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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 《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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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水 发表于 2010-1-3 09: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告别“长明灯”、“长流水”……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存在的浪费现象将进一步得到遏制。1月1日起,《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以下称《办法》)开始实施,其中推出的一系列措施,将力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团体组织节约能耗。     公共机构能耗设“定额”     《办法》规定,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和适时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按照要求,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     一些单位存在“混表计量、吃大锅饭”的现象,导致耗能难以监测、节能责任不清。针对这一问题,《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办公区和非办公区及合署办公的单位能耗要分户计量、独立核算,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这为准确统计公共机构用能情况奠定了基础。     不节能项目不得开工     《办法》规定,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严控公共机构新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有效整合办公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建设办公用房,减少公共机构资源浪费和能源消耗。     为从源头消除公共机构能源浪费,《办法》规定,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对既有建筑维修及装修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严格控制维修、装修的规模和标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此外,实施节能改造时,要安装供热系统调控、用热计量等装置。进行公共机构新建建筑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中,要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优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超标采购公车将被收回拍卖
    公务用车是耗能大户,《办法》就此专门作出规定:公共机构要按标准和编制采购公务用车。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采购公务用车,不如实报告公务用车数量,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予以通报,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共机构要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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