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蚌价〔2014〕39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计量检定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详见附件。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对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对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以贸易结算为目的非自动衡器、医用计量器具等四类计量器具实施现场检定的,不得收取运输费、保险费、差旅费、调试费、服务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 三、计量检定机构在开展下列检定时不得收费: (一)执行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计量检定抽查任务而开展的市场抽检; (二)已有明确拨款项目的检定; (三)不按国家、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检定的; (四)已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机构维修后再次检定的; (五)未按要求出具计量检定印、证的。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市《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对社会福利单位、下岗职工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涉及计量检定收费的,应给予减免。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计量检定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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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量检定收费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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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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