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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只针对企业内部开展非强检器具的校准是否一定要建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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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x8180 发表于 2009-5-12 21: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去参加了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对企业只针对内部非强检的计量器具的校准工作也要建标考核这一条款在会上提出异议。既然已经建标,那还有校准这一说法吗?我觉得这一条是在为当地的计量所的利益所考虑,是把原计量法没有规定的校准硬性规定就是检定,把现在提倡的量值溯源放在一边。
海兔子 发表于 2009-5-12 22: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哪里人,是计量所的吗
zhoujidai 发表于 2009-5-13 11: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对于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建标与否应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建标,国家不应该干预。但计量作为对企业的管理、工艺、产品质量起着最基本的保证作用这一点看,企业应该建标或外委检定,已确保量值的准确可靠,如果一个企业的计量数据不准,只能说明这个企业什么都是假的。另外,企业通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使企业自觉进行量值溯源,也没有必要进行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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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ux8180 发表于 2009-5-13 11: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不是所有的项目都没有建标,我们建立了15个标准,1万多件计量器具80%是自检的,但有些比较零散的或着有其它原因无法建标的我们有能力自己校准的。如:螺纹塞规,市所开出来的校准证书就只有个单一中径的数据,我们看了之后就认为我们完全具备这个能力,我们有JD25-C的测长仪,我们有精密测量的证书,有三针,有万能工具显微镜,有良好的环境条件,凭啥我们测出来的数据就不如计量所的,我们不仅仅只测单一中径啊,难道你就认为自己校准的都是作假的?还有我们流水线用来掐工时的秒表,我们不需要精确到毫秒内,对吧,我们用一个秒表送检,其它的跟这个秒表比对一下不就行了吗,为啥一定要建标考核呢,真希望大家都来讨论讨论,本论坛有个叫“规矩湾锦苑”的量友,我觉得他确实是个计量方面的专家,看看他的回复和所发表的帖子,我每次都要给他竖大拇指。   3# zhoujid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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哆咪耒咪 发表于 2009-5-13 13: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建标考核的话计量所如何会有业绩出来,哪些计量所的员工还吃什么?他们出具的检定报告也是形式一下的,就螺纹环塞规来说吧,有效期定为一年,也不考虑什么使用的频次,超级不负责。
yaomei 发表于 2009-5-18 22: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着改革开放及经济发展,在强化检定法制性的同时,对大量的非强制检定的测量仪器,为达到统一量值的目的,应以校准为主。过去,一直没有把校准作为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主要方式,而常用检定取而代之。这一观念目前正在改变中,校准在量值溯源中的地位已逐步确立。校准不一定要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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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石 发表于 2009-5-19 11: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CNAS现场考核的要求,还是要建标的。
vandyke 发表于 2009-5-19 13: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才百来号人,虽然法规没说一定要建标,但是他们考核都说一定要建标。这是CNAS高层对评审员的要求和叮嘱。我们国家学多东西不规范,市场太大,作为监管者怕管不住出乱子。
 楼主| aux8180 发表于 2009-5-21 22: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个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了,到时相关人员提出:没有建标的器具自己是不能开展自校准的,否则将要受到经济处罚,我们该如果应对?  建标还是申请CNAS,还是就把校准证书改成检测报告?请大家多发表意见吧,我们已经建立了15个标准,如果还要继续建,我该.........
cqrclbq 发表于 2009-5-22 12: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是强检的还是非强检的计量器具,都是属于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现在推行校准,是从实用的角度来的,你们用于校准的最高计量标准应该接受管理,按计量法的规定他们要求你们建标是没有错的,就是在国外也是一样的,计量有法制管理的要求。
jhabcd 发表于 2009-5-22 13: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应该建立计量标准而且要考核合格,可以开展校准工作,确保校准值的可靠准确,可以朔源到国家基准、
shriew 发表于 2010-12-29 17: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 第十条  省、市、县(市、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本部门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依法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方可用于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工作。
因为內校的标准器属于企业最高标准,应该属于强制检定,并且法律上都说了要考核合格后使用。所以个人认为内校是需要建标的,虽然各地质监局的管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shriew 发表于 2010-12-29 17: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还是看质监局的执行力度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0-12-29 23: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12楼说的这几条都是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 第十条  省、市、县(市、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本部门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依法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方可用于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工作。
  但是最后的结论“内校是需要建标的”值得商榷。上面说的很清楚,“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依法考核合格,……方可用于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工作。”那么企业“内校”的标准器不属于最高计量标准,也不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且不开展计量检定活动,为什么一定要接受计量标准考核呢?这个时候是否接受计量标准考核完全是企业的自由和权力。校准的核心目的是量值溯源,只要执行校准活动的使用的测量设备按时送能够溯源到国家或国际计量标准的技术机构进行校准合格,环境条件满足校准要求,校准人员的能力满足要求并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书面认可,开展内校应该是无可非议的。
xqbljc 发表于 2010-12-30 01: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14楼的说法还是有道理的。
     企业内部开展的一般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是需要建标并经(外部)考核合格后才能开展工作的。个人意见这是不应该有的行政干预,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建标并内部考核,或申请外部考核,也就是讲这些事应该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完全取决于企业是否需要。所以这些缺乏人性化的强制建标不应该靠行政管理手段解决,而应依靠市场经济的杠杆来调节。在新的《计量法》报审稿草案中,这些方面相对于现行法律法规不合理的地方,改动还是比较大的,增强了人性化的立法初衷,规定的也是比较详细的。
     至于计量行政部门或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搞的的年底各种名堂的所谓座谈会(也可称聚餐会、礼品会),个人看法就是一个联络感情,诱导消费的创收摸底会。
     至于“CNAS现场考核的要求,还是要建标的”,这也是近几年的要求,实际上在起初实验室认可时,根本不要求必须建标,我们的建标档案考评员连看都不看,许多没有建标的项目也都通过了,只是后来如8楼所讲“CNAS高层对评审员的要求和叮嘱”,才有了开展的项目必须建标的口头要求,要求的初衷还是比较容易想到的,无非就是让计量行政部门或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部门利益更好一些罢了。
飞天蛤蟆 发表于 2011-1-3 22: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现场考核的要求,还是要建标的"这是不敢摆上桌面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1-1-4 14: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飞天蛤蟆

