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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项目的检点单位可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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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junfeng 发表于 2007-9-10 18: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
    有一个问题想探讨一下,希望大家给个意见。
    强检项目如压力表、电脑加油机等,按计量法规定遵循就近原则送检,应由所属区/县技术监督局管理。可是我能不能选择市计量所,或者省计量院送检呢,毕竟这样也不违反属地管理的原则啊!可是,我们这的区计量所说必须由他们检,市所或省所检的他们不认可。我就奇怪,都是一个系统的,为什么互不相认呢?如果我请市所或省所检定,会不会违反法规,真的受到处罚呢?请有经验的大侠指导一下?谢谢啊

[ 本帖最后由 cansey 于 2008-12-10 15:39 编辑 ]
duomeiti 发表于 2007-9-10 22: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市所或省所检定是不会违反法规,但是,不能得罪区/县技术监督局。道理很明显的,在我国关系是第一位的。
蔡江涛 发表于 2007-9-11 07: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送检的问题,当然首先要考虑就地就近的原则,能在当地的检测所检定当然最好,既考虑到了当地计量所的业务问题,又给企业单位节约了资金(检定费的多寡不说,光路费肯定是节省了吧)。但是,地方的一些检定所目前也存在一些实际操作上不规范的地方,有些地方的检定所只给检定合格证书,证书上并没有体现出检测数据,这样的检定报告其实对企业没有什么实际用处,无非就是一个合格凭证而已。但是,省检定院就完全不一样了,他们给出的检定证书就非常的规范,里面内容很齐全的。所以像我们企业,一些在地方能检测但是又在关键场合使用的强制器具,我们都一般送到省检测院做检定,这样在企业国内、国外计量审计中给审计员的印象都非常的好!
lzl_1972 发表于 2007-9-11 08: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考虑就地就近的原则!县所能检定的,一般不要委托市\地所检定!至于证书及检测数据问题,你可向县所提出你们的要求,我想他们一般应会给予满足的!!!
smallbug 发表于 2007-9-11 08: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这就很明确地规定了,你单位属哪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管理,他让你去哪检你就得去哪检,当然,你可以和管理部门商量你愿意送检省所还是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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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quan 发表于 2007-9-12 19: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理解的很透彻
的确是这样,强检计量器具必须定点定周期,企业不能自行更改,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所指定的检定机构不能检定的,可以向上一级部门申请。
这里的不能检定应包括:1、没有建标2、虽建标但超过范围3、被检器具的某些指标检定机构不能满足等
liylhl 发表于 2007-9-25 21: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5楼、6楼说得很全面,也很符合我国现在法律法规的要求。
zmwangping 发表于 2007-9-26 17: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定点定周期的原则。
ldzhwu 发表于 2007-9-27 12: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在计量机构内部相互扯皮的现象是非常易见的,苦的是送检单位.按国际标准,只存在量值溯源,你送那都行,只要是能溯源到国家或国际基准就可以了.但各国必须遵守本国法律,你就按法律规定办吧.五楼说法已很规范.
hwd2003 发表于 2007-9-27 16: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根据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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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j0136 发表于 2007-12-3 10:5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所检仪表的具体情况,和区/县技术监督局进行协商,相信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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