石油行业内的单位可执行一年周期。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4-28 23: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的论述概念不对吧!“国家标准不能低于国际标准的要求,行业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不能低于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严格要求的标准可满足要求并不严格的标准。因此石油行业内的单位应该执行半年周期,非石油行业内的单位可执行一年周期。”
1、国家标准不低于国际标准概念错误,国标可等同、等效、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
2、行业标准不能低于国标也不准确,应是:有了国标,行标自动作废;
3、企标要高于国标或行标,才有存在的价值,否则就直接引用国标或行标了;
4、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参照执行。
5、硫化氢检测仪检定周期应该有其检定规程确定,行业推荐标准提出半年检定周期,属于胡乱建议之列,
    不予采纳。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29 01: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好人多助

  1.关于标准要求的高低,我们并没有原则性差异,我所说的“不低于”就是指“高于”和“等于”,“等于”也包括“等同、等效”采用的含义。按标准适用区域的大小来划分,适用区域越小的标准要求应该不低于适用区域比它大的标准要求。按适用区域大小,国际>国家>行业>企业,因此标准要求的高低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2.关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参照执行”,我们没有异议。
  3.关于硫化氢检测仪检定周期,检定规程规定一年,行业标准规定半年,行业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要求,这是根据行业的特殊要求提出的,并不违反上述第1条的原则,不能列入属于胡乱建议之列,应该是正常合法之举。属于该行业的企业必须执行行业标准的高要求。行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行业标准无效,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对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该行业内的企业若“不予采纳”,虽其行为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仍属于非法或违规。若因此产生法律纠纷,法庭将裁定其败诉,将裁定由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如果企业预先向计量技术机构提出了半年周期要求,计量技术机构仍固执地执行一年周期,法庭也将裁定计量技术机构对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4-30 11: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关键是,你第一条解释有误。
国际>国家>行业>企业;这个逻辑是错误的
等同、等效、非等效是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三种形式,不存在高低问题!
1、标准分类:国家标准(强制)、推荐国标;行业标准、推荐行标;地方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一级企业标准、二级企业标准(针对中石化中石油来说的)。
标准效力:有国标,行业标准自动失效;企业标准要高于国标、行标的要求(才有存在价值,否则失去存在意识,直接采用国标或行标);推荐性标准由用户作参考,是否采用自主决定。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4-30 11: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石油石化行业,一般没有地方标准!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4-30 11: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硫化氢检测仪检定周期,检定规程规定一年,行业标准规定半年,行业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要求,这是根据行业的特殊要求提出的,并不违反上述第1条的原则,不能列入属于胡乱建议之列,应该是正常合法之举。属于该行业的企业必须执行行业标准的高要求。行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行业标准无效,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对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该行业内的企业若“不予采纳”,虽其行为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仍属于非法或违规。若因此产生法律纠纷,法庭将裁定其败诉,将裁定由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如果企业预先向计量技术机构提出了半年周期要求,计量技术机构仍固执地执行一年周期,法庭也将裁定计量技术机构对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这个解释也是错误的!因你是版主大侠,怕误导其他人,所以就公开反对,请见谅!也怨我在发帖时未介绍清楚,行业标准问题。该行业标准SY/T6277-2005《含硫油气田硫化氢检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目的不是规范硫化氢检测仪检定的,是随口插了一句而已,属于信口开河,钟了别人的田。
原因是,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4-30 11: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个总结陈辞:
    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检定周期是1年还是半年,既:是适用JJG695-2003《硫化氢气体检测仪》还是SY/T6277-2005《含硫油气田硫化氢检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问题?
解答:
适用JJG695-2003《硫化氢气体检测仪》,不论固定式或便携式的硫化氢检测仪,检定周期1年。
1、因硫化氢检测仪的检定周期问题属于计量领域,执行的是计量方面技术规范,这类计量技术规范主要是指:JJG、JJF。JJG、JJF属于技术法规范畴,与强制标准发生冲突时,在计量检定、测量方面(计量领域范畴),执行JJG、JJF,就是说JJG、JJF高于强制标准效力。不是由发布的早晚决定的。标准一般只是技术规范。
2、标准分类:国家标准(强制)、推荐国标;行业标准、推荐行标;一级企业标准、二级企业标准。
标准效力:有国标,行业标准自动失效;企业标准要高于国标、行标的要求;推荐性标准由用户作参考,是否采用自主决定。
3、国家计量、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质检总局规定如JJG、JJF与标准发生冲突,让适用JJG、JJF。属于权威解释。
4、国家质检总局曾下文规定: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按检定规程的周期执行,如延长或缩短要经过专业评估,并须经过省级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才许改变。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不能任意缩短或延长。缩短到半年是不合理的.
5、误用SY/T6277-2005《含硫油气田硫化氢检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标准一句话造成的危害:
(1)、SY/T6277-2005,行业推荐标准中提到:”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半年校验一次”.按常理说这属于荒腔走板,种了别人的田.该行业推荐标准是规范安全防护方面技术规范,你是安全防护领域(专家),在计量管理领域就属于外行,就不是专家了,计量领域只有检定、校准、测试比对概念,就没有“校验”这个定义。如何能缩短检定周期哪。就象经济学家说转基因有害一样不靠谱。种了别人的田!
(2)、“半年校验一次”造成了极大危害;
一些单位,把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可燃气体报警仪固定式、便携式、四合一、五合一报警仪检定周期都缩短到半年。甚至个别单位把压力表检定周期也压缩成三个月。饶乱了整个安全计量器具检定次序,把整个硫化氢检测仪、可燃气体报警仪检定周期缩短一半,造成混乱和危害。所以有必要纠正了这一乱源。
wismo 发表于 2013-5-2 10: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推荐标准吧,计量源自与标准。
长度室 发表于 2013-5-3 11: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经验不足,考虑的没有那么复杂。从计量法上来说,检定要执行检定规程,因此检定周期按检定规程上的要求来确定。再说,检定规程上面的检定周期也不是定死的,一般为不超过多久,这个规程是一般不超过1年,也要看具体使用情况。因此检定周期定为1年以内我认为都是符合规程要求的,在经济合理和性能可靠之间寻求平衡。通常还是定1年吧。
aiai1111 发表于 2013-5-3 13: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要说的是:JJG是检定规程,而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是属于强制检定目录的,一定要执行强制检定,所以应该JJG。
同时,行业标准提到半年的问题,是与JJG不冲突的。JJG上规定的是不长于1年,没有规定必须1年,根据计量第9条的规定,当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或延长周期,当然,这要有从分的依据。

