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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出厂编号的仪器设备,承检机构用“本次送检的登记流水号”也未尝不可,起码起到了唯一性标识的作用,相当于承检机构为其编了一个号。如果客户日后能将此编号固化下来,也是一个不错的办法。
使用“/”表明送检仪器无编号的承检机构有,也可能像楼上“机械工程”量友所说的为数不少,但并不能因此就说他规范,存在未必合理。
我个人认为,编号只是起到一个唯一性标识的作用与目的,本就应该弃繁就简。证书的内容格式基本上已经固化,对于没有出厂编号的仪器,将自编号码填写在证书的“出厂编号”栏里有什么关系呢?这与诚信、造假根本沾不上边,这恰恰是一种防止不诚信、造假行为的举措。不知道一件没有任何唯一性编号的器具,在企业内部是如何进行周检管理的。
mythlb 发表于 2018-6-17 12:46 如果检定规程中对通用外观要求有规定,必须有生产厂家和编号,这样就不能使用自编号等其他编号了 ...
话不能说得这么绝对。编号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对同类型、同型号、同规格、同生产厂家的器具进行唯一性标识,能达到此目的,足矣。
a303148936 发表于 2018-6-20 09:26 不可以的,必须一对一
校准与可靠性 发表于 2018-6-20 18:32 个人认为是合规的,不知道哪找依据,但很多省院甚至国家院都会这么出,一批砝码肯定出一个证书。个人感觉多 ...
盒装砝码都是以一组系列成套的,如:克组砝码、公斤组砝码,通常通常都命名为“××标准器组”,属于一件计量器具。对于F等级及以上的砝码,都会在固定的砝码存放盒上标有唯一性编号。如果整组砝码中有部分砝码不合格,则应判定为整套砝码不合格。
个人感觉多个仪器出一个证书的条件:1同一天,同一个人进行的,2一样或类似的仪器,3使用规程、标准器等均相同。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应该不属于上述情况。在出具证书时,合格与不合格的应分别出具证书,并且每一件器具都应有唯一性编号标识(如:某用户送检的一批同类型的标准硬度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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