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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 非强制检定器具的检定周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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菠萝吹雪2142 发表于 2025-6-6 15:4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菠萝吹雪2142 于 2025-6-6 15:50 编辑

各位老师,如图中所示,请问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能否脱离检定规程要求自主确定?或则说应遵守检定规程规定的上限,允许在限期内缩短。
强检.png
增增增 发表于 2025-6-7 10: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检计量器具,可由企业按照检定周期调整原则,自主决定检定周期,送检方式可以自检定或校准,或委外检定或校准
路云 发表于 2025-6-8 12: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可以自主确定,但只能缩短,不能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要延长,那就只能以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自主确定“复校时间间隔”。这就是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的区别。

 楼主| 菠萝吹雪2142 发表于 2025-6-9 08: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增增 发表于 2025-6-7 10:23
非强检计量器具,可由企业按照检定周期调整原则,自主决定检定周期,送检方式可以自检定或校准,或委外检定 ...

明白了,感谢
 楼主| 菠萝吹雪2142 发表于 2025-6-9 08: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6-8 12:40
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可以自主确定,但只能缩短,不能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要延长,那就只能以 ...

明白了,感谢
秋天的雨 发表于 2025-6-18 09: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检管理办法是否和计量违法细则管理办法里的对检定员不能违反检定规程的这个条款相冲突
路云 发表于 2025-6-18 12: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秋天的雨 发表于 2025-6-18 09:00
非强检管理办法是否和计量违法细则管理办法里的对检定员不能违反检定规程的这个条款相冲突
...

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就必须遵守检定规程的规定,因为这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以“校准”方式溯源,就没有强制要求必须遵守检定规程的规定。因为“校准”当下尚不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被校对象的合格判据也不是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制计量要求,而是使用场合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否则“非强制检定”与“校准”就没有必要共存了。无论是计量法还是计量法实施细则,或是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都不涉及校准。

hangyuanhu 发表于 2025-6-18 14: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png 2222222222222222222.png
路云 发表于 2025-6-18 14: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非强制检定,没有哪家检定机构会违反法律法规,开出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的《检定证书》。

hangyuanhu 发表于 2025-6-18 14: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6-18 14:35
对于非强制检定,没有哪家检定机构会违反法律法规,开出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的《检定证书》。 ...

那是当然的。一般就是要求检定机构出具校准证书,然后企业自主决定检定周期(溯源周期)。因为并没有明文规定“检定周期最长不能超出检定规程的规定”,也没有明文规定“超出规定就违规(或者超期使用)”,所以企业不清楚这个自主权到底有多大,多宽。从我上面的截图来看,其实就很明朗了。那就是:不能刻意延长,不能超出检定规程(若要超出,则需有专业计量技术的指导或由生产企业出具的建议)。
路云 发表于 2025-6-18 15: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6-18 15:25 编辑
hangyuanhu 发表于 2025-6-18 14:51
那是当然的。一般就是要求检定机构出具校准证书,然后企业自主决定检定周期(溯源周期)。因为并没有明文 ...

1、出具《校准证书》,企业经计量确认后自主确定的,那不叫“检定周期”,而叫“复校时间间隔”。.

2没有明文规定“检定周期最长不能超出检定规程的规定”

怎么没有?看看JJF 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的表述:

a.png

何谓“最长”?如果能长于它,那就不能称其为“最长”。检定规程给出的最长检定周期,都是规程起草人根据大量被检对象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的。

从我上面的截图来看,其实就很明朗了。那就是:不能刻意延长,不能超出检定规程(若要超出,则需有专业计量技术的指导或由生产企业出具的建议)。

截图并非此意。截图中第二方面说的是:不要刻意去延长检定或校准周期,应参照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规定;检定规程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只能缩短,不允许延长。校准规范通常不给出校准周期,有部分校准规范给出了“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但不具有强制性(因为校准规范并没有给出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依据)。所以要想延长,规范的操作只能以校准方式溯源,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至于第三方面:必须依靠专业计量技术机构的指导或由生产企业出具的建议。说的就是“校准”,否则延长检定周期,从计量法律法规上找不到任何依据。

hangyuanhu 发表于 2025-6-18 15: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6-18 15:21
1、出具《校准证书》,企业经计量确认后自主确定的,那不叫“检定周期”,而叫“复校时间间隔”。.2、没有 ...

通常检定规程最后一条是“检定周期”、校准规范是“复校时间间隔”。依据溯源方式的不同,这个周期或间隔需要使用很多个名词。文本表示和使用文字去表达其意是两码事。你截图的JJF 1002是检定规程中的检定周期的给出要求,与企业自主决定是两码事。校准规范的复校时间建议不具有强制性,与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依据,也是两码事。多少个两码事了呀·.·
invisible 发表于 2025-6-18 16: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hangyuanhu 发表于 2025-6-18 15:54
通常检定规程最后一条是“检定周期”、校准规范是“复校时间间隔”。依据溯源方式的不同,这个周期或间隔 ...

