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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参量] V形块(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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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6 09: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V型块是不是测量设备,其实没有什么好争议的,16楼引用的国家规范的定义清清楚楚“ 为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需的计量器具、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辅助设备或其组合”。测量设备和计量器具不是同一个术语,测量设备包含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属于测量设备的一个种类,在概念体系中属于“属种关系”,在测量设备这个大家族中的成员有计量器具(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含计量标准和基准)、标准物质、辅助设备、测量系统(上述任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合)。可以自行出测量数据的为计量器具(测量仪器),而软件、辅助设备却不能自行出检测数据,但却“为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需”。
  所以16楼说“由此看出,辅助设备不是计量器具”,但它的确是测量设备,它和方箱、桥板、靠铁、等高块、检验用芯轴等性质相同,单独用不出数据,需要配合其他计量器具由于测量,都属于典型的“为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需的……辅助设备”,属于非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但有个别知名几何量计量专家否定这些东西属于测量设备,甚至否定那些由计量器具与辅助设备组合的测量系统(这属于计量器具范畴)也是测量设备,鼓动放弃对计量器具以外的测量设备的计量管理,这不符合现代计量管理的要求,更不符合GB/T19022测量管理体系关于对所有的测量设备均应执行计量确认,具有计量确认状态标识的要求。凡建立了测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了认证的企业切不可受这种观点的影响,对软件、辅助设备等非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放松甚至放弃计量管理。
长度室 发表于 2016-12-16 10: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6-12-15 14:30
JJF1099《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规范中,“Ra值也没有0.16μm、0.32μm和0.63μm的”,这算是正常 ...

谢谢老师的回复!起初我没有理解您说的Ra值的“非优选系列”,经您详细介绍“0.10μm~0.16μm~0.20μm~0.32μm~0.40μm~0.63μm~0.80μm......,”,我看了一下GB/T 1031,看到了附录里的补充系列值及正文中“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的规定,现在这个问题明了,不再受困扰,又从您这学到东西了,非常开心,感谢!您说的型式试验不是某些单位想做就能做的,的确是这样。早些时候我们这里可以做平直量具的型式试验,因为泊头的平直量具生产企业很多,后来国家要求只能省级以上技术机构有资格做型式试验(也得申请),我们这就不再做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6 10: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16-12-13 19:03
老师好!我看到《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校准规范》上面列出的各种加工方式的样块的Ra值也没有0.16μm、0.32 ...

  从JJF1099的表2列出的表面粗糙度样块Ra的标称值,可以看出,从0.025μm开始大约按2倍关系依次增加分别为0.025、0.05、0.1、0.2、0.4、0.8、1.6、3.2、6.3、12.5、25(单位μm),这就是样块选择的优先数系所决定的,没有0.16μm、0.32μm和0.63μm的,完全正常。你“认为标准可以要求为0.2μm、0.4μm、0.8μm来代替0.16μm、0.32μm和0.63μm,这样就能用粗糙度样块来比较测量了”完全合理,值得有关标准、规范的编制人员认真研究。
  你在某些技术机构的CNAS认可证书附件上看到其校准项目有卡尺、千分尺。。。。。。,检测项目里也有卡尺、千分尺。。。。。。这些计量器具,这种现象也完全正常。因为“检测”一词是针对“产品”的,“校准”一词是只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器具在投入市场和使用前,它仍然是和面包、家具、电视机、车床等一样属于“产品”,产品申请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都需要“检测”,需要用“检测”的数据与产品标准相比较判定能不能颁发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计量器具属于产品中的特殊产品,属于测量设备,测量设备一旦投入使用就不仅仅是自己合格不合格的问题了,它涉及用它检测的所有产品的合格性判定是否正确,会不会产生误判。所以一般产品检测合格使用中不再定期检测,但测量设备则必须定期计量确认,计量确认的必要条件就是计量校准,“校准”对于计量器具就是必须的了。
  既然计量器具同时存在着投入市场和使用前的“检测”和投入使用后的“校准”,这些计量器具申请了校准,还申请检测就是顺理成章的了。你“考虑是不是要做型式评价,教材上说型式评价属于检测。而且他们申请检测的依据不是规程,而是相关计量器具的国家标准等”就完全对了。型式试验是型式批准的中心工作,型式试验的主要工作就是“检测”,型式试验是要生产计量器具必须做的工作,不是投入使用后的工作,当然应该执行产品标准(相关计量器具的国家标准),而不是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理论上有产品才会制定检定规程,这个时候应该视检定规程为不存在,只有产品标准,检定规程的发布一般滞后于产品标准。但如果社会上已有同类产品投入使用有了检定规程,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也应该加以参考。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6 10:4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16-12-16 10:28
谢谢老师的回复!起初我没有理解您说的Ra值的“非优选系列”,经您详细介绍“0.10μm~0.16μm~0.20μm ...

  型式试验不是某些单位想做就能做的,的确是这样,计量检定也是如此,不是某些单位想做就能做的。这个条件和区分“检定”、“校准”、“检测”毫无关系。“检测”、“检定”、“校准”都属于“测量”这个大概念下的一个品种,区分"检测"和"校准"、“检定”,主要还是“测量”的对像是什么,目的是什么。
长度室 发表于 2016-12-16 10: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6 10:35
  从JJF1099的表2列出的表面粗糙度样块Ra的标称值,可以看出,从0.025μm开始大约按2倍关系依次增加分 ...

