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量技术人员委托培训工作的管理,调动本所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量检定人员的积极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委托培训范围和内容 (一)本办法中的委托培训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委托我所代为培训计量检定、校准、检验人员(含本所委托的专业计量技术人员培训)。 (二)委托培训的内容为我所受权开展的计量检定、校准、检验项目范围内计量器具工作原理、检定、校准、检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三条 委托培训组织管理 (一)委托培训工作归口本所技术委员会管理。 (二)委托培训由本所技术委员会指定培训教员(也可以指定专业实验室)。 (三)指定的培训教员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持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培训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或具有国家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人员。 2、持续从事培训项目(或相关计量检定、校准、检验项目)十年以上,并具有计量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3、对本专业工作认真负责,在本专业计量检定、校准、检验工作中无重大差错人员
(四)接受委托培训的专业实验室在培训资源不足时,必须向本所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批准后,可以向有资质的相关兄弟计量所、企事业单位借用相关资源或以其他方式完成培训工作。
第四条 委托培训程序 (一)委托培训需委托单位提前15天(节假日顺延)提出申请,填写《计量检定人员委托培训申请表》,加盖委托培训单位的公章后报本所技术委员会批准,向指定的培训教员(或实验室)下发《委托培训通知书》后方可开展培训。 (二) 受培人员应在本所技术委员会通知培训的前五天内到本所相关培训教员(或实验室)报到,并交纳相应的培训费用。
(三)培训教员(或实验室)必须认真调整好检定、校准、检验工作,合理安排培训与日常工作。 第五条 委托培训教材、时间和费用 (一)本所技术委员会负责提供相关培训教材,如相关计量检定、校准、检验规程(规范、规则)和计量基础、专业知识教材。 (二)受培人员必须具有高中(含高中或同等学历)人员。根椐受培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从事培训专业的年限,培训时间可以有几下三种: 1、培训前从未有过从事培训计量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受培人员,培训时间为3个月(以工作日为准,下同)。费用为1500元。 2、培训前有1年以内(不含1年)时间从事过计量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受培人员,培训时间为1个月。费用为800元。 3、培训前有1年以上(含1年)时间从事过计量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受培人员,培训时间为1个星期。费用为500元。 (三)培训结束后,受培人员经相关部门考试合格后,经所长批准,培训教员可提成相关费用。费用提成金额为: 1、培训费为1500元的,提成500元。 2、培训费为800元的,提成300元。 3、培训费为500元的,提成200元。 4、为本所培训人员的,所部给予奖励500元。 第六条 责任和义务 (一)培训教员必须允分覆行职责,以对受培人员和本所信誉高度负责的态度保证培训质量。 (二)培训结束后,受培人员经相关部门考核理论或操作成绩不合格的,培训教员不能提成相关费用。 (三)培训教员应教育受培人员爱护本所计量检定、校准、检验设备和其它公共财产。如有损坏或丢失,培训教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本所技术委员会集体讨论后的决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9年2月20日起在本所范围内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