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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期间核查参考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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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3yyt 发表于 2020-8-14 16: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信图片_20200814163743.jpg
书上这两处是不是错误的呢?
路云 发表于 2020-8-14 21: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8-14 22:04 编辑

用这种没有特征量值的所谓“核查标准”对被核查对象进行的核查的方法,仅适用于固定安装的测量设备(如:机械分析天平、硬度计、万工显、测长仪、三坐标测量机等,这些测量设备的校准特点是校准机构下现场进行校准)的期间核查,不适用于便携式测量仪器(如:多功能校准源、数字电压表等)的首次期间核查。因为这些便携式测量仪器很多时候是通过物流的方式寄递到异地的上级机构进行检定/校准的,校准完后同样是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返回实验室的,物流途中有可能因为颠簸震动,有可能已经导致被校测量仪器的计量特性已经发生了变化,用一个没有特征量值的所谓“核查标准”对其进行首次期间核查,完全发现不了计量特性已经发生了变化的被核查对象。这种情况下,将首次测得值y0作为参考值ys赋予核查标准,可以说是自欺欺人。正规的操作应该是选择具有溯源性特种量值的“核查标准”来对其进行期间核查。如果选择没有特种量值的所谓“核查标准”,则应该采用与被核查对象同类型同准确度等级的多台仪器进行比对的方式,来识别被核查对象是否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



补充内容 (2020-8-18 23:18):
更正:倒数第三行的红字部分以及倒数第二行的“……特量值……”,应为“……特量值……”。
 楼主| 20100723yyt 发表于 2020-8-18 14: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8-14 21:56
用这种没有特征量值的所谓“核查标准”对被核查对象进行的核查的方法,仅适用于固定安装的测量设备(如:机 ...

哦,我一直就是这样做的,用比对的方式进行期间核查,我还以为做的不对呢
Aword 发表于 2020-8-18 17: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学习了
aaney126 发表于 2020-8-19 08: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对的方法我觉得有很大的问题,如果两台设备都往一个方向变化,根本就发现不了仪器的问题。如果往不同的方向变化,又会成倍的扩大这个影响。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8-19 08: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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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0-8-19 12: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不会出问题,那还要“期间核查”干什么?CNAS明确规定如下:

a.png

不知道你长了一副什么脑,你给大家解释一下,何谓“验证”?怎么验证?

全国每年,计量行政部门要举办多少场计量比对 , 难道传递标准不是运输过去的吗?按照你的说法,还有比对的必要?

能力验证期间,遇到某参与实验室的数据出现异常,传递的比对盲样要不要返回主持能力验证的实验室进行核查?当年304所组织的扭矩扳子能力验证,就因为比对盲样频繁通过物流快递在各参与实验室之间寄递,导致两度更换比对盲样的事你知不知道?不懂就别在这里瞎哔哔了,你那智商也就如此。

路云 发表于 2020-8-19 12: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aaney126 发表于 2020-8-19 08:04
比对的方法我觉得有很大的问题,如果两台设备都往一个方向变化,根本就发现不了仪器的问题。如果往不同的方 ...

如果两台设备都往一个方向变化,且变化的大小程度也一致,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如果往不同的方向,那就更能说明问题了。不管是同方向也好,不同方向也罢,只要比对的两台仪器的测量结果不一致,说明两者中至少有一台异常。至于哪一台异常,还是要通过具有溯源性特征量值的“核查标准”才能够验证识别出来。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8-19 14: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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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0-8-19 21: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全盘否定CNAS要求的恰恰是你,不会出问题CNAS要作此规定干什么?你不进行验证、确认,凭什么断定你邮寄就不会出问题呀?你以为你有神仙施法之功力呀。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8-20 07: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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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0240181 发表于 2020-8-20 07: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前辈们讲的太好了。
路云 发表于 2020-8-20 18: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的要求合情合理,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得到了所有成员国的认可,没有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参照执行不可以吗?11楼某人请你告诉我,没通过CNAS的实验室遇到我说的这种情况,国家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怎么处理的?怎么识别的?啥都说不出,就只会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这种没有任何意义的废话。

wy0971 发表于 2020-8-31 15:46: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具有参考值的比对才能够满足预期要求
changhbut 发表于 2020-10-4 12: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8-14 21:56
用这种没有特征量值的所谓“核查标准”对被核查对象进行的核查的方法,仅适用于固定安装的测量设备(如:机 ...

