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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 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压力表原始记录的法制要求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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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6: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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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压力表检定原始记录的法制要求如何解决?根据“计量法”的要求,压力表的原始记录和检定证书均要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如果你遇到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压力表,客户要求出具检定证书,你是如何处理的呢?希望大家讨论一下
发表于 2009-11-9 18: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拒绝检定,客户的要求是非法的。
拿来16两的秤你也给他检定吗?
你C1的驾驶证能开大客车吗?
一个道理,能做,但是做了就是违法。
发表于 2009-11-9 19: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进口仪器设备比较多,由于在定合同时就没有提出要求,造成使用的压力表为非法定计量单位如PSI等。对于这类表,从执行计量法的角度来说完全可以拒绝检定,但如果不是使用在需要强制检定的场合,可以采用校准的方法,给出非法定计量单位值对应的法定计量单位的值,表明换算关系。
发表于 2009-11-10 00: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赞同风版主的说法,我们公司是生产企业,有许多的进口设备,其上的压力表使用的都是非法定计量单位,我们采用的也是校准的方法,做记录时是将其值换算成法定计量单位了的。
发表于 2009-11-10 09: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90年代我们也是这样的,经常进口设备,配备的计量器具有好多非法定单位。多了、烦了,最后决定不检定,把国家的规定给他们看,谁买的设备去找谁吧。坚持几年以后,现在没有这种情况出现了,进口计量器具时都注明要符合我国的计量检定规程。
记得在电视上经常看到,我们出口产品要符合欧盟什么什么的规定,俺们也要强硬,不符合我国的规定你也别进来。
坚持数年,必有好处。不该违法的迁就。
何况我国的规定从没有和国际的规定有过冲突的。
发表于 2009-11-10 10: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zhoujidai 说得在理;能按计量法坚持当然好,可有些企业就会通过别的渠道找领导关照,不检也过不了关呀!
发表于 2009-11-10 11: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执行检定来说,流连老师的做法我完全赞成。只是现在校准市场已经开放,一切都要为客户着想,采取校准的办法既不违法,也满足客户要求,这就是市场行为了。
发表于 2009-11-11 21: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吧,注明对应点的法定计量单位,证书上注明用户要求
tzjlcs217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0-4-13 14: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可以满足客户要求的,检测一下,出个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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