在说一下JJF与推荐标准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对立。校准不具有法定的代表性,可以自定,也可以依据委托者的要求,这是可以协商的,没有强制的要求。但应该在校准证书上的依据内,注明依据的是JJF还是推荐性标准。当然,如果是通过CNAS的认证的项目,则必须使用认证时的校准依据。当然,如果你不敲上CNAS的章,使用的依据就很灵活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3 14: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好人多助

  我在6楼说的“国际>国家>行业>企业”指的是区域,国际的范围指两个以上国家,肯定比一个国家区域大,企业的区域应该是最小,这个逻辑并无错误。我所说的要求高低“不低于”就是指“高于”和“等于”,“等于”也包括“等同、等效”采用的含义,按要求高低排序就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因此企业标准的要求应该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我觉得这些和你的观点没有原则性分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3 14: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好人多助

  老兄“怕误导其他人,所以就公开反对”的负责任的态度和敬业精神,非常值得我和大家的敬佩和学习。因此在这里我在感谢你和其他积极参与讨论的量友之余,我也再次重申,我仅仅是来自于一家企业的普通计量工作者,绝对不是什么专家,更谈不上权威人士,我发表的所有的意见仅代表我个人的观点,仅仅提供给量友们参考。
  关于基层执行什么标准的问题,我还是坚持认为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执行最严格的规定。以“硫化氢检测仪”检定/校准周期的规定为例,国家检定规程规定周期1年,SY/T6277规定周期半年(尽管“校验”的术语使用并不规范,但意思是明确的,就是指检定或校准),那么我们基层计量工作者在执行时就要根据自己的硫化氢检测仪实际使用情况来确定其周期长短。
  如果用于“含硫油气田硫化氢检测与人身安全防护”则必须执行半年,否则将会为自己的错误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承担极其严重的后果。为什么执行半年而不执行1年周期要向检定机构书面说明,如果检定机构以检定规程规定为由拒不执行1年周期,则检定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用于“含硫油气田硫化氢检测与人身安全防护”以外的场合应该执行1年周期,毕竟1年周期比半年周期成本减少一半,我相信老板也好,计量工作者也好只有傻子才愿意花冤枉钱。执行1年周期可以不向检定机构书面说明,检定机构理所当然会执行检定规程的规定。
  至于压缩周期的现象在企业是经常发生的,是允许的。例如JJG63-2007《刀口形直尺》检定规程规定检定周期1年,但在绝大多数机械加工企业压缩至3个月,在用于专业铣削平面的生产单位甚至压缩至2个月,这都是正常的合理举措,如果仍然按检定规程规定的1年周期,该刀口形直尺将严重影响产品质量的检验,因刀口尺的磨损而没有及时得到检定,将产生大量的质量误判。
  所以,我赞成你说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SY/T6277-2005关于半年周期的规定就是根据该行业内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的,刀口尺周期压缩至3个月甚至更短也是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的。个别单位把压力表检定周期也压缩成三个月,也许有其合理的理由,也许是根据该压力表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而确定的。
  但是有一条必须强调,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只允许压缩,不允许延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指的是“最长周期”。所以,12楼提出“检定周期定为1年以内我认为都是符合规程要求的”,13楼提出“行业标准提到半年的问题,是与JJG不冲突的”都是对的,只不过在执行1年还是执行半年周期的问题上,我倾向于执行更为严格的半年,当然执行半年周期的并不是指全部,应该是在规定的那个使用范围使用的,否则就是浪费金钱的行为。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3 16: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规矩湾锦苑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这个逻辑是错误的。看来你需要恶补标准化方面的知识!

