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史锦顺 于 2020-2-16 11:4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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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我估计力学计量专业的人士不敢回答。因为两个力学专业的规程,对“不确定度”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用法。《JJG99-2006 砝码》检定规程规定,不确定度U要小于砝码最大允许误差的1/3,但是,计量界的多数人认为U是包含真值的区间的半宽。也就是说U就是MPEV;于是便有《JJG 1036》的要求:砝码的U不大于被检仪器MPEV的1/3。其实在大的规范《JJF 1094》中就是这样规定的。即规定:不确定度U不大于被检仪器的MPEV的1/3。因此《JJG 1036》是符合仪器评定的总规范的。但这样做,是不正确的;因为U包含有被检对象的问题,犯了“混淆手段与对象”的错误。而把不确定度说成是MPEV的1/3以下,错误更大,它直接否定了B类标准不确定度评定方法。而后者,是不确定度体系的命根子。
以上的混乱现象,是不确定度体系本身造成的。任何理论、任何名称、任何术语,都必须具有逻辑学要求的“同一性”,不确定度体系,没有明确的内涵与特定的外延,没有同一性,是违反逻辑规律的。违反逻辑规律的结果是:有关不确定度的说教,没有一条是没有毛病的。
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废弃不确定度体系是唯一的出路。坚持不确定度的一套,就是坚持错误,不想明白这一点,就什么也想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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