谢谢您的回复,学习了。不过需要更正一点,您刚说的方箱,它可与等高块、V形架不同,它虽不能“读出数值”,但确是直接进行测量的计量器具,不是辅助设备。在测量被测件垂直度时,与直角尺功能类似。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6 14: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16-12-16 10:50
谢谢您的回复,学习了。不过需要更正一点,您刚说的方箱,它可与等高块、V形架不同,它虽不能“读出数值 ...

  辅助设备与单值实物量具虽然都属于测量设备的一种,它们的共性是不能读数,但还是有区别:辅助设备不能独立用于测量,单值实物量具可独立用于测量。例如直角尺、平尺、刀口尺、塞尺、光滑量规、螺纹量规等属于实物量具,可以单独用于测量,它们要么有“标称值”要么有“实测值”,标称值或实测值的允差决定了其可用于哪种准确度要求的测量。例如检验芯轴、桥板、等高块、V形架、靠铁等不能独立用于测量,必须与其它仪器类测量设备配合才能用于测量,这种测量设备称为“辅助设备”。
  我们再来看方箱,方箱的定义是“用于零部件平行度、垂直度检验和划线的计量器具”。划线是一种“工序”不是“测量”,这个功能就不说了。“平行度、垂直度检验”是需要仪器在被测件上读数的,因此理论上它是配合仪器(例如百分表或其它仪器)完成测量的,属于“辅助设备”。可是,因为检定规程对方箱的垂直度有较高允差要求,把方箱作为直角尺用也未尝不可,从这个意义上说方箱作为垂直度检测的单值实物量具使用也未尝不可,你说它“是直接进行测量的计量器具”也有一定道理,我不能说你的观点一定错误。但就实际检测工作中方箱的主要用途来看,平行度和垂直度测量都是配合仪器完成的,独立当直角尺用的情况极其罕见,人们宁可使用直角尺也不愿意使用笨重的方箱。因此方箱的用途绝大部分是当“辅助设备”使用,划归辅助设备更为科学。
xqbljc 发表于 2016-12-16 23: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16-12-16 10:28
谢谢老师的回复!起初我没有理解您说的Ra值的“非优选系列”,经您详细介绍“0.10μm~0.16μm~0.20μm ...

        你谈及的“国家要求只能省级以上技术机构有资格做型式试验”的事情,应该讲事情并不是这样。

        国质检总局令 [2005]第74号文公布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概念、计量器具新产品法制管理的要求、计量器具新产品法制管理体制、型式批准的申请程序、型式评价程序、型式批准程序以及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未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在该目录中规定的、我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部分)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为75类。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任务的实验室,应该是专业技术领先、试验条件完备、管理体系可靠的技术机构。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等对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任务的实验室进行考核;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授权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型式评价实验室授权证书有效期为5年。型式评价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印章。
        型式评价程序(主要内容):
        ①.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单位,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②.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规定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
        ③.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技术机构提交的型式评价报告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申请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最终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发给申请单位国家统一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
        ④.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试验样机,技术资料文件严格保密。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机构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授权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资格。

        由以上“主要内容”可以看出,你谈及的“国家要求只能省级以上技术机构有资格做型式试验”的事情是不存在的。当然接受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是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而不是“省级以上技术机构”。所以,你们作为一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只要具有了相应的资质,并受到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你们就“有资格做型式试验”的工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委托”是很关键的。这其中的细节或某些规则就不去深谈了。

        至于某位另类人士胡说八道的“型式试验.......当然应该执行产品标准(相关计量器具的国家标准),而不是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应该视检定规程为不存在,只有产品标准,检定规程的发布一般滞后于产品标准”.......。对于上述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歪理邪说,大家就当某位“穿开裆裤”讲“屁话”得了。完全不必搭理这样的非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局外人士的胡言乱语!
xqbljc 发表于 2016-12-20 15: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讲出“型式试验.......当然应该执行产品标准,而不是检定
        规程/校准规范”、应该视检定规程为不存在,只有产品标准......
        这些胡言乱语的人,为什么被怒斥为“穿开裆裤”讲“屁话”?

         大家都清楚,所谓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就是由原来计量器具样机试验改过来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2005]第74号令,公布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再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的规定,我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部分),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为75类。这75类需做型式评价的计量器具,其法规性技术依据就是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中规定的型式评价大纲,由于当下这75类计量器具中,仅有24类产品有相应的型式评价统一大纲,尚无统一大纲的,被授权的型式评价技术机构可按照JJF1016《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以及根据产品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等制定型式评价大纲,经确认后进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试验。
          型式评价大纲1.jpg
         注:上图为JJF1016《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中对引用文件清单的“排列依次”的明确文字规定;

          型式评价大纲2.jpg
         注:上图为JJF1313《手持式测距仪型式评价大纲》中,引用文件“依次”为JJG、JJG、GB/T;

          型式评价大纲3.jpg
           注:上图为JJF1315《定角式雷达测速仪型式评价大纲》中 ,引用文件“依次”为JJG、JJG、GB/T;
          ......................................................................................................................................................

         看到上述国家法规性技术文件的规定,也就无需多讲什么了。某位非要选择性眼瞎,以信口开河瞎讲一气、蓄意误导、公然忽悠公众而偷着乐的某版主,其胡言乱语的“型式试验.......当然应该执行产品标准(相关计量器具的国家标准),而不是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应该视检定规程为不存在,只有产品标准,检定规程的发布一般滞后于产品标准”.......。其完全就是在穿开裆裤”讲“屁话”!
长度室 发表于 2016-12-22 15: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6-12-16 23:44
你谈及的“国家要求只能省级以上技术机构有资格做型式试验”的事情,应该讲事情并不是这样。

   ...

明白了,谢谢老师。可能是我记错了,应该是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来申请,再由其委托的技术机构来进行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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