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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自制量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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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言悔 发表于 2007-4-16 11: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公司为了员工方便测量,自制了一批量具!!如果只对这批量具进行比对,不进行校准或检定行么?
duomeiti 发表于 2007-4-16 11: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工作性质,产品质量要求而定。
s771a 发表于 2007-4-16 11: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但要制定比对或点检规范
readeeg 发表于 2007-4-16 12: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有,就是不知道怎么校准,所以也没去管它
chamer 发表于 2007-4-16 19: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制量具根据产品的要求可以定为一次性校准或者免校准。如果对产品参数比较重要的话则需进行周期校准。
一般不存在需外校的情况。:lol
水不可斗量 发表于 2007-4-18 19: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永不言悔 的帖子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最好不要自制计量器具。国家对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是有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节选)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七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节选)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第十五条  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第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凡易地经营的,须经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考核的内容为:

  (一)生产设施;

  (二)出厂检定条件;

  (三)人员的技术状况;

  (四)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九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第二十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  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王刚 发表于 2007-4-18 19: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制的检具只要不哪到市场上进行销售,是不会违法的!
duomeiti 发表于 2007-4-18 21: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王刚 于 2007-4-18 19:52 发表
自制的检具只要不哪到市场上进行销售,是不会违法的!

赞同。前几年,我们需要宽座角尺建标,听说我市某机床厂用的是他们自己生产的宽座角尺检定装置。我们找到他们厂管计量的同志,他说只能自己用不能卖,我们就没买成。他们用的3米测长机的底座都是自己造的,还有很大的平板也是自己造的。
changjing 发表于 2007-4-18 21: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自己写规范,按照自己的规范和图纸检测校准,每一件自制检具都有唯一编号,有帐,有周期计划,有专用标识做合格标记。
chamer 发表于 2007-4-19 09: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大家应该分清楚计量器具和测量制具的区别。
计量器具是可对内也可对外的,是需取得仪器制造许可证的。
测量制具是只对内的,是辅助测量的设备。
yusheng241241 发表于 2007-4-19 10: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工厂,不知道哪些类型或用途的仪器不需要校正???
chamer 发表于 2007-4-19 11:5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yusheng241241 的帖子

生产的辅助设备,与产品的参数无关的仪器是可以属于免校正的。
changjing 发表于 2007-4-19 12: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ok
那我说的就是测量制具,我们管其称作“自制检具”
水不可斗量 发表于 2007-4-19 16: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chamer 的帖子

赞同!!看来是我理解错误了!!谢谢!!

[ 本帖最后由 水不可斗量 于 2007-4-19 16: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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