      国际标准一般是指ISO或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组织标准,
我国采标方式等同、等效、非等效是采标方式,并不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
采用国际标准不只是国标采用,行标、企标也存在采用国际标准问题。
至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更是不靠谱!
有了国标,相应的行标就自动失效不存在了。
建议你以后别发表关于标准类帖子。
这是你的短板。常识性东西都不具备!
至于说“硫化氢检测仪检定周期”问题,我上边帖子应经说明白了,
哪个行业推荐性标准,主要是规范安全防护方面要求,不属于计量方面规范,
贸然就插手计量检定方面业务,明显的不靠谱,就象你是搞计量的,突发奇想看一下定义,
就解答标准方面问题,都是不靠谱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4 01: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好人多助

  我说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那个≤符号包含着小于和相等,包含着“等同、等效”,如果“非等效”,那么非等效的部分必然是结合我国的特殊情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情况。我们应该建立“国际标准是最基本的要求,并不是高要求”的理念。如果行业标准在贯彻实施国家标准时提出更细的要求,或改变国家标准的要求,同样的也必须是为了满足行业的特殊情况而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这在能源计量管理标准中表现得尤为突出。GB17167提出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等级的要求,而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规定的配备等级就是高于GB17167的规定。尽管GB17167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但它仍然允许行业能源管理的标准高于它的要求,但绝对不允许低于它的要求。同样企事业制定的标准如果是为了落实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也必须等于或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而不能低于。这就是我说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真实含义。
  老兄所说“有了国标,相应的行标就自动失效”这是对的。这是指相同的标准,不包括下一级标准为落实上一级标准而发布的标准,不包括下一级标准为落实上一级标准要求而结合实际情况提高要求的部分。如果下一级标准为落实上一级标准要求而提出的相同要求低于上级标准要求,则下级标准为非法,自动失效。
  就检定/校准周期或校验周期问题,无论如何摆脱不了计量工作的范围。不论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出于其特殊的使用要求压缩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期长,这是提高了要求,并没有降低要求,无论从法规还是标准的层面都是说得过去的。我认为这并不是突发奇想。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4 18: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指相同的标准,不包括下一级标准为落实上一级标准而发布的标准,不包括下一级标准为落实上一级标准要求而结合实际情况提高要求的部分。如果下一级标准为落实上一级标准要求而提出的相同要求低于上级标准要求,则下级标准为非法,自动失效。
  就检定/校准周期或校验周期问题,无论如何摆脱不了计量工作的范围。不论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出于其特殊的使用要求压缩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期长,这是提高了要求,并没有降低要求,无论从法规还是标准的层面都是说得过去的。我认为这并不是突发奇想。”
     我国标准分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这四级标准不存在上下级标准问题,更不存在行标是落实细化国标的问题!也不存在行标就一定比国标要求高的问题,反之也然!
是未有国标的情况下才制定发布行标,如国标已发布实施,同类的行标就自动废除了。你如何落实细化!
再说硫化氢检测仪检定周期: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是JJG必须规范项目之一,不论国标或行标、地方标准,都不应该规范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你见过哪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是国标或行标确定的。SY/T6277-2005《含硫油气田硫化氢检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是一个石化行业推荐性标准,它规范的是安全防护方面的技术规范,是推荐在现场如何设置安装硫化氢检测仪的规范,整个内容与硫化氢检测仪的检定、校准都未有关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5 01: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好人多助

