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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关于计量设备个别校准点不合格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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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心璃情 发表于 2017-12-29 11: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前辈大家好,我们公司以往在出现设备校准不合格时,如果是最高或最低的校准点不合格,但该不合格校准点是日常不用的,则会对该设备降级使用(更准确的说应该是限制使用),标准其适用的测量范围,这个范围会将不合格校准点到临近一个合格校准点之间的测量范围舍弃,仅留下剩下的连续合格的校准点间的测量范围。最近领导对这个方法有点疑问,希望能找到相关的法规或标准,因此来问问大家都如何处理,上述方法是否可行,有没有支持性文件?

补充内容 (2017-12-29 19:15):
举个例子,本公司10ml移液器在1ml校准点不合格,5ml和10ml校准点均合格,是否可以认为5ml至10ml之间是准确的,1ml至5ml之间不准确

补充内容 (2017-12-29 19:17):
如果日常该移液器仅用于5ml以上液体的量取,那么我是不是可以在移液器上贴上“仅限于5ml~10ml范围内使用”,然后继续投入使用?
237358527 发表于 2017-12-29 16: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证书上体现出 不合格的数据,肯定是不行的。
你如果想这么做,你可以送检的时候制定 校准点或校准项目 ,这样子就可以了
强大哥 发表于 2017-12-29 17: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不合格的点用不上,就不校它就好了
 楼主| 梦心璃情 发表于 2017-12-29 19: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7-12-29 16:54
如果是证书上体现出 不合格的数据,肯定是不行的。
你如果想这么做,你可以送检的时候制定 校准点或校准项 ...

现在就是证书体现不合格的数据,计量确认的时候声明对该设备降级使用,限制其使用范围。
尽其在我 发表于 2017-12-29 20: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做是可以的
路云 发表于 2017-12-29 23: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梦心璃情 发表于 2017-12-28 23:08
现在就是证书体现不合格的数据,计量确认的时候声明对该设备降级使用,限制其使用范围。 ...

更正两个概念,第一个估计您所说的情况是经检定不合格,而不是经校准不合格。校准本来就没有合格或不合格一说,因为《校准证书》通常是不下符合性判定结论的。之所以上级计量技术机构给你出具的是《校准证书》,而不是《检定结果通知书》,基本上可以断定是检定不合格了。第二个概念是“限用”与“降级”的概念,“限用”并没有降低准确度级别,只是限制了部分量程段或部分参量的使用,而“降级”则是全量程范围都满足低准确度的要求。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拿到《校准证书》做计量确认时,完全可以以“限用”的方式处置,张贴“限用证”和“限用范围”两张标识。如果是“降级”,则必须走审批流程,将测量设备的原有准确度标识变更为降级后的准确度标识,然后按降级后的测量设备送检或送校,出具《检定证书》(或将已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换开《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则用不着换)或《校准证书》。《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因为已经下了符合性判定结论,故无需再做计量确认,只需根据检定结论张贴标识即可。而《校准证书》因无符合性判定结论,故需做计量确认。对于强检器具来说,不能以校准方式溯源,只能以检定方式溯源,除非国家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通常不允许降级。

buding65117 发表于 2017-12-30 18: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给你解答,校准的前提是满足客户需求。
你送检计量器具,告诉计量所或者第三方,你需要的校准点就行了,别的点数据不需要。让他们出具你需要的数据。
校准是符合性评定,不是合格不合格。就这么简单。
再说一句,校准的前提是满足客户需求。
 楼主| 梦心璃情 发表于 2017-12-31 15: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2-29 23:48
更正两个概念,第一个估计您所说的情况是经检定不合格,而不是经校准不合格。校准本来就没有合格或不合格 ...

我们公司原先有“降级”这个处理方式,但实际都是用于“限制使用范围”的情况,真正属于“降级”的倒是没有,我所说的合格与否是我们内部做计量确认时的判断,确实都是校准的,不是检定。按照你的观点认为我们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不知道相关的法规、规范类文件做依据,我们现在就纠结在这一点。《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中有这么一句“通用计量器具专用时,按其实际使用需要,根据检定规程要求,可适当减少检定项目或只作部分项目的检定,但检定证书应注明准许使用范围和使用地点,并在计量器具的明显位置处标帖限用标志”,你认为是否可以作为上述做法的依据呢?
路云 发表于 2017-12-31 17: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30 21:31 编辑
梦心璃情 发表于 2017-12-30 19:26
我们公司原先有“降级”这个处理方式,但实际都是用于“限制使用范围”的情况,真正属于“降级”的倒是没 ...

该管理办法出台年代较早,当时国内还没有引入校准的概念。《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计量器具的ABC分类管理。按照《办法》的这项规定,今天看来几乎无可操作性,因为没有一家机构会这样出具《检定证书》。按照现在的理解,以校准方式溯源应该说是最为合理合法,也最具可操作性的方式(实际上,现在任何一家检定机构都是这么处理的)。取回后自己根据《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进行计量确认,自己确定复校时间间隔。应该说将测量设备的处置权,完全交给了企业。

1楼说举的例子,移液器本就是依据JJG 646-2006《移液器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检定合格本应出具《检定证书》,不合格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现在检定机构给出的是《校准证书》,应该说肯定是不合格了。给出《校准证书》的目的,就是让你将校准结果与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进行比较做计量确认,以决定是否允许使用。如果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按照计量法的要求,那就是“禁用”。

buding65117 发表于 2018-1-1 09: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梦心璃情 发表于 2017-12-31 15:26
我们公司原先有“降级”这个处理方式,但实际都是用于“限制使用范围”的情况,真正属于“降级”的倒是没 ...

你说的是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吧,后续检定项目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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