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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关于校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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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可人 发表于 2007-7-7 14: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校准报告上面一定要给出允许误差值吗!
校准报告一定要判定结果的吗!
谢谢!
duomeiti 发表于 2007-7-7 16: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CL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 17025:2005)中:
      5.10.4 校准证书
      5.10.4.1 如需对校准结果进行解释时,除5.10.2中所列的要求之外,校准证书还应包含下列内容:
     a)  校准活动中对测量结果有影响的条件(例如环境条件);
     b)  测量不确定度和/或符合确定的计量规范或条款的声明;
     c)  测量可溯源的证据(见5.6.2.1.1注2)。
     5.10.4.2 校准证书应仅与量和功能性检测的结果有关。如欲作出符合某规范的声明,应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该规范的哪些条款。
     当符合某规范的声明中略去了测量结果和相关的不确定度时,实验室应记录并保存这些结果,以备日后查阅。
     作出符合性声明时,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
      5.10.4.3 当被校准的仪器已被调整或修理时,如果可获得,应报告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校准结果。
      5.10.4.4 校准证书(或校准标签)不应包含对校准时间间隔的建议,除非已与客户达成协议。该要求可能被法规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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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1.1
注1:满足本准则要求的校准实验室即被认为是有资格的。由依据本准则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发布的带有认可机构标志的校准证书,对相关校准来说,是所报告校准数据溯源性的充分证明。
注2:对测量SI单位的溯源可以通过参比适当的基准(见VIM:1993.6.4),或参比一个自然常数来达到,用相对SI单位表示的该常数的值是已知的,并由国际计量大会(CGPM)和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推荐。
注3:持有自己的基准或基于基本物理常量的SI单位表达式的校准实验室,只有在将这些标准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家计量院的类似标准进行比对之后,方能宣称溯源到SI单位制。
注4:“确定的计量规范”是指在校准证书中必须清楚表明该测量已与何种规范进行过比对,这可以通过在证书中包含该规范或明确指出已参照了该规范来达到。
注5:当“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与溯源性关联使用时,则是假定这些标准满足了实现SI单位基准的性能。
注6:对国家测量标准的溯源不要求必须使用实验室所在国的国家计量院。
注7:如果校准实验室希望或需要溯源到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计量院,应当选择直接参与或通过区域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计量局(BIPM)活动的国家计量院。
注8:不间断的校准或比较链,可以通过不同的、能证明溯源性的实验室经过若干步骤来实现。

5.10.2 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
         除非实验室有充分的理由,否则每份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
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
c) 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
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e) 所用方法的识别;
f) 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g) 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或校准的日期;
h)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实验室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i) 检测和校准的结果,适用时,带有测量单位;
j) 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相关时,结果仅与被检测或被校准物品有关的声明。
注1: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的硬拷贝应当有页码和总页数。
注2:建议实验室作出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声明。


[ 本帖最后由 duomeiti 于 2007-7-7 16: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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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肚竹 发表于 2008-9-25 22: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证书中应该给允许误差,强检计量器具证书还应给出检测数据,用于企业最高标准的计量器具都应给出相关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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