  没关系,如果老兄不愿意接受标准的等级概念,咱们就还是用GB/T20000.1规定的术语吧。标准是分“层次”高低的,其2.1.6条的注告诉我们,“标准化可以在全球或某个区域或某个国家层次上进行。在某个国家或国家的某个地区内,标准化也可以在一个行业或部门(例如政府各部)、地方层次上、行业协会或企业层次上,以至在车间和业务室进行”。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的第9条使用了标准的级别用词,说“受理备案的部门有权对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一级标准抵触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提出修改建议,责令备案的部门或企业限期改进或停止执行”。所谓“上一级”的用语说明了我国标准化体系中的各种标准是存在级别高低的,或者说存在标准的层次高低的。
  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的确是JJG必须规范项目之一,它的规定代表了国家对检定周期的最长期长规定,检定周期不能比一年更长,但并不是说不允许压缩。SY/T6277-2005对硫化氢检测仪的校验周期规定不超过半年是出于本行业安全要求提出的,这个要求并不比JJG的最长周期长,而是压缩了一年的周期,行业认为执行一年周期将危及本行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无论从法律层次还是技术层次都是合适的。SY/T6277-2005并不是检定规程,并不规定检定方法,并不与检定规程发生冲突,只是在检定周期(或校准周期、校验周期)上提出了高于检定规程的要求,这是允许的。所以我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的第9条指出“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此处所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检定规程虽然是具有法规性的标准,甚至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的规定“严于”它的规定是被鼓励和允许的。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5 09: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要拿一个推荐性标准来指导标准化工作。
抓着一点,一个侧面,就解释整个行业,这是以偏概全吧!
按你说的,国标的上一级标准是谁?行标的上一级标准是谁?地方标准上一级标准是谁?
2、你也是个计量工作者,你能举出哪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是国标或行标或企业标准确定的吗
3、其它行业及人事给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行业定规矩下决定靠谱吗?
      比如你搞热工计量,要处处插手长度计量业务靠谱吗,
       你是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要给计量管理部门具体业务定规范行吗!
      他是搞安全的,插手计量工作的具体业务靠谱吗!
      这一点国家质检总局权威解释就有明确解答,
      可登陆质检总局官网计量司常在问题解答,
       标准与计量规范冲突时让采用计量规范的解答就在首页(第8题)。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5 21: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好人多助

  1.需要申明的是,我在19楼引用的包含“上一级标准”用语的那段话并不是出自一个“推荐性标准”,而是出自法规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的第9条。我认为这说明我国法规认可了国家标准化体系中的标准存在着标准的级别高低的。推荐性标准GB/T20000.1-2002全称《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是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基础标准,我认为这个标准并不是普通的推荐性标准,对标准化管理方面的不同意见统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按该标准规定,我国的标准是分“层次”高低的。我认为国家标准化法规说的级别高低与GB/T20000.1说的层次高低应该是相同的含义。
  国际上标准化的规矩我不敢奢谈,但就我国标准化体系中各种标准的地位,我认为国家标准是级别最高,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级别次之,企业标准是最基层的,级别最低。
  2.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是国家检定规程确定的,这方面我认为大家并无分歧。我们的分歧是:行业或企业根据自身使用计量器具的环境和场合,及其可能产生的风险实际情况压缩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期长是否被允许。我认为,只要行业或企业规定的检定周期期长不大于检定规程的规定,就是科学的,同时也是合法的。企业有权根据自身使用的计量器具可能给企业安全或质量造成的重大风险,要求检定机构压缩检定周期,检定机构也有义务按企业的要求执行比检定规程检定周期期长更短的周期。
  3.给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行业定规矩下决定,这肯定是一种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有自己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但大多数企业授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工作标准也不能说是不合理。工作标准包括岗位的能力和上岗资质标准及岗位应完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标准。无论什么工作岗位其工作标准均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当然计量工作的岗位也不例外。企业并没有授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管理计量工作的技术标准,计量工作的技术标准在大多数企业授权总师办或标准化科统一管理。
  关于“质检总局官网计量司常在问题解答”,请全文复制在帖子中,或给一个网址链接,便于查找和学习。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5 23: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就我国标准化体系中各种标准的地位,我认为国家标准是级别最高,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级别次之,企业标准是最基层的,级别最低。”这句话猛一看还真蒙人,国家的范围大,官大;行业的次之。。。。其实这是个伪答案。国标,行标、地方标准是不能同时存在的,何来高低!没有国标才制定行标或地方标准的,要按早晚制定来说,行标或地方标准才是国标的上级标准。你前边帖子要用下级标准落实细化上级标准,这如何解释得通!
其次,你见过哪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是标准确定?举个例子!
其三,强检器具周期按检定规程执行,非强检器具检定周期由企业按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这是众说周知的呀,这你也不同意吗?检定周期的缩短延长是要经过一定专业评审的,不是那个人心血来潮。因计量检定机构为多收入就压缩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质检总局就发文规定,要缩短强检器具检定周期,在经过专业评审后,得有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批准才行。
其四,关于计量规范与标准发生冲突时让执行计量规范的质检总局的解释的全文你已经看过;http://www.gfjl.org/thread-79561-1-1.html,第10楼就是全文。为何看过耶不认可哪!
为消除你的疑虑,按我指引再到质检总局网站看一遍,看是否原文!
质检总局官网首页----点击第三行中“公众参与”---点击下边“我要留言”---点击“计量司”  进入“常见的问题和回答”首页,第8题即是。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6 01: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好人多助

