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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 非强制检定器具的检定周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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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5-6-21 13: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6-21 11:58
那对“非强制检定”的检定证书用做计量确认么?

个人认为只需对《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所给出信息是否规范进行规范性确认,而无需对检定结果及结论进行“计量确认”。合格就张贴绿色的“合格证”标识,不合格就张贴红色的“禁用证”标识。这就是法制计量的操作模式与要求。对于法制计量来说,不存在经检定合格不满足使用要求,或经检定不合格仍满足使用要求的说法。这种思维模式与理念,应归属于“校准”。

hangyuanhu 发表于 2025-6-22 09: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ngyuanhu 于 2025-6-22 10:07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25-6-20 19:25
官方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文件里所说的“自主决定”也好,“自主确定”也罢,亦或是“自主选择”,均是指非强 ...


一,您说那么多,其实归结于一句话:“非强制检定是一种针对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活动,属于法制计量范畴活动。”您还一直强调不可把“非强制检定”和“校准”画等号。事实上并不会画等号,您是操了多余的心。不过容易把“非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混为一谈。
二,“复校时间间隔”,若客户提出要求,您认为技术机构应不应该给出建议呢?若是应该给出建议,那么您认为需不需要查看校准结果是否“合格”呢?若是需要,那么这个“合格”是指符合规范/规程技术指标,还是使用方计量要求呢?若是不需要,是不是就可以直接依据规程/规范的规定或建议,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呢?那么此建议是针对的这台送校设备还是这个项目(不特指这台设备)呢?
路云 发表于 2025-6-22 13: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hangyuanhu 发表于 2025-6-22 09:57
一,您说那么多,其实归结于一句话:“非强制检定是一种针对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活动,属于法制计 ...

一,您说那么多,其实归结于一句话:“非强制检定是一种针对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活动,属于法制计量范畴活动。”您还一直强调不可把“非强制检定”和“校准”画等号。事实上并不会画等号,您是操了多余的心。不过容易把“非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混为一谈。

不知道是谁想多了。我们一直在讨论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的区别,讨论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之间的比较。您却抛出“活动”与“活动对象”这两种不同类,无可比性的东西出来谈混淆。怎么个混为一谈“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以以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也可以以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方式溯源。这句话有错吗?错在哪里?

二,“复校时间间隔”,若客户提出要求,您认为技术机构应不应该给出建议呢?若是应该给出建议,那么您认为需不需要查看校准结果是否“合格”呢?若是需要,那么这个“合格”是指符合规范/规程技术指标,还是使用方计量要求呢?若是不需要,是不是就可以直接依据规程/规范的规定或建议,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呢?那么此建议是针对的这台送校设备还是这个项目(不特指这台设备)呢?

客户提出要求,客户至少应向承校机构提供被校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该测量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特性要求,作为符合性判定的依据吧。不在委托合同中明文约定,您凭什么判定是否合格?您又是凭什么给出确定的“复校时间间隔”(不是建议)?

当然,如果客户送校的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一致,“复校时间间隔”也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一致,那么就完全可以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何必要吃饱了没事干,多此一举以“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自主确定“复校时间间隔”,达到与“非强制检定”同样的效果呢?既然你什么都与检定规程的法定要求一样,那不就是由承检机构说了算吗,承检机构依法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哪有由客户说了算的道理?

wangls 发表于 2025-6-22 14: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这个文件还有效不?
微信图片_20250622140007.jpg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6-22 14: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ls 发表于 2025-6-22 14:01
不知道这个文件还有效不?

前两年废止了。目前大家还在按这个要求做。
wangls 发表于 2025-6-22 18:5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办发[1998]8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除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三、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路云 发表于 2025-6-22 20: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ls 发表于 2025-6-22 14:01
不知道这个文件还有效不?

该文件早已废止多年。

a.png

路云 发表于 2025-6-23 15: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ls 发表于 2025-6-22 18:54
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

该文件早已废止。现实情况是: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不可能由企业自行确定,都是由承检机构依据检定规程的要求,通过检定证书给出的。企业若想自行确定,只能通过“校准”方式溯源,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x86438751 发表于 2025-6-25 10: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86438751 于 2025-6-25 11:03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25-6-8 12:40
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可以自主确定,但只能缩短,不能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要延长,那就只能以 ...


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可以自主确定,但只能缩短,不能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要延长,那就只能以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自主确定“复校时间间隔”。这就是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的区别。

这个有依据吗?比如我有一把游标卡尺,2023年6月通过省计量院检定溯源,出具了检定证书,由于是非强检器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该器具的周期定为两年,2025年继续送省计量院检定,检定结果依然合格,并出具了检定证书,这个有问题吗?请指教!