这种情况下,将首次测得值y0作为参考值ys赋予核查标准,可以说是自欺欺人。正规的操作应该是选择具有溯源性特种量值的“核查标准”来对其进行期间核查。

这位老师,我不敢苟同您以上的观点。
期间核查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在两次校准或检定之间,考察测量数据的变化情况,仅仅是用一种简便的方法对测量仪器进行状态的确认,因而,在核查标准的选择上,只要求稳定性高即可,不需要强调溯源性。换句话说,即便第一次测得值y0差的很离谱,只要以后的每一次的核查值变化符合既定要求,也可以认为是有效的。
路云 发表于 2020-10-4 14: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changhbut 发表于 2020-10-4 12:20
这种情况下,将首次测得值y0作为参考值ys赋予核查标准,可以说是自欺欺人。正规的操作应该是选择具有溯源 ...

这种情况下,将首次测得值y0作为参考值ys赋予核查标准,可以说是自欺欺人。正规的操作应该是选择具有溯源性特种量值的“核查标准”来对其进行期间核查。

2楼所说的意思,就是这个意思。

期间核查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在两次校准或检定之间,考察测量数据的变化情况,仅仅是用一种简便的方法对测量仪器进行状态的确认,因而,在核查标准的选择上,只要求稳定性高即可,不需要强调溯源性。换句话说,即便第一次测得值y0差的很离谱,只要以后的每一次的核查值变化符合既定要求,也可以认为是有效的。

