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14 03:03 编辑
11楼某版主不懂装懂在这里瞎扯蛋。将建标时对所选定的常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结果,放之四海而皆准,张冠李戴套用到实际的被检对象的身上。居然冒出来“想偷懒就用极差法”的荒唐谬论。众所周知,实际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必须要用到实际的检测数据来进行计算,岂有与实际检测数据无关之理。而实际的4次检测数据,其极差完全有可能大于建标时的10次重复测量数据的极差。哪有无论被测对象的计量性能好坏,其“测量结果的重复性”都千篇一律,一成不变之理。 再说极差法必须用实际检定的4次测量数据的极差,除以极差系数(当n=4时,极差系数C=2.06),才是“实际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即单次试验结果的实验标准偏差)”,再用它除以根号4,才是“实际测量结果(即“最佳估计值”,也就是4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的实验标准偏差”。某版主的表达式是驴头不对马嘴,简直一塌糊涂。 但话又要说回来,如果楼主所说的10个测量数据,是对“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进行考核(选择“最佳仪器”进行重复性试验),而不是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选择常规的被测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进行考核,那么5楼所说的方法和结果,仅是由“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对实际的检定结果(4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而不是实际测量结果(最佳估计值)的实验标准偏差,后者只能用上一段所说的方法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