  CNAS现场考核的如果是校准实验室,其开展的校准活动涉及对外服务时,它的标准器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样的实验室建标并接受标准器考核是必须的。
  但是CNAS现场考核的如果是测试实验室或者质检实验室,它并不对外开展校准服务,它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都是用于实际的检测工作的。即便是有校准活动,也是针对自用测量设备的内部校准活动。建标与否完全是自主行为,不应该强制,我觉得CNAS现场考核对这样的实验室强制要求标准器考核有过分之嫌。
shriew 发表于 2011-1-4 14: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规矩湾锦苑


    那么你对企事业单位的最高标准是如何定义的?个人觉得属于企业内部校准溯源最顶端的即为该企业的最高标准,所以应该建标。虽然我个人不喜欢企业建标,因为企业建标影响了我们的业务量。但是法律这么要求,只是看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执行程度了。当然新的计量法也有可能效仿国外的方法,没有所谓的检定或是校准,一律企业自主溯源,统称calibration.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1-1-4 18: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shriew

  量值溯源是计量工作的根本目标,企业的产品、生产、安全、环保、能源、经营,甚至生活和医疗卫生,涉及的各种量值实在是太多了。我们计量工作不能仅仅考虑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真正的目标应该放在被测对象的被测参数量值的溯源,保证所有被测参数的量值溯源到国家或者国际标准上去。这就是国际上普遍采用calibration而较少采用verification的道理。
  以尺寸测量为例,如果企业的要求是50±0.10,那么只要其卡尺、千分尺等送检,这个被测尺寸也就溯源了。如果我们打个极端的比喻,企业产品单一,没有其他尺寸可以测量,而产品批量很大,使用的该型号千分尺很多,而且只需要45到55这个尺寸段测量,该企业购买了45到55这个尺寸段的量块,要求法定计量机构按四等量块检定合格,自己内部对千分尺的这个尺寸段进行校准,也同样达到了50±0.10这个被测量量值溯源的目标,确保了产品质量。只要它不使用该量块对外开展检定和校准活动,它就没有违反哪一条法规。
  当然如果这个企业建立有三等量块标准装置这个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其开展千分尺校准活动的四等量块就更没有必要建标了。
shriew 发表于 2011-1-5 08: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规矩湾锦苑


    我觉得这还得考虑到你四等量块是否能溯源到你的三等量块上,并且按照国家计量法应该可以说没有问题,但是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条  省、市、县(市、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本部门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依法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方可用于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工作。是不是在广东省地区内,内校就需要建标呢?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1-1-5 14: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shriew

  说得有理,建立的三等量块计量标准测量范围必须覆盖四等量块。这种情况下,检定千分尺的四等量块就是工作用的次级计量标准,也就用不着接受计量标准考核。
  另外,《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条里面说的很清楚,应当依法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方可用于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工作的标准器指:①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指政府部门设置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本部门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指各行业厅局和归口部门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③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那么企事业单位不属于第①②两种情况,它的次级工作用计量标准不是最高计量标准,也不属于第③种情况,只要不对外开展校准服务也上升不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否依法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完全是企事业单位的自主权力。这不仅仅是广东省的规定,也是计量法的规定,全国都是这样规定的。
shriew 发表于 2011-1-5 16: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次级标准再用来內校仪器当然不用再次建标了。只是说那个最高计量标准要建标,但是如果你用来做内校的标准是次级标准,不能溯源到已建标的最高计量标准。个人觉得可能还是要建标,不过建标不建标真要看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否较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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