我没有说没有溯源性特征量值的东西不能作为所谓的“核查标准”,我的意思是说这种所谓的“核查标准”,只适用于那些没有脱离实验室控制的测量设备(如:大型或固定安装的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不适用于那些便携式的测量仪器,在脱离了实验室控制后返回实验室的首次核查。因为你所谓的“核查标准”没有溯源性的特征量值,此时测一组数据,根本无法识别和确定被核查对象的校准状态是否已经发生了变化。用这样的所谓“核查标准”来对这类便携式的测量仪器,在脱离了实验室控制返回实验室后进行首次核查,只适用于在几台同类型测量仪器间,采用“比对法”来验证多台测量仪器间测量结果的一致性。而对单台便携式测量仪器进行核查,除非你有充分的理由,确保首次的测得值y0是在校准状态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获得的。所以对您所说的“即便第一次测得值y0差的很离谱,只要以后的每一次的核查值变化符合既定要求,也可以认为是有效的。”这句话,本人是不太认可的。至少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和让人信服的理由,能够证明被核查对象在首次核查前,是否已经改变了原有的校准状态(对脱离实验室控制后返回实验室的便携式测量设备)。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10-5 00: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必须区分“核查标准”和“计量标准”,两者不容混淆。期间核查使用的是“核查标准”不是“计量标准”,检定/校准使用的是计量标准不是核查标准。计量标准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核查标准只需具有良好的“稳定性”,不必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
  因为核查标准不必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所以核查标准也就没有准确的量值,它的量值理论上只有计量单位无所谓大小,因此大大超过被核查对象允许的量值范围,甚至是废品都可以。期间核查是对被核查对象“原有状态”变化大小的“监视”,因此用被核查对象对核查标准测量,测得值不是核查标准的量值,而是被核查对象的值,是被核查对象核查时留在核查标准这个“介质”上的“状态”值。
  既然核查标准的量值理论上没有准确性,没有大小,所以“将首次测得值y0作为参考值ys赋予核查标准,可以说是自欺欺人”说法基本正确。因为测量核查标准得到的是被核查对象的状态值,并非“将量值赋予核查标准”。说是“参考值”勉强可以说得过去,因为这个值是被核查对象的原有状态值,它的后续核查状态值均需与这个值相比较。但某人说“自欺欺人”的理由是其2楼的说法,是颠倒黑白。因为2楼说法是“选择具有溯源性特种量值的核查标准来对其进行期间核查”,可核查标准偏偏只需具有“稳定性”,并不需要具有溯源性。如果核查标准具有溯源性,还需建立计量标准吗?用核查标准实施检定/校准岂不省钱省事?
  核查标准只是期间核查中使用的“介质”,因此适用于同类量值(即与核查标准计量单位相同)的所有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所谓“只适用于那些没有脱离实验室控制的测量设备(如:大型或固定安装的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不适用于那些便携式的测量仪器”的说法完全错误。“即便第一次测得值y0差的很离谱,只要以后的每一次的核查值变化符合既定要求,也可以认为是有效的”说法完全正确。如果“第一次测得值y0差的很离谱”,这个“差的很离谱”的y0仍然是被核查对象“第一次”核查时的状态值(被核查对象的原有状态值),“以后每一次的核查值”只需与“原有状态”的值y0相比较,其“变化符合既定要求”,就证明被核查对象保持了“原有状态”,就可以“认为被核查对象是有效的”。
  有人把外送检定也说成“脱离了实验室控制”,用“在脱离了实验室控制后返回实验室的首次核查。因为你所谓的核查标准没有溯源性的特征量值,……”,“除非你有充分的理由,确保首次的测得值y0是在校准状态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获得的”否定“首次核查”值和否定“期间核查”,这是对他长期混淆检定/校准与期间核查,混淆“核查标准”与“计量标准”的一种狡辩。我再次提醒一贯概念混淆者注意:必须有溯源性和准确性的是“计量标准”,“核查标准”只需具有优良的“稳定性”,有没有溯源性和准确性是核查标准与计量标准最根本的区别,是它们的分水岭。
路云 发表于 2020-10-5 19:2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10-5 19:53 编辑

首先必须区分“核查标准”和“计量标准”,两者不容混淆。期间核查使用的是“核查标准”不是“计量标准”,检定/校准使用的是计量标准不是核查标准。计量标准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核查标准只需具有良好的“稳定性”,不必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

17楼某人一贯自拍脑袋瞎编臆造,从来不会拿出证据来为自己的观点佐证。什么标准里规定了计量标准不能作为核查标准呀?哪个标准里规定了核查标准一定不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啊?以下是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对核查标准的选择操作指南:

e.png

a.png

b.png

6.3.1.1条说的是选择作为核查标准的必要条件,第6.3.1.2条说的是只作为稳定的“中间媒介物”传递量值时,不一定须经校准获得参考值,并没有说作为准确度核查的核查标准不需要有溯源性的参考量值。第6.3.1.3条的b)款,以及后面的第7章“设备正确(或(示值)误差)的期间核查”就是有力的证据。

以下是RB∕T 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对准确度计量特性的期间核查方法:

c.png

d.png

请问,计量标准可不可以选择作为“核查标准”啊?请规矩湾先生正面举证回答。

期间核查是对被核查对象“原有状态”变化大小的“监视”,因此用被核查对象对核查标准测量,测得值不是核查标准的量值,而是被核查对象的值,是被核查对象核查时留在核查标准这个“介质”上的“状态”值。

既然核查标准的量值理论上没有准确性,没有大小,所以“将首次测得值y0作为参考值ys赋予核查标准,可以说是自欺欺人”说法基本正确。因为测量核查标准得到的是被核查对象的状态值,并非“将量值赋予核查标准”。说是“参考值”勉强可以说得过去,因为这个值是被核查对象的原有状态值,它的后续核查状态值均需与这个值相比较。

