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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docx
2025-8-10 09:30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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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增增 发表于 2025-8-10 09:30 CNAS和CMA都由能力的情况下,检测报告能盖两个章吗,当然了[/url]
计量小肖新 发表于 2025-8-11 16:29 那就是说这个认证标识不包括CMA标识吗?
个人认为最好不要在同一份证书报告上使用两种标识。使用两种标识不出问题还好,如果一旦出问题就有可能承担风险。CNAS-R01:2023《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有如下规定:
所以当出现纠纷官司时,到底是由CMA出庭还是由CNAS出庭?还是由两家共同出庭?按理说CMA与CNAS两家的活动根本不搭界。
路云 发表于 2025-8-12 17:28 个人认为最好不要在同一份证书报告上使用两种标识。使用两种标识不出问题还好,如果一旦出问题就有可能承担 ...
计量小肖新 发表于 2025-8-13 16:00 CNAS和CMA不同时盖章这个说法最近好多人在说,一直找不到出处,只找到这么一句话,但是没有明说CMA认证; ...
个人感觉相同检测能力,一旦通过了CMA就没必要再去趟CNAS的浑水了,而且CMA具有法律证明作用,CNAS没有什么必要性。
CMA是我国境内的法制监管的强制性要求,与CNAS不搭界。通过了CMA资质认定,也仅仅是在国内有效,国际并不互认。
如果法定计量授权放开了,校准也就没必要申请CNAS,让CNAS自己玩去吧。
在计量领域,依据现行的计量法,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制计量领域应该只管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型式评价、执法检查等。当下的所谓校准授权,从顶层的法律法规中是找不到依据的。无非就是政府在打擦边球,将“校准”与“非强制检定”画等号。再怎么放开,也仅仅是在国内有效,不可能取代CNAS的能力认可。
真正规范的做法,就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国内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属于政府行为,应该只管检定(包括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型式评价与执法检查,校准本就应该回归它的市场属性,由CNAS监管。正是因为校准市场这块蛋糕太大,政府是吃着碗里的,又不想放弃锅里的,所以才导致计量法的修订至今难产。
路云 发表于 2025-8-13 17:46 个人感觉相同检测能力,一旦通过了CMA就没必要再去趟CNAS的浑水了,而且CMA具有法律证明作用,CNAS没有什么 ...
Sundy1250 发表于 2025-8-14 08:47 个人感觉这个说得对,既然有相同检测能力,一旦通过了CMA就没必要再去趟CNAS的浑水了 ...
说明您根本就拎不清CMA与CNAS的区别。国家为什么要搞两套体系呀?为什么不取缔CNAS呀?
zyq6006594 发表于 2025-8-19 14:37 确实,现在很多内地市级计量部门,公检法等其他事业单位检测机构,都申请注销CNAS认可,是大势所趋,还是 ...
并非大势所趋。主动申请注销的不少,主动申请认可的也很多。个人感觉CNAS监管的严苛程度和查处频次,CMA要逊色得多(这可以比较两者公示的暂停、注销、撤销的公告的数量和频次,就可以发现差别巨大)。
正因为CNAS是自愿申请认可,很多不具备维系能力的机构,都是头脑发热一窝蜂地去申请认可。等运行一两个审核周期后,才发现投入维系CNAS运营的人财物力成本要远高于CMA。如果没有相当数量的外检业务,的确是入不付出。所以才会导致很多机构难以维系运营而主动放弃。
路云 发表于 2025-8-20 17:01 并非大势所趋。主动申请注销的不少,主动申请认可的也很多。个人感觉CNAS监管的严苛程度和查处频次,CMA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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