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10-6 20:15 编辑
众所周知,核查标准本就是广义的,包括计量标准、设备、质控样品、有证标准物质等,而计量标准同样也可以作为核查标准。这个概念会混淆吗?那么你单位有没有选用标准量块作为核查标准?有没有用标准硬度块作为核查标准?有没有用标准砝码作为核查标准的?其他量友单位进行期间核查时,都选用了什么核查标准?难道你规矩湾单位的所有核查标准,都是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特征量值的“废品”?让你把你们家的期间核查记录晒出来给大家看,你除了装死,还是装死。 但核查标准与计量标准的区别主要是计量标准必须具有溯源性和足够的准确性,而核查标准只要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即可,而不必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你明白什么是“不必”吗?所谓“不必”具有,意思是只要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任何东西都可以选作核查标准,任何东西不限于是否计量标准、测量设备、合格品还是废品。 你既然明白不限于是否计量标准,那还说那么多废话干什么?当你对被核查对象进行“准确性”计量特性核查时,所使用的核查标准就不仅仅只有稳定性要求,还必须满足准确度要求。反过来我倒要问问你,你明白什么是“必不”吗?你是不是将“不必”的意思曲解成“必不”啦? 假设被核查对象是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你愿意花大价钱买个比被核查对象更高级的计量标准,不用它建标而只当核查标准,钱是你的,没人干涉你。但如果有一个废品稳定性足够好,可以不花一分钱照样选为最佳核查标准。如果找不到这种不花钱的核查标准,也可以筛选出一个稳定性优于被核查最高计量标准的在用测量设备作为核查标准,这样就可以花小钱办大事。 天平是最高计量标准吗?硬度计是最高计量标准吗?哪家单位的天平,是用路边捡来的石头进行期间核查的?哪家单位的硬度计,是用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特征量值的废铁块进行期间核查的?估计也只有你规矩湾家里会这么做吧。直接把核查记录给晒出来,岂不更具有说服力。 也可以筛选出一个稳定性优于被核查最高计量标准的在用测量设备作为核查标准。请问这个核查标准的稳定性由谁来界定?你有这个能力来检测、验证和确定吗? “为了验证测量设备的功能或计量特性是否满足方法或规定要求”叫“计量验证”,计量验证是“计量确认”的关键一步,请你不要又把“计量确认”和“计量验证”与“期间核查”混淆不清。期间核查的目的是监视被核查对象“保持原有状态”的情况,并非“为了验证测量设备的功能或计量特性是否能够满足方法或规定要求”。 以下是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给出的术语定义:
这不是我说的吧,CNAS标准的起草专家不比你笨吧。我明明说的是“…是否能够持续满足…”,从你嘴里出来,就把“持续”这两个字给掐了。“监视”与“验证”从技术操作目的的角度看,有什么本质区别呀?你嚼这种舌,是不是觉得你自己很有才呀?无聊! “计量特性”当然包括主要计量技术参量“示值误差”,但期间核查不是计量校准,计量校准要确定示值误差的大小,期间核查不必确定示值误差大小,不管其示值误差大还是小,只需要知道被核查对象当前测得的示值误差与首次核查时测得的示值误差变化了多少 同样的道理,“期间核查”也不是“稳定性考核”呀,你怎么扯起“稳定性考核”的方法浑身都是劲呢?你是不是将“期间核查”与“稳定性考核”的概念混为一谈呢? 你用一个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特征量值的“废品”,是怎么测出首次测得的示值误差的?得不到首次的示值误差,你又凭什么说脱离了实验室控制返回实验室的被核查对象的示值误差仍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呢?这不是在说天方夜谭吗?我怀疑被核查对象的示值误差有可能发生了变化不行吗?要不要,应不应该对该仪器的示值误差这一计量特性进行核查/验证?怎么核查?怎么验证?选用什么核查标准?采用什么核查方法?你不是这也懂那也懂吗,现在该轮到你显摆的时候了,教教大家,该怎么做吧。 也许首次核查时得到的示值误差并非被核查对象真实的示值误差,但那时候测得的示值误差就代表着当时的状态,如果后续的本次核查测得的被核查对象示值误差(无论示值误差是否合格)与首次得到的示值误差之差在允许的范围内,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就是合格的,当时检定合格,现在也就仍然合格可用。 “那时候测得的示值误差就代表着当时的状态”,话说得如此轻飘。当时的状态是什么状态?与校准当时的状态相比有没有发生变化?说出没有变化让人信服的理由啊。提醒你规矩湾,正常的讨论你首先应该正面回答,你用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特征量值的“废品”(所谓的“核查标准”),首次是怎么测出被核查对象的“示值误差”的。这一步都做不到,你凭什么就断定你这个“当时的状态”(“示值误差”计量特性)就是校准完成时的状态? 当测量仪器脱离了实验室控制,经长途物流运输后返回实验室时,我怀疑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计量特性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可不可以?你应该教大家,在这种情况下,用什么“核查标准”,采用什么核查方法,来对被核查对象的“示值误差”计量特性进行核查、验证。而不是无休止的东扯西绕、不举证不演示的自拍脑袋瞎编臆造。 你在18楼引用了CNAS-GL042,在另一个帖子(链接地址http://www.gfjl.org/forum.php?mo ... &extra=page%3D1)中我已经答复了你,你并没有认真读一下。 你在那个主题讨论中的哪一楼正面回答了我的问题?截图出来给大家看呀。 这个标准是CNAS认可机构的标准,不是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也不是国家标准,只不过这个机构属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的一个机构。它在3.3条给“期间核查”的定义除了在前面增加了“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或在相邻两次校准之间”的时间范围以外,本质上完全是“验证”的定义,这个定义包括3.2条定义的“核查”落脚点也明明白白地使用了“验证”。 CNAS的标准本就源自国际标准,全世界都是这么做的,得到了所以成员国的认可。我们国家参照执行不可以吗?没有道理吗?不是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那你倒是拿出一份令人信服的国际标准出来佐证呀, 这个定义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01定义的“期间核查”完全不符合。因为CNAS-GL042把属于“监视”的术语“核查”定义为属于“验证”,离不开溯源性和准确性,使用了“计量比对”的概念和方法,也就理所当然、顺理成章了。其实,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定义的“期间核查”属于“监视”而不属于“验证”,虽然“期间核查”并不排斥溯源性和准确性,但“期间核查”根本就不必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 你从哪里看到的“核查”定义属于“监视”的术语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哪条哪款定义了“期间核查”属于“监视”而不属于“验证”啊?没有任何根据,那就是胡说八道。我这么说没冤枉你吧,符合事实吧。既然我说的都是事实,就别在这里厚颜无耻的说别人“骂街”了。 因此我认为,CNAS-GL042的正确名称应该是《测量设备计量验证的方法指南》,而不应该叫《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因为CNAS-GL042用“验证”定义了“核查”和“期间核查”,这也许是造成有些量友分不清“检定/校准”与“期间核查”,“计量标准”与“核查标准”,“期间核查”与“计量比对”,“期间核查”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等,相互之间的区别重要原因。本人建议注册计量师应考量友们在全国统考复习和考试答题时,千万不要用CNAS-GL042去解读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定义的“期间核查”,但可以用CNAS-GL042结合JJF1117理解“计量比对”。 这个问题我早已在你给出的另一个帖子(链接地址http://www.gfjl.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10068&extra=&page=3)中的59楼说得清清楚楚:
你现在装聋装瞎又搬出来忽悠广大应考量友,什么意思?你怎么不说结合JJF1033,将你所说的“期间核查”理解为“稳定性考核”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