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看不出用意的可简化考评的举例

[复制链接]
刘彦刚 发表于 2017-3-5 10: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JJF1033—2016实施指南中,看不出用意的可简化考评的举例
QQ截图1.png
QQ截图2.png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7-3-5 10: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QQ截图3.png
QQ截图4.png
不是说不要考核不确定度评定吗?为什么又评了,真的看不懂!

QQ截图10.png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3-5 12: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可简化考评”的项目在JJF1033-2016的附录N中已经全部给出,在6.1条的注中明确指出列入附录N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重复性、不确定度、及检定结果的验证等“4个项目可以免于考评”,既然免于考评也就没有必要再举例。那么为什么《指南》又举了4个案例呢?我认为还可能是案例摆错了地方。4个案例不应该以“第七节”之“六”的形式出现,而应该以“第七章”之“第八节”或“第七章”“附”的形式出现。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7-3-5 14: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3-5 12:55
  我认为“可简化考评”的项目在JJF1033-2016的附录N中已经全部给出,在6.1条的注中明确指出列入附录N中 ...

你说得太对了,它应该是附录C的派出所例及案例分析,在这里点应该放在第七节之前,那样就一切都顺理成章了哦!谢谢你的回复!
路云 发表于 2017-3-5 22: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3-5 03:25 编辑
刘彦刚 发表于 2017-3-4 18:52
你说得太对了,它应该是附录C的派出所例及案例分析,在这里点应该放在第七节之前,那样就一切都顺理成章 ...

案例分析并没有摆错位置,所谓“简化考评”,是指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只能用于开展计量检定,不能用于开展计量校准(见JJF1033-20166.1条的“注”,以及《实施指南》第七章第七节第四条)。

b.png

a.png

如果所建立的计量标准要用于校准,则不适用于简化考评。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进行了简化考评,日后只能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不能出具《校准证书》。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3-5 23: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3-5 22:55
案例分析并没有摆错位置,所谓“简化考评”,是指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只能用于开展计量检定,不能用于开展计 ...

  为什么呢?愿闻其详,请不吝赐教。
路云 发表于 2017-3-5 23: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3-5 03:12
  为什么呢?愿闻其详,请不吝赐教。

谢绝你指名道姓的回复,我不想跟你讨论。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3-6 01: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别人不愿意,也就作罢,毕竟发言与否是每一个人的自主权,不能勉强,呵呵,那就各自发表各自的观点吧。
  我的态度是,不管是计量领域里的白丁还是令人尊敬的专家教授,是领导还是普通一兵,是学校中计量或质量专业的学生,刚迈入计量工作大门的新秀,还是老一代计量工作者,也不管对我态度好还是不好,我都愿意和所有的量友们一起讨论计量技术问题。表达的观点对错无所谓,只要大家是一片诚心,都是为了搞好计量工作,为了学习更多的计量知识,为了发展我国的计量事业,我都报以热烈欢迎。大家可以发表各自不同的观点,包括强烈反对我的观点,我都表示欢迎。还是常说的那句话,我唯一反对的是技术讨论中的谩骂。
  下面我对《指南》的第七章第七节之四(见P122或5楼复制粘贴的“四”)提出的“简化考核”限制条件,与楼主及量友们谈谈自己的看法:
  (1)为什么“仅针对开展检定”可以简化考核,而对于“开展校准”不能简化考核?
  答:这是很显然的。因为,客户需要使用校准结果及其不确定度自行评判被校测量设备可否投入使用,不确定度是校准证书提供的不可或缺的关键信息,校准证书必须给出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那么考核时不能简化不确定度评定也就理所当然。而国家规定检定证书必须给合格与否的结论,既然客户已得到合格与否的结论,不确定度也就失去了主要价值,因此绝大多数检定规程都不规定检定证书上必须给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加之检定项目满足简化考核的三个条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也就显得没有那么重要,不评定不确定度也就是可以允许的了。
  (2)为什么超过检定规程的限制就不能简化不确定度评定?
  答:检定规程规定了检定方法,在向国家主管部门报批规程时,方法的不确定度已进行了评定。检定方法包括对“人机料法环”等诸要素的限制,只要严格按检定规程规定方法实施检定,检定结果就是可信的、可靠的,加之满足简化考核的三个条件,评不评不确定度也就价值不大。但若超出规程对检定方法的限制,例如使用的计量标准不是检定规程规定的测量设备,或主要配套设备是规程规定之外的设备,或检定室的环境条件控制不满足规程限制,或对检定的测量原理进行了更改(比如直接测量法改成了间接测量法,绝对测量法改成了比较测量法)等等,那就必须老老实实地做一个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不能简化不确定度评定。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7-3-6 02: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3-5 22:55
案例分析并没有摆错位置,所谓“简化考评”,是指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只能用于开展计量检定,不能用于开展计 ...

路专家:似乎你的理解有点偏颇,是的用于开展计量校准的,即使列入了《……目录》也不能简化考评。既然是采用了简化考评,说明该标准是列入了〈……目录〉,且仅开展检定。而第七章第七节就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来讨论的,自然不应出现现有的案例及案例分析。你说是吗?
路云 发表于 2017-3-6 22: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彦刚 发表于 2017-3-5 06:10
路专家:似乎你的理解有点偏颇,是的用于开展计量校准的,即使列入了《……目录》也不能简化考评。既然是 ...

