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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检测设备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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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8 11: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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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校准的检测实验室,有一台检测设备超过有效期,超期期间使用该检测设备检测了被测件,出具了检测报告。发现后采取如下措施:
    实验室立即制定纠正措施,分析原因是此台设备未纳入进度台帐管理,校准人员忘记校准。措施是:纳入台帐管理并立即校准设备,检测人员对在有效期内所检测的试样进行再测试,比较两次的测量结果。
    此台设备的校准结果没有超出校准规范的要求,且对留样再测量结果与以前的测量结果比较均没有超出标准要求。
    你认为这样处理可以吗?超期使用归入偏离的范畴,再填写一张偏离的处理单是否多余?
发表于 2009-11-8 11: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立刻进行校准,必须对被测件进行评估,甚至召回重测。
发表于 2009-11-8 14: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措施是正确的,只是少了追回超期间测试的样品(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同时要对被服务方发出通知,说明发生偏离的情况,偏离处理单是一定要填的,是一个情况记载,不会多余。如果被服务方同意你们的整改措施,可不进行重新检测,如果要求重新检测,你实验室必须无条件的进行重新检测,并收回上次的检测报告,重新出具不能再次收取检测费用。
发表于 2009-11-8 17: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分析原因是此台设备未纳入进度台帐管理,校准人员忘记校准”。采取的措施是:“纳入台帐管理并立即校准设备”,且“检测人员对在有效期内所检测的试样进行再测试,比较两次的测量结果”“均没有超出标准要求”也就达到了不合格测量设备的管理目标。按道理还应该对已经测量过的产品进行追踪处理,但是“此台设备的校准结果没有超出校准规范的要求”,即其计量特性没有发生足以产生误差风险的变化,且检测人员“对留样再测量结果与以前的测量结果比较均没有超出标准要求”,证明了产生误差风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就没有必要再去惊动和打搅顾客了。如果要说还有什么工作需要做,那就是举一反三的工作了,应该通过这个不符合项查一下是否还有类似的“未纳入进度台帐管理”,被“校准人员忘记校准”的测量设备存在。
发表于 2009-11-8 21: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分析原因是此台设备未纳入进度台帐管理,校准人员忘记校准”。采取的措施是:“纳入台帐管理并立即校准设备”,且“检测人员对在有效期内所检测的试样进行再测试,比较两次的测量结果”“均没有超出标准要求”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11-8 17:29


赞同,虽然超期,但复检时发现状态良好,说明一直都是正常的,不需要对产品进行召回。

楼主采取的措施很好了。
发表于 2009-11-8 22: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4# 规矩湾锦苑 你的这种观点放在企业内部的计量管理上是没有错的,请注意,楼主说得是“检测校准实验室”,所涉及的客户就不只是本单位内部啦,实验室是有一套独立于企业质量管理的管理体现文件的,是按照“17025”的要求进行的体现管理,不是单纯的企业内部计量管理。在质量手册里对外部服务的要素里就有相关的要求,实验室必须对发生的偏离有义务告知客户,请大家回去查查各自实验室的体现文件手册吧!
发表于 2009-11-9 00: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正确的,偏离处理单必须要填,因为这是检测校准实验室明确规定的。
发表于 2009-11-9 12: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09-11-9 12:06 编辑

6# OUYANGGANG
楼主的实验室是“自校准的检测实验室”,是提供检测服务的“检测实验室”,不是对外开展校准工作的“校准实验室”。
       因此,它的顾客是需要提供准确检测数据的单位和个人。我的理解,按照GB/T15481(ISO17025)的4.9.1条关于“不合格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要求,楼主既然已经对超期使用的“不合格测量设备”查明了原因(此台设备未纳入进度台帐管理,校准人员忘记校准);制定并完成了纠正措施(纳入台帐管理并立即校准设备);对不合格测量设备可能产生的误差风险“严重性进行了评价”(检测人员对在有效期内所检测的试样进行再测试,比较两次的测量结果);“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做出了决定”( 此台设备的校准结果没有超出校准规范的要求,且对留样再测量结果与以前的测量结果比较均没有超出标准要求);该做到的就已经作到位了。
       至于标准中本条第d)款“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也就是实验室“对发生的偏离有义务告知客户”,但是我认为,这一条不是“必须”的。楼主这次的不符合项严重性已经经过验证,验证结果还没有达到“必要”的程度(对留样的再测量结果),因此,就没有必要“通知客户”或者“取消”实验室的这项检测任务了。
       但是,如果楼主的实验室是“校准实验室”,复校的结果与原来的校准结果肯定是不相同的,此时,就达到了通知客户的“必要”程度,必须以正确的校准结果报告换回已经发给客户的不正确的校准报告。此时你说的就完全正确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11-9 22: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8# 规矩湾锦苑
   我还未明白你所说的“如果楼主的实验室是校准实验室,复校的结果与原来的校准结果肯定是不相同的”,校准实验室的标准装置复校时也有可能与原来的结果接近,而自校准的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设备复校时也可能与原来的结果不同。
     我认为不论是校准实验室还是自校准的检测实验室,若校准结果与原来的结果有差异时均应通知客户,若与原来的结果接近,可不通知客户,不知是否正确?
发表于 2009-11-9 23: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9# 随风飘扬
赞同你的意见,呵呵。不过校准这个活动的产品对象是测量设备,不同于检测这个活动的产品对象。因为测量设备是用来实现测量的,对于顾客的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往往校准人员是不可预知的。因此两次校准结果“接近”的程度控制在多大范围,才可以不通知顾客,很难掌握,除非双方有预先的约定。所以,一般来说,应该将两次校准的差异通知顾客,以便顾客在使用该测量设备时掌握,不至于因测量设备的校准数据问题对顾客产生测量误差风险。而检测实验室的产品是检测结果,只要验证测量设备的校准结果没有对发出的检测结果产生误差风险,就没有必要去打搅顾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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