让你拿出证据证明,脱离实验室控制的,经长途物流运输搬运颠簸后返回实验室的测量仪器,怎么用一个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特征量值的“废品”测一组数据得到y0,就能够识别确认被核查对象的计量特性没有发生变化。让你晒出你们家用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做“核查标准”进行期间核查的证据。多少年过去了,你到现在都还在装死闭口不答,却仍然 在存心恶意的忽悠误导别人这不干。

所谓“只适用于那些没有脱离实验室控制的测量设备(如:大型或固定安装的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不适用于那些便携式的测量仪器”的说法完全错误。“即便第一次测得值y0差的很离谱,只要以后的每一次的核查值变化符合既定要求,也可以认为是有效的”说法完全正确。如果“第一次测得值y0差的很离谱”,这个“差的很离谱”的y0仍然是被核查对象“第一次”核查时的状态值(被核查对象的原有状态值),“以后每一次的核查值”只需与“原有状态”的值y0相比较,其“变化符合既定要求”,就证明被核查对象保持了“原有状态”,就可以“认为被核查对象是有效的”。

假设一台电子计价秤,完全脱离了实验室控制,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送异地检定/校准,经检定/校准后的数据是合格的。然后用同样的物流寄递方式,经物流公司的长途装卸、搬运、颠簸,取回后用一个1kg的标准砝码(具有溯源性特征量值)对其进行首次核查,测得的结果是y01.030 kg(经修正后的测量结果)。请问这个值是“原有状态”的y0吗?你有什么证据证明被核查对象的“示值误差”计量特性仍然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而没有发生变化?是不是以后每一次核查,只需与1.030 kg相比较,其“变化符合既定要求”,就证明被核查对象保持了“原有状态”啦?用该电子计价秤进行称量就没有问题啦?得到的测量结果就准确无误啦?荒谬透顶。

有人把外送检定也说成“脱离了实验室控制”,用“在脱离了实验室控制后返回实验室的首次核查。因为你所谓的核查标准没有溯源性的特征量值,……”,“除非你有充分的理由,确保首次的测得值y0是在校准状态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获得的”否定“首次核查”值和否定“期间核查”,这是对他长期混淆检定/校准与期间核查,混淆“核查标准”与“计量标准”的一种狡辩。

c.png

这是CNAS标准的原话,你言下之意是不是CNAS也是混淆检定/校准与期间核查,混淆“核查标准”与“计量标准”的狡辩呀?b)条款所说的“在相同条件(包含测量程序、操作人员、环境条件、地点等)下,短时间内重复测量”什么意思?规某人看不看得懂啊?脱离了实验室控制,经长途物流装卸、颠簸、运输后的测量设备,能叫相同条件下短时间内重复测量吗?自己拿不出任何证据,却在无休止的歇斯底里的说别人狡辩。你提醒什么?让我听你没有任何证据,自拍脑袋瞎编臆造的唆泡?你告诉大家,你用什么“核查标准”,不采用比对法,可以实现对单台被核查对象进行“准确性期间核查”?

哪个标准里说了“核查标准只需具有良好的稳定性,不需要准确性和溯源性”?又有哪个标准里说过“具有溯源性特征量值的计量标准不能作为核查标准”?

什么“期间核查”的目的,不是为了验证测量设备的功能或计量特性是否能够持续满足方法或规定要求?“计量特性”包不包括主要计量技术参量“示值误差”?一门心思不遗余力地鼓吹测量设备的主要计量特性参量“示值误差”(准确性)与“期间核查”脱离关系,究竟想达到什么目的?拿不出任何证据,不仅是不怀好意,而且是存心恶意的忽悠误导大家。

