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话跟放屁一样,你找几个共识给我看看哪个检定规程规定1年的,你找个法定计量机构看看,哪个是不按照规定的?!!! 说话跟放屁一样的,恰恰是你这个蠢货。对数字压力计进行首次检定,请问你检了“周期稳定性”这项指标吗?你都没有检,又凭什么将其作为后续检定“周期稳定性”合格的器具出具检定周期1年的《检定证书》啊?否则规程为什么还要强制性规定“周期稳定性”不合格的,周期缩短一半呀?你没有检“周期稳定性”,就只能视为该项指标不合格。给出半年的检定周期完全符合检定规程的要求。 蠢货,下面的话你看不到吗?C.2.2.1.3对于已建计量标准的。我们讨论的观点是计量标准稳定性不代表主标准器的稳定性。否则JJF1033-2016为什么要说稳定性考核,首选核查标准在找不到稳定的核查标准,可采用其他几种。 楼主和8楼量友的话,你这头蠢猪是不是听不懂啊?人家说得清清楚楚是新建标项目,你在这里答非所问扯什么已建计量标准,纯粹是存心恶意的搅屎。人家申请考核的新建标准,就是本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请问本单位还能找到比它更稳定的核查标准吗?C.2.3条的后面几句话你怎么瞎了眼看不见呀?尤其是最后一句话:当上述方法都不适用时,方可采用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考核结果进行考核。这句话楼主和8楼量友不适用吗? 蠢货,随意延迟也是需要依据的。这个延迟是检定单位决定你说的延迟是企业自愿的。这是一个意思?!!! 我说的是允许缩短检定周期,你这个蠢货会听成“延迟”,真是笨得无语。 检定单位,如何知道使用单位的使用频繁程度??!!!!再说,一个新的设备,何来使用频繁程度?!!!! 频繁程度仅仅是缩短周期的理由之一,还有工作要求呢,蠢货?检定单位不知道该数字压力计的“周期稳定性”是否满足要求,这是不是事实?这种情况该怎么做?还需要我来教你吗?你去问问规范起草人,看看他是如果回答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