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体系] 关于交警执法的证据.

[复制链接]
zjlslk 发表于 2009-10-9 20: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后半年全国轰轰烈烈开展对酒后、醉酒驾驶的处罚,一般的都是先拿吹酒的仪器进行初测,随后进行医院里抽血化验,以抽血的酒精浓度作为处罚的证据。
那么,问题就可能出来了,医院里出这个报告作为处罚的证据,算是对外的报告了?需要进行计量认证吗?第二,仪器如果没有检测,没有溯源,是不是可以对报告的数据进行怀疑。

论坛里的高手讨论讨论,我也是一时想到的。
vandyke 发表于 2009-10-9 20: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毫无疑问,酒精仪都必须检定的。但是作为司法证据,还是以医院抽血测量血液中酒精浓度为准(气相色谱法),这也同样需要对气相色谱仪进行检定。
 楼主| zjlslk 发表于 2009-10-9 20: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很多医院的气相都没检过的,那是不是可以告交警乱执法呢!呵呵,说说而已,即使对的,也告不赢的
vandyke 发表于 2009-10-9 20: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对医院检测结果不服可以请中立机构或仲裁机构检测。现在也有不少司法鉴定机构可供选择。他们都必须过计量认证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10-9 20: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1# zjlslk
你提到了一个法律层次的问题,法律上没有进行计量认证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确不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是没有经过检定和校准的计量器具出具的检测报告更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数据提出怀疑。但是往往当事人真的喝酒了就不敢提出,因为换一家经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其检测结果仍然会判定他饮酒了。除非他真的没有喝酒。
作为交警部门也应该主动送经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去进行检测,往往可能具体交警人员不清楚还有这种要求,这就需要我们的政府计量主管部门主动去宣传。
zhoujidai 发表于 2009-10-9 20: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医院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应该要取得计量认证的。
医院里的仪器按照计量法的规定,是属于强检计量器具,是必须要进行检定的。如果用没有进行检定的计量器具出具检测报告,其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行为,技术监督部门是要对其进行处罚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无效的。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计量法的规定,对没有溯源的计量器具出具的检测报告(在诉讼中属于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无效的认定。在一个依法办事的国度里是可行的,但在人治现象还盛行的时代要推翻检测报告肯定是比较难的。
zs.ciq 发表于 2009-10-9 21: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医院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应该要取得计量认证的。
医院里的仪器按照计量法的规定,是属于强检计量器具,是必须要进行检定的。如果用没有进行检定的计量器具出具检测报告,其行 ...
zhoujidai 发表于 2009-10-9 20:59

在一个依法办事的国度里是可行的,但在人治现象还盛行的时代要推翻检测报告肯定是比较难的。
这句话已经说明问题了
vandyke 发表于 2009-10-9 21: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vandyke 于 2009-10-10 00:32 编辑

一些管理比较规范的城市交警使用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都经过检定。因为建标计量机构基本上都是省级机构,所以许多地市的人不清楚这点。各地交警都是送省级机构检定的。当然不排除个别地方没有100%检定。
大家可以看酒精仪上是否贴有计量机构的检定标签,甚至可以去警局查看检定证书。没有经过检定并且合格的仪器一旦使用,当事人完全可以状告交警。这与测速仪开罚单同样。
ycjlzxj 发表于 2009-10-10 00: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vandyke 于 2009-10-10 00:33 编辑
一些管理比较规范的城市交警使用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都经过检定。因为建标计量机构基本上都是省级机构,所以许多地市的人不清楚这点。各地交警都是送省级机构检定的。当然不排除个别地方没有100%检定 ...
vandyke 发表于 2009-10-9 21:25

