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6-18 15:25 编辑
1、出具《校准证书》,企业经计量确认后自主确定的,那不叫“检定周期”,而叫“复校时间间隔”。. 2、没有明文规定“检定周期最长不能超出检定规程的规定”。 怎么没有?看看JJF 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的表述:
何谓“最长”?如果能长于它,那就不能称其为“最长”。检定规程给出的最长检定周期,都是规程起草人根据大量被检对象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的。 从我上面的截图来看,其实就很明朗了。那就是:不能刻意延长,不能超出检定规程(若要超出,则需有专业计量技术的指导或由生产企业出具的建议)。 截图并非此意。截图中第二方面说的是:不要刻意去延长检定或校准周期,应参照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规定;检定规程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只能缩短,不允许延长。校准规范通常不给出校准周期,有部分校准规范给出了“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但不具有强制性(因为校准规范并没有给出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依据)。所以要想延长,规范的操作只能以校准方式溯源,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至于第三方面:必须依靠专业计量技术机构的指导或由生产企业出具的建议。说的就是“校准”,否则延长检定周期,从计量法律法规上找不到任何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