馨春之名 发表于 2020-10-5 23: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5楼观点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10-6 01: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计量师全国统考在即,请一贯混淆概念的某人不要再胡诌八扯了,你连核查标准与计量标准都分不清,还扯什么呢,你不仅仅误导大家概念混淆,还浪费了量友们的考前大量复习时间,请你收敛一下吧。为了消除你的错误观点影响,对你的两个关键问题答复如下:
  1.问:什么标准里规定了计量标准不能作为核查标准呀?哪个标准里规定了核查标准一定不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啊?
  答:什么标准都没有规定计量标准不能作为核查标准,也没有哪个标准里规定核查标准一定不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但核查标准与计量标准的区别主要是计量标准必须具有溯源性和足够的准确性,而核查标准只要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即可,而不必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你明白什么是“不必”吗?所谓“不必”具有,意思是只要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任何东西都可以选作核查标准,任何东西不限于是否计量标准、测量设备、合格品还是废品。假设被核查对象是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你愿意花大价钱买个比被核查对象更高级的计量标准,不用它建标而只当核查标准,钱是你的,没人干涉你。但如果有一个废品稳定性足够好,可以不花一分钱照样选为最佳核查标准。如果找不到这种不花钱的核查标准,也可以筛选出一个稳定性优于被核查最高计量标准的在用测量设备作为核查标准,这样就可以花小钱办大事。
  2.问:什么“期间核查”的目的,不是为了验证测量设备的功能或计量特性是否能够持续满足方法或规定要求?“计量特性”包不包括主要计量技术参量“示值误差”?
  答:你永远改不了概念混淆的毛病。“为了验证测量设备的功能或计量特性是否满足方法或规定要求”叫“计量验证”,计量验证是“计量确认”的关键一步,请你不要又把“计量确认”和“计量验证”与“期间核查”混淆不清。期间核查的目的是监视被核查对象“保持原有状态”的情况,并非“为了验证测量设备的功能或计量特性是否能够满足方法或规定要求”。“计量特性”当然包括主要计量技术参量“示值误差”,但期间核查不是计量校准,计量校准要确定示值误差的大小,期间核查不必确定示值误差大小,不管其示值误差大还是小,只需要知道被核查对象当前测得的示值误差与首次核查时测得的示值误差变化了多少,也许首次核查时得到的示值误差并非被核查对象真实的示值误差,但那时候测得的示值误差就代表着当时的状态,如果后续的本次核查测得的被核查对象示值误差(无论示值误差是否合格)与首次得到的示值误差之差在允许的范围内,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就是合格的,当时检定合格,现在也就仍然合格可用。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10-6 02: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回答路云先生的第3个问题:
  你在18楼引用了CNAS-GL042,在另一个帖子(链接地址http://www.gfjl.org/forum.php?mo ... &extra=page%3D1)中我已经答复了你,你并没有认真读一下。
  这个标准是CNAS认可机构的标准,不是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也不是国家标准,只不过这个机构属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的一个机构。它在3.3条给“期间核查”的定义除了在前面增加了“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或在相邻两次校准之间”的时间范围以外,本质上完全是“验证”的定义,这个定义包括3.2条定义的“核查”落脚点也明明白白地使用了“验证”。
  这个定义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01定义的“期间核查”完全不符合。因为CNAS-GL042把属于“监视”的术语“核查”定义为属于“验证”,离不开溯源性和准确性,使用了“计量比对”的概念和方法,也就理所当然、顺理成章了。其实,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定义的“期间核查”属于“监视”而不属于“验证”,虽然“期间核查”并不排斥溯源性和准确性,但“期间核查”根本就不必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
  因此我认为,CNAS-GL042的正确名称应该是《测量设备计量验证的方法指南》,而不应该叫《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因为CNAS-GL042用“验证”定义了“核查”和“期间核查”,这也许是造成有些量友分不清“检定/校准”与“期间核查”,“计量标准”与“核查标准”,“期间核查”与“计量比对”,“期间核查”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等,相互之间的区别重要原因。本人建议注册计量师应考量友们在全国统考复习和考试答题时,千万不要用CNAS-GL042去解读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定义的“期间核查”,但可以用CNAS-GL042结合JJF1117理解“计量比对”。
路云 发表于 2020-10-6 19: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10-6 20:15 编辑