你牛!!
xqbljc 发表于 2009-10-10 11: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1# zjlslk 提出的这个问题应该是个特殊的课题,不管能否解决,探讨一下还是非常有意义的。
医院里出具的化验报告、诊断病历、检查报告、甚至包括XX通知书等等,均应该是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或文件,这些东西将被用来作为执法依据、治病的根据甚至结束自己人生的证据,那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究竟该如何规范这一块呢?这确实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难题。医生诊断病情、使用问、触、看包括各种仪器的检查、化验均带有仪器的准确度、个人技术能力、看问题的角度甚至一定程度的怀疑、揣摩、经验等先天性不足、稳定性差的成分,那么上述出具的文字资料很可能会对治疗疾病、执法量刑的轻重甚至宝贵的生命产生很大甚至难以挽回的“偏差”。所以过去有个说法:医生脚踏两只船,一头是医院,另一头是法院。但我相信大部分医院或医生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均不具有主观故意,但确给人们的生命健康、执法量刑的轻重有着太大的影响,但靠计量检定、计量认证、溯源等技术监督手段能解决这些问题吗?!好象我的思路已经很窄了,我也想了解一下大家的看法。
计量单位 发表于 2009-10-10 12: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仪器如果没有检测,没有溯源,所出具报告的数据都是无效的,因为其检测仪器未经授权机构进行有效的计量检定判定合格与否,所以没有法律依据。
计量单位 发表于 2009-10-10 16: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现在使用的多种医用计量器具都是没有经过检定的,包括医用三源,长期用于检验。不知大家有无同感。医院拒绝检定。
匆-czb 发表于 2009-10-10 14:29

    对啊!医院拒绝检定,这个问题从上到下至今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smallbug 发表于 2009-10-10 17: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来说去,我觉得没说到位,虽说许多医院的测量仪器都经过计量部门的检定,哪家医院会经过计量认证啊?是不是只要仪器经过检定,就可以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呢?那么计量认证又算什么呢?
 楼主| zjlslk 发表于 2009-10-10 20: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啊!医院拒绝检定,这个问题从上到下至今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计量单位 发表于 2009-10-10 16:10

-*------------------
这的确是个难题,不过话也讲回来,我个人觉得检不检到没什么非常的必要,呵,,B超,医生自己就可以看出来是不是能满足自己使用,何况B超分4档,基本都合格的。
X光机更不用说了,现在都是cr,dr了,计算机辅助成像,条件已经不是那么非常重要 了,更何况医生经常使用机器,对什么条件都非常清楚。

不过,既然法律赋予这个责任,也的确养活了一部分人。

解决医院拒检的问题,其实还是领导之间的沟通,那个医院会差那么点钱啊,一个病人就赚回来了,对于一些小的卫生院和私人的倒是可以通过电台,报纸等媒体进行曝光。
vandyke 发表于 2009-10-10 21: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见通过医学检测实验室认可是多重要。但是医疗机构对于CNAS的认识,对于量值的溯源、统一问题没有很好认识。导致不仅检测结果的偏差可能面临不受控制的风险(虽然也做质控),更主要的是医学检验结果的不互认。当前卫生部乃至国家层面多次推进检验结果互认,却收效甚微,为什么,就是医院没有加入到互认的大家庭来。同城市的医院间就互不承认结果,更别提拿到国际上与医学同行分享交流了。
王鹏 发表于 2010-5-31 11: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拒绝检定,你酒后也可拒绝承认,但一般酒精计都是鉴定过的,用这个认定你酒驾,你不是照样要挨罚吗?
dongyingyanglei 发表于 2010-6-11 15: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ongyingyanglei 于 2010-6-11 15:38 编辑
-*------------------
这的确是个难题,不过话也讲回来,我个人觉得检不检到没什么非常的必要,呵,,B超 ...
zjlslk 发表于 2009-10-10 20:43



    这些机器并不仅是满足使用就行的,功率还要控制在不影响人体健康的范围内,量值上也要有一个准确的标准,健康问题容不得马虎
master_lu 发表于 2010-6-16 09: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zjlslk
交警部门很霸道,用来执法的计量器具,就是不送检,谁都没办法。
sirchen 发表于 2010-6-16 22: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目前医院的检测水平还是有很大问题的,从来没有听说过医院之间进行过比对,而这在其他检测实验室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同一个人,去不同的医院检测,其检测数据可能相差很大!
binghuojx 发表于 2010-6-17 09: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拿来吹的基本上多是检的,医院里测酒精,没检过,用的是什么设备,大家知道嘛?
wuhuaguo54321 发表于 2010-6-17 09: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反抗会不会遭到更大的处罚啊
除非是领导喝酒了 敢提
可是领导喝酒了 交警抓不抓又是个问题!
无奈 哦 对了 喝酒后骑自行车 好像没事 是吧
当然自己不能喝晕了 要对自己负责首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5-15 02:26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