1.既然标准不存在级别的高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的第9条说“受理备案的部门有权对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一级标准相抵触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提出修改建议,……”,这里的“上一级标准”指的是什么呢?
2.检定周期由检定规程确定,大家并没有分歧啊。但也并不反对其他标准规定更严厉的周期,例子不就是你在1楼说的“硫化氢检定规程规定,硫化氢报警仪检定周期是一年,一个石油行业推荐性标准规定,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要半年检测一次”吗?
3.“强检器具周期按检定规程执行,非强检器具检定周期由企业按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这一点我们并没有分歧吧。我是说的强制检定周期,其他标准如果要压缩期长是可以的,但绝不允许延长周期。非强检器具检定周期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不仅仅可以适当延长,而且也可以适当压缩,这是大家的共识。这一点又是证明企业的标准并不一定执行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期长的一个证据吧(注强制检定除外)?
4.非常感谢你提供了一个公众参与质检总局官网进行官民沟通的一个方法。我认为“在计量校准活动中,出现了国家标准和计量校准规范相冲突如何适用的问题,应采取如下规则:首先,在编制计量校准规范时,应努力使两者协调一致。而在从事计量校准时,应执行计量校准规范”和我的观点并没有矛盾。计量校准和计量检定活动由JJG和JJF所规范,但测量设备制造过程的质量检验不是检定/校准,还是应该以国家标准为准。测量设备出厂后,包括使用中的质量控制就属于检定/校准活动了,应该执行JJG和JJF。另外关于周期期长,就又回到2和3说的问题了。强制检定周期可以压缩不允许超过,非强制周期,JJG和JJF的规定仅仅是建议,其他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它标准的调整措施并没有违反JJG和JJF的规定。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6 10: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1、上一级标准你不理解呀。一般把已经发布实施的有相关规定的标准或引用的标准称为...;
  2、你这样举例与你版主身份不符吧,是否有点...,本主题正质疑这个行业推荐标准呢。其实。SY/T6277-2005《含硫油气田硫化氢检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这一个石化行业推荐性标准,并没有规定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的检定周期是半年。它只建议半年时校验一次,你知道:检定、校准、比对测试概念是不同的,在同一个周期内的,校准和比对测试与周期检定是无关的,就是出故障需要修理后的检定,也不修改该器具的检定周期。你能举出其它标准中,有不靠谱的,确定计量检定周期的吗!
3、检定周期是否延长或缩短都可以的,条件是要有相应专业评审和履行一定的程序。要不检定周期是如何确定的。
4、“其他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它标准的调整措施并没有违反JJG和JJF的规定”,这句话与接受在检定校准活动中执行JJG、JJF是矛盾的吧,这还是上下句,观点就变了。检定周期是计量检定规程中的主要项目,其它标准如何调整!其它标准对检定周期的延长或缩短直接改变JJG中的主要规定,还如何在检定校准活动中执行JJF、JJG。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8 12: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扣一楼
问:原油金属罐计量是执行JJF1014-1989《罐内液体石油产品计量技术规范》,还是适用GB/T19779-2005《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 静态计量》?
解答:
适用JJF1014-1989。
1、因原油金属罐计量,执行的是计量测量方面技术规范,这类计量技术规范主要是指:JJG、JJF。JJG、JJF属于技术法规范畴,与强制标准发生冲突时,在计量检定、测量方面(计量领域范畴),执行JJG、JJF,就是说JJG、JJF高于强制标准效力。不是由发布的早晚决定的。
2、标准分类:国家标准(强制)、推荐国标;行业标准、推荐行标;一级企业标准、二级企业标准。
标准效力:有国标,行业标准自动失效;企业标准要高于国标、行标的要求;推荐性标准由用户作参考,是否采用自主决定。
3.经查证,JJF1014-1989还没有更新或被取代,目前还是现行有效的。
4、是否采用GB/T19779-2005推荐性国标,需要查证行业或单位的相关要求是否采用该标准,未查到采用信息。
5、国家计量、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质检总局规定如JJG、JJF与标准发生冲突,让适用JJG、JJF。属于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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