众所周知,核查标准本就是广义的,包括计量标准、设备、质控样品、有证标准物质等,而计量标准同样也可以作为核查标准。这个概念会混淆吗?那么你单位有没有选用标准量块作为核查标准?有没有用标准硬度块作为核查标准?有没有用标准砝码作为核查标准的?其他量友单位进行期间核查时,都选用了什么核查标准?难道你规矩湾单位的所有核查标准,都是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特征量值的“废品”?让你把你们家的期间核查记录晒出来给大家看,你除了装死,还是装死。

但核查标准与计量标准的区别主要是计量标准必须具有溯源性和足够的准确性,而核查标准只要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即可,而不必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你明白什么是“不必”吗?所谓“不必”具有,意思是只要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任何东西都可以选作核查标准,任何东西不限于是否计量标准、测量设备、合格品还是废品。

你既然明白不限于是否计量标准,那还说那么多废话干什么?当你对被核查对象进行“准确性”计量特性核查时,所使用的核查标准就不仅仅只有稳定性要求,还必须满足准确度要求。反过来我倒要问问你,你明白什么是“必不”吗?你是不是将“不必”的意思曲解成“必不”啦?

假设被核查对象是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你愿意花大价钱买个比被核查对象更高级的计量标准,不用它建标而只当核查标准,钱是你的,没人干涉你。但如果有一个废品稳定性足够好,可以不花一分钱照样选为最佳核查标准。如果找不到这种不花钱的核查标准,也可以筛选出一个稳定性优于被核查最高计量标准的在用测量设备作为核查标准,这样就可以花小钱办大事。

天平是最高计量标准吗?硬度计是最高计量标准吗?哪家单位的天平,是用路边捡来的石头进行期间核查的?哪家单位的硬度计,是用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特征量值的废铁块进行期间核查的?估计也只有你规矩湾家里会这么做吧。直接把核查记录给晒出来,岂不更具有说服力。

也可以筛选出一个稳定性优于被核查最高计量标准的在用测量设备作为核查标准。请问这个核查标准的稳定性由谁来界定?你有这个能力来检测、验证和确定吗?

“为了验证测量设备的功能或计量特性是否满足方法或规定要求”叫“计量验证”,计量验证是“计量确认”的关键一步,请你不要又把“计量确认”和“计量验证”与“期间核查”混淆不清。期间核查的目的是监视被核查对象“保持原有状态”的情况,并非“为了验证测量设备的功能或计量特性是否能够满足方法或规定要求”。

以下是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给出的术语定义:

a.png

这不是我说的吧,CNAS标准的起草专家不比你笨吧。我明明说的是“…是否能够持续满足…”,从你嘴里出来,就把“持续”这两个字给掐了。“监视”与“验证”从技术操作目的的角度看,有什么本质区别呀?你嚼这种舌,是不是觉得你自己很有才呀?无聊!

“计量特性”当然包括主要计量技术参量“示值误差”,但期间核查不是计量校准,计量校准要确定示值误差的大小,期间核查不必确定示值误差大小,不管其示值误差大还是小,只需要知道被核查对象当前测得的示值误差与首次核查时测得的示值误差变化了多少

同样的道理,“期间核查”也不是“稳定性考核”呀,你怎么扯起“稳定性考核”的方法浑身都是劲呢?你是不是将“期间核查”与“稳定性考核”的概念混为一谈呢?

