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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3-5 12:55 我认为“可简化考评”的项目在JJF1033-2016的附录N中已经全部给出,在6.1条的注中明确指出列入附录N中 ...
刘彦刚 发表于 2017-3-4 18:52 你说得太对了,它应该是附录C的派出所例及案例分析,在这里点应该放在第七节之前,那样就一切都顺理成章 ...
案例分析并没有摆错位置,所谓“简化考评”,是指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只能用于开展计量检定,不能用于开展计量校准(见JJF1033-2016第6.1条的“注”,以及《实施指南》第七章第七节第四条)。
如果所建立的计量标准要用于校准,则不适用于简化考评。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进行了简化考评,日后只能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不能出具《校准证书》。
路云 发表于 2017-3-5 22:55 案例分析并没有摆错位置,所谓“简化考评”,是指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只能用于开展计量检定,不能用于开展计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3-5 03:12 为什么呢?愿闻其详,请不吝赐教。
谢绝你指名道姓的回复,我不想跟你讨论。
刘彦刚 发表于 2017-3-5 06:10 路专家:似乎你的理解有点偏颇,是的用于开展计量校准的,即使列入了《……目录》也不能简化考评。既然是 ...
我个人认为,质监总局发布的两个简化考核的通知中所说的“项目”是指被检器具的项目数,而JJF1033-2016中所说的“项目”是指考核内容的项目数。前者说的是“可以简化考评”,后者说的是“可以免于考评”。前者简化考评的内容是三项,后者免于考评的内容是四项。所谓“简化考评”或“免于考评”仅仅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说,也仅仅是对这些考评内容不作要求而已。但并没有说建标单位(被考核单位)对这几项简化(或免于)考评的内容也不要做工作。站在被考核的单位的角度说,做这几项工作与是否简化或免于考评没有必然的联系,你做了这些工作同样也可以申请免考,免不免考是要依据建标单位提交申请时的情况而定。因此案例中没有一例进行了简化或免于考评的附加说明,也无需说明。之所以大家感觉别扭,是因为大家都有一种惯性思维,认为上级没有要求考核的内容,我就可以不做。实际上,是否免考的决定权在于受审机构,而不在上级考核机关。你说只做检定不做校准(指那25项简化考核的工作计量器具),那就不进行那四项内容的考核(与你是否做了那四项工作无关),你以后就不要出具《校准证书》;如果你说要开展校准,那就按部就班的进行考核。
我已声明不想搭理的某版主,居然还要厚皮老脸的造谣诬陷插嘴嚼舌,实在是犯贱、招骂、找抽。
我什么时候说了要求被考核单位做多余的工作啦?对免于考评的内容项目不作要求与被考核单位是否做这几项工作分明是两码事,非要扯到一起去。你认为要提高效率,你认为没必要做你就不做就是了。我认为有必要做我做了那四项工作我违法了吗?超出国家规定的要求了吗?我是被强迫的吗?是被上级考评机构为难的吗?免于考评的工作进行不下去吗?考评人员不能严格按照规定考评吗?我愿意做这四项工作你管得着吗?啥时候规定了免于考评的内容项目建标单位不允许做这几项工作啦?至今我也没有看见哪家机构所建立的计量标准仅用于检定,不用于校准的,也没有发现一例为了偷这下懒而主动放弃校准业务的。
路云 发表于 2017-3-7 07:13 我已声明不想搭理的某版主,居然还要厚皮老脸的造谣诬陷插嘴嚼舌,实在是犯贱、招骂、找抽。我什么时候说了 ...
刘彦刚 发表于 2017-3-7 15:32 规程起草人丁跃清老师结出了答复: 案例及案例分析是整个第七章的,排版时没有单独为一节。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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