嘘~不准反驳路云大人     哈哈哈
hangyuanhu 发表于 2025-6-18 16: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invisible 发表于 2025-6-18 16:25
嘘~不准反驳路云大人     哈哈哈

哪敢,得好好请教学习ᵔ◡ᵔ
路云 发表于 2025-6-18 19: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6-18 19:38 编辑
hangyuanhu 发表于 2025-6-18 15:54
通常检定规程最后一条是“检定周期”、校准规范是“复校时间间隔”。依据溯源方式的不同,这个周期或间隔 ...

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本就是两码事,切不可在两个概念之间画等号。前者的合格与否,最长检定周期的确定,必须严格依法执行,由承检机构说了算,并通过具备法律效力的《检定证书》给出,并不是由企业自主决定。《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如果企业自主决定的检定周期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第一不合法,第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后者合格与否,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均由用户说了算。这就是两者的本质区别。否则企业依据什么来确定,究竟是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还是以“校准”方式溯源呢?

不管是“检定周期”,还是“复校时间间隔”,前提都是测量设备合格。只不过前者的合格判据是法定计量的要求,后者的合格判据是使用场合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

路云 发表于 2025-6-18 19: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invisible 发表于 2025-6-18 16:25
嘘~不准反驳路云大人     哈哈哈

大家互相交流学习,不存在不准反驳一说,只要举证,任何反驳都是可以的。

冰河天下 发表于 2025-6-19 14: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6-19 15: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8楼的第二幅截图并没有说“检定周期”可以由用户自主确定,现实当中也没有哪份《检定证书》给出的“检定周期”是由用户决定给出的。如果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为一年,假如你要检定机构给你出具有效期两年的《检定证书》,你看有哪家检定机构会给你出。

bcho 发表于 2025-6-20 09: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8#楼的截图是作废文件
hangyuanhu 发表于 2025-6-20 16: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6-18 19:25
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本就是两码事,切不可在两个概念之间画等号。前者的合格与 ...

不知道你一直在理论什么。我看了你写的内容,你的大致意思是“非强制检定”也是“检定”,不等同于“校准”。“检定方式”、“检定周期”都是法制计量“检定”独享的词语。我不和你探讨这个,因为本身法律法规的用词也值得推敲。我所讲的是“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我没有说出具《检定证书》的有效期可以长于检定规程规定。我以前出检定证书时一年出好几千张也从没出过长于的。“自主决定”这个词语也很少见了。最后一个“复校时间间隔”,在我看来是一个存在问题的词汇。是否满足预期要求是送校方进行确认,而非技术机构。那么技术机构给出复校时间间隔就得听从于送校方,不然根本无法作出建议。
hangyuanhu 发表于 2025-6-20 16: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bcho 发表于 2025-6-20 09:54
8#楼的截图是作废文件

请提供作废的证据或者新文件的链接或截图
bcho 发表于 2025-6-20 17: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cho 于 2025-6-20 17:18 编辑

1.JPG
hangyuanhu 发表于 2025-6-20 18: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png 其实我有该文件,只是不方便直接截图,就登录的官网截图的通知,没找对文号,唉
路云 发表于 2025-6-20 19: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6-20 19:40 编辑
hangyuanhu 发表于 2025-6-20 16:57
不知道你一直在理论什么。我看了你写的内容,你的大致意思是“非强制检定”也是“检定”,不等同于“校准 ...

官方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文件里所说的“自主决定”也好,“自主确定”也罢,亦或是“自主选择”,均是指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溯源方式,而非指“检定周期”。

最后一个“复校时间间隔”,在我看来是一个存在问题的词汇。是否满足预期要求是送校方进行确认,而非技术机构。那么技术机构给出复校时间间隔就得听从于送校方,不然根本无法作出建议。

这个存在什么问题?规范的操作就不应该在《校准证书》中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再说他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并非简单地给出,一定附有其他有关“复校时间间隔”说明性的文字表述。

a.png

听从于送校方,那就不叫建议了。之所以称其为“建议”,是承校机构根据绝大多数被校对象正常使用的情况所给出的建议,并没有强制性。他也没有作出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需要送校方根据校准结果进行计量确认,自主决定送校器具用于什么场合,根据送校器具的稳定性、使用频次、使用环境条件、维保状况等,自主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对于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来说,“非强制”的意思,一是指定期但不定点送检;二是指溯源方式可以自主选择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或非法制计量的“校准”。一旦你选择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那么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给出的检定结论和有效期就是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的。检定不合格的分析天平,用于称量白菜也是不允许的。要想用于称白菜,你必须先履行降级手续,更改测量设备的准确度标识,然后再以降级后的准确度等级以非强制检定方式送检。承检机构按照降级后的准确度等级进行检定和进行符合性判定,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否则你就以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方式溯源,自行进行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6-21 11: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6-20 19:25
官方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文件里所说的“自主决定”也好,“自主确定”也罢,亦或是“自主选择”,均是指非强 ...

那对“非强制检定”的检定证书用做计量确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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