你用一个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特征量值的“废品”,是怎么测出首次测得的示值误差的?得不到首次的示值误差,你又凭什么说脱离了实验室控制返回实验室的被核查对象的示值误差仍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呢?这不是在说天方夜谭吗?我怀疑被核查对象的示值误差有可能发生了变化不行吗?要不要,应不应该对该仪器的示值误差这一计量特性进行核查/验证?怎么核查?怎么验证?选用什么核查标准?采用什么核查方法?你不是这也懂那也懂吗,现在该轮到你显摆的时候了,教教大家,该怎么做吧。

也许首次核查时得到的示值误差并非被核查对象真实的示值误差,但那时候测得的示值误差就代表着当时的状态,如果后续的本次核查测得的被核查对象示值误差(无论示值误差是否合格)与首次得到的示值误差之差在允许的范围内,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就是合格的,当时检定合格,现在也就仍然合格可用。

那时候测得的示值误差就代表着当时的状态”,话说得如此轻飘。当时的状态是什么状态?与校准当时的状态相比有没有发生变化?说出没有变化让人信服的理由啊。提醒你规矩湾,正常的讨论你首先应该正面回答,你用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特征量值的“废品”(所谓的“核查标准”),首次是怎么测出被核查对象的“示值误差”的。这一步都做不到,你凭什么就断定你这个“当时的状态”(“示值误差”计量特性)就是校准完成时的状态?

当测量仪器脱离了实验室控制,经长途物流运输后返回实验室时,我怀疑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计量特性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可不可以?你应该教大家,在这种情况下,用什么“核查标准”,采用什么核查方法,来对被核查对象的“示值误差”计量特性进行核查、验证。而不是无休止的东扯西绕、不举证不演示的自拍脑袋瞎编臆造。

你在18楼引用了CNAS-GL042,在另一个帖子(链接地址http://www.gfjl.org/forum.php?mo ... &extra=page%3D1)中我已经答复了你,你并没有认真读一下。

你在那个主题讨论中的哪一楼正面回答了我的问题?截图出来给大家看呀。

这个标准是CNAS认可机构的标准,不是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也不是国家标准,只不过这个机构属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的一个机构。它在3.3条给“期间核查”的定义除了在前面增加了“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或在相邻两次校准之间”的时间范围以外,本质上完全是“验证”的定义,这个定义包括3.2条定义的“核查”落脚点也明明白白地使用了“验证”。

CNAS的标准本就源自国际标准,全世界都是这么做的,得到了所以成员国的认可。我们国家参照执行不可以吗?没有道理吗?不是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那你倒是拿出一份令人信服的国际标准出来佐证呀,

这个定义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01定义的“期间核查”完全不符合。因为CNAS-GL042把属于“监视”的术语“核查”定义为属于“验证”,离不开溯源性和准确性,使用了“计量比对”的概念和方法,也就理所当然、顺理成章了。其实,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定义的“期间核查”属于“监视”而不属于“验证”,虽然“期间核查”并不排斥溯源性和准确性,但“期间核查”根本就不必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

你从哪里看到的“核查”定义属于“监视”的术语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哪条哪款定义了“期间核查”属于“监视”而不属于“验证”啊?没有任何根据,那就是胡说八道。我这么说没冤枉你吧,符合事实吧。既然我说的都是事实,就别在这里厚颜无耻的说别人“骂街”了。

因此我认为,CNAS-GL042的正确名称应该是《测量设备计量验证的方法指南》,而不应该叫《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因为CNAS-GL042用“验证”定义了“核查”和“期间核查”,这也许是造成有些量友分不清“检定/校准”与“期间核查”,“计量标准”与“核查标准”,“期间核查”与“计量比对”,“期间核查”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等,相互之间的区别重要原因。本人建议注册计量师应考量友们在全国统考复习和考试答题时,千万不要用CNAS-GL042去解读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定义的“期间核查”,但可以用CNAS-GL042结合JJF1117理解“计量比对”。