或者说这里说的检定周期事实上有两个含义,一个对于法定计量机构而言,检定周期最长不得超过规程要求,但是对于企业内部管理而言,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管理的送检周期定多少都可以,只看审核员怎么看这个问题
路云 发表于 2025-6-25 12: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6-25 12:24 编辑
x86438751 发表于 2025-6-25 10:55
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可以自主确定,但只能缩短,不能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要延长,那就只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既然你所使用的游标卡尺,是以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那么就必须按照法定计量要求执行,《检定证书》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检定证书》已经给出了最长检定周期一年,超过一年就属于超过检定周期,就属于不合格计量器具。继续使用违反了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或者说这里说的检定周期事实上有两个含义,一个对于法定计量机构而言,检定周期最长不得超过规程要求,但是对于企业内部管理而言,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管理的送检周期定多少都可以,只看审核员怎么看这个问题。

你这是典型的混淆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的区别。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你可以自己定,但只允许缩短,不允许延长,要想延长,只能是以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方式溯源,自己确定“复校时间间隔”。那按你这套逻辑,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合格,也可以由企业自己确定咯。如果检定不合格,你说合格,承检机构会按照你的要求出具《检定证书》吗?完全不是这么回事嘛。

任何审核员都不会认为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非强检计量器具属于合法行为。

bcho 发表于 2025-6-25 13: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x86438751 发表于 2025-6-25 10:55
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可以自主确定,但只能缩短,不能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要延长,那就只能 ...

非要定周期2年,可不送省院,找CNAS机构出校准证书即可
路云 发表于 2025-6-25 14: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bcho 发表于 2025-6-25 13:37
非要定周期2年,可不送省院,找CNAS机构出校准证书即可

这才是正解。

当然,对于未通过CNAS能力认可的单位,也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校准证书》。对于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单位,CNAS不认非强检器具的《检定证书》,只认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出具的,带CNAS认可标识的《校准证书》。

qq1378432595 发表于 2025-6-25 22: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内部自己做个周期检定计划
路云 发表于 2025-6-27 12: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qq1378432595 发表于 2025-6-25 22:51
内部自己做个周期检定计划

再怎么做计划,只要是检定,其“检定周期”就不能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这是法定计量要求的规定。

x86438751 发表于 2025-6-27 14: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86438751 于 2025-6-27 14:40 编辑
bcho 发表于 2025-6-25 13:37
非要定周期2年,可不送省院,找CNAS机构出校准证书即可


检定和校准是有很大不同的,以体检为例,检定等同于全身检查,校准是单项检查,因此,不同的使用单位对于计量器具溯源时采用检定还是校准,是有区别的。
x86438751 发表于 2025-6-27 14: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6-25 1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使用单位能否自行设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为两年?如果说检定周期绝对不能超过,让使用单位去规定检定周期有何意义?我理解的是对于周期调整是延长还是缩短,要根据具体的使用情况来定,否则检定规程的最后一句就不是“一般不超过1年”,能不能有“不一般”“非一般”的情况出现呢?
计量本来就是很严谨的工作,对于这个问题,翻翻论坛,估计争了十几年了,为什么官方就不能用严谨的语言来确定,比如检定规程的最后一句话,检定周期不得超过1年,为什么非要来个“一般不超过1年”?何理?



bcho 发表于 2025-6-27 17: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x86438751 发表于 2025-6-27 14:38
检定和校准是有很大不同的,以体检为例,检定等同于全身检查,校准是单项检查,因此,不同的使用单位对于 ...

体检是不太恰当的比喻。简单来说,检定有统一的合格标准,校准仪器是否能用的标准由用户决定
bcho 发表于 2025-6-27 17: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x86438751 发表于 2025-6-27 14:57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 ...

你的困惑加剧了我的困惑☺
路云 发表于 2025-6-27 19: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x86438751 发表于 2025-6-27 14:57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 ...

在校准未引进我国之前,只有法制计量的“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所以计量法不涉及校准。199931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第6号《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见29楼截图),当时根据第1条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企业是可以自行确定非强检期间的检定周期的。后来,随着与国际接轨将校准引进我国后,就逐步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国际通行的“校准”,从概念与理念方面进行了严格地区分。前者的合格判据,是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后者的合格判据是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前者的“检定周期”,按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用户可以缩短),由承检机构通过《检定证书》给出;后者的符合性判定结论,以及“复校时间间隔”,均由用户自行确定。现在再从上面粉色字体的表述看,就是现在校准领域所说的“复校时间间隔”。所以后来就将6号《公告》废止了。

由于法制计量的检定概念根深蒂固,有相当多的人至今仍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两个概念混为一谈。

JJF 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第5.11.3条明确规定:规程中一般应给出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确定检定周期的原则是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所规定的计量性能的最长时间间隔。即应根据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其他因素具体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该条款最后一句话,是指检定规程的编制起草人,在确定最长检定周期之前应该做的工作,而不说由被检器具用户来决定最长检定周期。检定周期一旦通过《检定证书》给出,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且具有强制性。

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第5.13条明确规定:规范可作出有一定科学依据的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供参考,并应注明:由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仪器的使用情况、使用者、仪器本身质量等诸因素所决定的,因此,送校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这就很明显地看出两者的本质区别,此处的“复校时间间隔”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具有强制性。

为什么官方就不能用严谨的语言来确定,比如检定规程的最后一句话,检定周期不得超过1年,为什么非要来个“一般不超过1年”?何理?

之所以说“一般”,是因为有的器具有特殊的规定。有的与稳定性有关,有的与规格有关,但都会在检定规程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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