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这种想法,具有一定的道理,也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想法,其实就是沿用法制计量的传统惯性思维模式,直接将测量设备的法定计量技术要求,或测量设备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当成了“顾客的计量要求(CMR)”。这种做法的好处就是懒得劳神,直接将判据交给承检机构,直接委托承检机构进行计量确认。这就是GB/T 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的前言部分所说的: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7.2.2),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 “只要配置合理接下来的事儿就是考虑是否符合规程或规范要求就OK了”。凡事都有两个方面,当出现“是”时说“OK”,大家没有异议。当出现“否”时,而且出具的不是《校准证书》,而是《检定结果通知书》时,是否一定就此将测量设备判死刑?我看未必。难道不能降级使用吗?难道不能将其用于测量要求不高的场合吗?但在法制计量领域,不合格器具用在哪里都不行。能不能用是承检机构说了算,客户也已经习惯了这种模式,你说合格我就用,你说不合格我就不用。现在将是否能用的决定权交给客户,客户反倒不适应,觉得无所适从。由于对“计量确认”的本质不是特别清楚,不知道根据什么来判定被检器具是否能用,于是仍旧将法定要求作为合格判据。这种思维模式在相当多的人的脑海里已经是根深蒂固。
在校准规范中,同样也对被校对象的计量特性要求做了规定,可为什么就不下合格与否的结论呢?既然对合格与否不作判定,可为什么还要在校准规范中规定这些计量技术要求呢?岂不自相矛盾? 检定/校准结果是被检/校对象的计量特性(MEMC),而规程规范中规定的被检/校对象的计量要求并不都是顾客的计量要求(CMR)。前者是法定的技术要求。后者不一定都是法定技术要求,它的输入并不是前者,而是来源于测量过程的控制要求,其输入是测量过程对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和测量过程的控制要求,这在GB/T 19022-2003第A.2条已经说得非常明确了。而这些要求承检机构是不可能知道的。“计量确认”包括校准与验证,还包括调修后的再校准。验证的过程是将检定/校准结果(MEMC)与后者(CMR)比较,而不是与前者比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