这个问题我早已在你给出的另一个帖子(链接地址http://www.gfjl.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10068&extra=&page=3)中59楼说得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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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装聋装瞎又搬出来忽悠广大应考量友,什么意思?你怎么不说结合JJF1033,将你所说的“期间核查”理解为“稳定性考核”呢?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10-7 00: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1.问:你既然明白不限于是否计量标准,那还说那么多废话干什么?当你对被核查对象进行“准确性”计量特性核查时,所使用的核查标准就不仅仅只有稳定性要求,还必须满足准确度要求。反过来我倒要问问你,你明白什么是“必不”吗?你是不是将“不必”的意思曲解成“必不”啦?
  答:这个问题就你的思维能力可能永远不会明白,将“不必”的意思曲解成“必不”的人正是你自己,将“不必”的意思曲解成“必须”的还是你自己。当汤圆煮熟的时候告诉他“不必”下手捞,用勺子捞即可,但是这个人偏偏下手捞,一样可以把汤圆捞到碗中,无非是损失点皮肉之苦罢了。同样,告诉他不必使用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的测量设备当核查标准,可以不花钱使用稳定性优良的废品当核查标准,此人一定要花大价钱使用比被核查对象更高级别的测量设备当核查标准,无非损失一点钱罢了,此人愿意也只能由他去吧。
  2.问:CNAS标准的起草专家不比你笨吧。我明明说的是“…是否能够持续满足…”,从你嘴里出来,就把“持续”这两个字给掐了。“监视”与“验证”从技术操作目的的角度看,有什么本质区别呀?你嚼这种舌,是不是觉得你自己很有才呀?无聊!
  答:关于CNAS-GL042:2019,在21楼我已经给你解读,这个标准并非国家标准,也非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其3.3 条给出的“期间核查”定义落脚点明明白白地使用了“验证”,完全偏离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01的9.49条定义的“期间核查”,那里的定义是“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请你认真比较两个“期间核查”定义的核心内容。国家标准GB/T19000定义“确定……状态”的操作是“监视”,难道你也想将“监视”混同于“验证”吗?因此我认为CNAS-GL042是将“计量验证”错定义为“期间核查”了,这个标准的名称应该叫《测量设备计量验证的方法指南》,而不应该叫《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当认证或认可机构的标准与国家标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国家注册计量师统考一定会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出题和判分,而不会依据认证认可机构的标准,这一点广大应考量友是应该注意的。
  3.问:你从哪里看到的“核查”定义属于“监视”的术语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哪条哪款定义了“期间核查”属于“监视”而不属于“验证”啊?
  答:我已经回答清楚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01的9.49条明确定义期间核查是“为了确定……状态”而进行的操作,国家标准GB/T19000的3.11.3条明确定义“监视”是“确定……的状态”,确定什么什么的状态就是什么监视,因此“期间核查”是“监视”的一种。GB/T19000的3.8.12条明确定义“验证”是“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CNAS-GL042给“期间核查”的定义是“……按照规定程序验证其(指测量设备)功能或计量特性能否满足方法要求或规定要求而进行的操作”,定义是为了认定测量设备“功能或计量特性能否满足……规定要求”,因此这个所谓的“期间核查”是“验证”,而且定义中也白纸黑字使用了术语“验证”,更铁板钉钉证明这个“期间核查”属于“验证”,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以及国家标准的定义相悖。
  4.问:你现在装聋装瞎又搬出来忽悠广大应考量友,什么意思?你怎么不说结合JJF1033,将你所说的“期间核查”理解为“稳定性考核”呢?
  答:至于你是否历来用你那概念混淆和错误观点“忽悠广大应考量友”,我不加评论,这个问题交由广大量友们来评论。关于JJF1033的“稳定性考核”,你应该先学习其3.11条“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定义。其定义是“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其注中还进一步明确计量标准的稳定性“用计量特性在规定时间间隔内发生的变化量表示”。因此,所谓“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这项工作其实就是“期间核查”的一种,本质上就是考核计量标准是否保持其原有(校准)状态,考核方法也是用后续测得值与原有测得值的差值。只不过“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核查”,而“期间核查”不仅仅是针对计量标准,也广泛针对使用“测量设备”,且除了应按规定时间间隔进行“核查”外,又增加了不按规定时间间隔进行的特殊情况下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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