我个人认为,质监总局发布的两个简化考核的通知中所说的“项目”是指被检器具的项目数,而JJF1033-2016中所说的“项目”是指考核内容的项目数。前者说的是“可以简化考评”,后者说的是“可以免于考评”。前者简化考评的内容是三项,后者免于考评的内容是四项。所谓“简化考评”或“免于考评”仅仅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说,也仅仅是对这些考评内容不作要求而已。但并没有说建标单位(被考核单位)对这几项简化(或免于)考评的内容也不要做工作。站在被考核的单位的角度说,做这几项工作与是否简化或免于考评没有必然的联系,你做了这些工作同样也可以申请免考,免不免考是要依据建标单位提交申请时的情况而定。因此案例中没有一例进行了简化或免于考评的附加说明,也无需说明。之所以大家感觉别扭,是因为大家都有一种惯性思维,认为上级没有要求考核的内容,我就可以不做。实际上,是否免考的决定权在于受审机构,而不在上级考核机关。你说只做检定不做校准(指那25项简化考核的工作计量器具),那就不进行那四项内容的考核(与你是否做了那四项工作无关),你以后就不要出具《校准证书》;如果你说要开展校准,那就按部就班的进行考核。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3-6 23: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JJF1033-2016附录N的注1已经说清楚了,附录N就是根据国家两个批次的“关于简化考核计量标准项目”编写的,《关于简化考核计量标准项目(第一批)的通知》附件的注也清清楚楚地说“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即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所指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因此我认为在这里强调两个简化考核的通知中所说的“项目”与JJF1033-2016中所说的“项目”的区别毫无价值,除“衡器检定装置”与“非自动衡器检定装置”合并为“非自动衡器检定装置”是个特例外,两者所说的“项目”是完全相同的。
  关于“简化考核”与“免于考核”的差别,在本论坛其它相关主题帖中,早有量友咨询了国家质检总局的官网,得到的答复是“简化考核”就是“免于考核”,我觉得官网不是我们的论坛可以发表各种观点,官网的答复是官方的,是权威的,应该也没争执的必要。
  JJF1033-2016的发布年代比两个批次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发布年代都要晚,都是官方文件,因此JJF1033-2016说附录N是根据国家两个批次的“关于简化考核计量标准项目”编写的,两者之间没有原则性冲突,要说有不同,除了上面说的衡器检定装置的二合一外,从表格栏目的完整性来说,JJF1033也给予了完善。“第一批”“限制条件”栏只有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名称、测量范围、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及代号三项,“第二批”则增加了测量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变为四项,JJF1033-2016则肯定了第二批的表格内容,但将两个批次可以简化或免于考核的项目由三项增加为四项,即增加了简化或免于“检定结果的验证”考核。根据法规以与当前时间最近的规定为准的原则,可认为JJF1033-2016取代了两个国质检量函文件〔2008〕633号和〔2013〕600号。
  我认为“站在被考核的单位的角度说,做这几项工作与是否简化或免于考评没有必然的联系,你做了这些工作同样也可以申请免考核”,说法并没错,但反过来说,站在被考核的单位的角度,追求效益是必须考虑的,凭啥要做多余的工作工作呢?考评人员就应该严格按规定考评,提出超出国家规定的要求为难被考核单位就是极其错误的了。
路云 发表于 2017-3-7 07: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3-6 11:19 编辑

我已声明不想搭理的某版主,居然还要厚皮老脸的造谣诬陷插嘴嚼舌,实在是犯贱、招骂、找抽。

我什么时候说了要求被考核单位做多余的工作啦?对免于考评的内容项目不作要求与被考核单位是否做这几项工作分明是两码事,非要扯到一起去。你认为要提高效率,你认为没必要做你就不做就是了。我认为有必要做我做了那四项工作我违法了吗?超出国家规定的要求了吗?我是被强迫的吗?是被上级考评机构为难的吗?免于考评的工作进行不下去吗?考评人员不能严格按照规定考评吗?我愿意做这四项工作你管得着吗?啥时候规定了免于考评的内容项目建标单位不允许做这几项工作啦?至今我也没有看见哪家机构所建立的计量标准仅用于检定,不用于校准的,也没有发现一例为了偷这下懒而主动放弃校准业务的。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7-3-7 15:3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3-7 07:13
我已声明不想搭理的某版主,居然还要厚皮老脸的造谣诬陷插嘴嚼舌,实在是犯贱、招骂、找抽。我什么时候说了 ...

规程起草人丁跃清老师结出了答复:

案例及案例分析是整个第七章的,排版时没有单独为一节。丁

发自我的 iPhone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3-7 23: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3-7 23:51 编辑
刘彦刚 发表于 2017-3-7 15:32
规程起草人丁跃清老师结出了答复:

案例及案例分析是整个第七章的,排版时没有单独为一节。丁


  丁跃清老师如是答复,这就对了!我完全认同。
  我重申,我的帖子不针对任何具体人,而是针对楼主和全体量友的,不管有的人想不想搭理我的帖子,都是他的自由和权限,我不会过问,搭理也好,不搭理也罢,我都会毫无顾忌地讲述我的观点和看法。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5-6-12 17:50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