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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负偏差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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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儿朵朵开 发表于 2018-1-23 16: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第五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
第六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和计量监督人员可以按照如下方法核称商品:
(一)原计量器具核称法: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码,砝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
附表2:
  名  称        称重范围(m)          负偏差
金饰品        m(每件)≤100g        0.01g
银饰品        m(每件)≤100g        0.1g

上述办法中,划横线的几个“商品的负偏差”都一样吗,就是指的表中的负偏差吗?
wwy198302 发表于 2018-1-24 10: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就是允许的最大负偏差
mesureme2018 发表于 2018-1-24 10: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错,就是允许的最大负偏差。
 楼主| 花儿朵朵开 发表于 2018-2-6 13: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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