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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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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tom.cheng 发表于 2010-1-12 18: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一般企业的客户要求比较严,而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还是选择各方面实力较强的校准机构好一些。
wjshanghai1314 发表于 2010-1-13 11: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颁发证书的单位应该有解释吧,很多地方上的计量单位的证书都是自己省局办的,搞也搞不清
飘八零 发表于 2010-1-16 13: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问题是ILAC、APLAC、PAC这些组织谁认?
呵呵,没有国际互认又有何用?
lhc2007 发表于 2010-1-19 20: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国实验室认可是实验室国家认可委的一站式认可,发CNAS认可标识;实验室资质认定分国家和省(市)liaer两级,均发标识;所以,从标识的情况来看既非CNAS,亦非CMA,只能是地方性的,
yangfengchao 发表于 2010-7-10 10: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CMA和CAL认证在中国具有和cnas的同等效力
shange 发表于 2010-7-10 11: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新的动态。
上海市地方法规《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了从事计量器具校准或者计量鉴证业务的机构,应当经市质量技监局资质认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计量器具校准和计量鉴证服务。
这是以地方法规规范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校准,被其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校准证书是得到法律承认的。
作为企业,可以选择这样的机构进行校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0-7-10 21: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9# lhc2007

  我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楼主要选择为自己提供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机构,这个机构也就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机构了,当然这个机构就“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该部门颁发的《计量校准实验室认可证书》及其附件限定的可以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范围的范围,是合法的,有效的。反而实验室如果没有这个“证书”,或者开展没有包括在证书附件限定范围内的校准项目,属于非法开展计量校准,不会得到法律认可的。
  31楼提供的信息如果可靠,如果《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经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其中规定“从事计量器具校准或者计量鉴证业务的机构,应当经市质量技监局资质认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计量器具校准和计量鉴证服务”。那么就更加加强了这份《计量校准实验室认可证书》法律效力,这份证书不仅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同时也符合地方法规的规定。
  但是,楼上有的量友说到了企业内部开展计量校准工作的合法性问题,我认为目前来看我国还没有哪一个国家法规或者地方法规规定必须获得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认可的说法。开展计量校准活动必须得到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的认可,仍然仅仅限于“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活动。
19621103xjl 发表于 2010-7-11 11: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32#!
“但是,楼上有的量友说到了企业内部开展计量校准工作的合法性问题,我认为目前来看我国还没有哪一个国家法规或者地方法规规定必须获得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认可的说法。开展计量校准活动必须得到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的认可,仍然仅仅限于“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活动。”这句不全面
19621103xjl 发表于 2010-7-11 11: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也是量值传递和溯源,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也应按JJF1033-2008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开展校准工作。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0-7-11 12: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0-7-11 12:22 编辑

回复 34# 19621103xjl


  检定的目的是保证计量器具的溯源性,是从国家计量基准开始,逐级向下传递,确保所有的计量器具准确可靠,因此这种所谓的溯源性在我国常常称之为量值传递。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必须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并接收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的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对社会提供计量检定服务还必须是法定计量机构或者得到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授权。这是计量法的规定,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校准的目的是保证被测量值的溯源性,是从实际被测参数的测量要求出发,向上追溯,使测量结果与国家或国际计量标准(基准)相联系,这也是国际通行的量值溯源方法。用校准的方法量值溯源不一定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但是用于校准工作的计量器具必须送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这是肯定的。例如某产品要求(20±0.2)mm,企业自制了专用的检验标准块(称为专用量具),要求专用量具通端和止端尺寸控制在±0.02mm内。企业编制了该标准块校准规范,开展内部校准,规定用测量范围(0~25)mm的外径千分校准。查外径千分尺检定规程知其最大示值误差为0.004mm,完全满足±0.02mm允差的量值溯源计量要求,该外径千分尺是经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者授权计量技术机构的检定合格,这也就满足了计量校准的要求,就不一定建立最高计量标准,接受计量标准考核了。当然如果是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提供公正数据,那个外径千分尺就上升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了,还是应该接收计量标准考核的。
  我国规定了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无论是检定,还是校准,或者是工程参数检测,都必须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接受相关考核、认可、计量认证、计量授权等。但是对于不涉及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校准活动,仍然没有任何一个法规规定应该接受计量标准考核或者计量认证、计量授权,企业完全可以自主管理,原则就是确保测量结果(被测参数)的溯源性就可以了。
19621103xjl 发表于 2010-7-13 19: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19621103xjl 于 2010-7-13 19:04 编辑

回复 35# 规矩湾锦苑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JJF1069-2008)进行考核。理由如下。


(国家有关计量标准管理的规定)

1.、计量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 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注:有关计量标准、校准、检定的定义:见JJF1001—1998(以此为准)。

根据上述计量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以明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JJF1069-2008)进行考核。而与其是否开展检定还是校准、对社会开展还是对内部开展无关。并且,现在国家各级计量行政部门也是这样操作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0-7-14 01: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6# 19621103xjl


    是的。再补充一个法规的相关条款:
  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签发了72号质检总局令,批准公布《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其中第五条内容是: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以上说明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是可以分为最高标准和其它标准的。对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无论是最高标准还是其它标准都是要进行计量标准考核的,无非是负责考核的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的级别不同而已。但是,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则只要求对最高计量标准进行考核,其它的工作计量标准不做强制考核要求,或者干脆说可以不要求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进行计量标准考核。
19621103xjl 发表于 2010-7-14 10: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是可以分为最高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中的“其它标准”应称为:次级标准。
19621103xjl 发表于 2010-7-14 11: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JJF1069-2008)进行考核。理由如下。”中,“按JJF1069-2008”应为:按JJF1033-2008。
张艳 发表于 2010-7-14 11: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规矩湾锦苑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JJF10 ...
19621103xjl 发表于 2010-7-13 19:00



    JJF1069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33是《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一个是针对机构的考核,一个是针对标准的考核。所以最后的结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JJF1033-2008进行考核,而不是按JJF1069进行考核。出笔误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0-7-14 13: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是可以分为最高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中的“其它标准”应称为:次级 ...
19621103xjl 发表于 2010-7-14 10:45



     的确,我说的“其它标准”在基层计量人员的俗称中一般称为“次级标准”。实际上“次级标准”在JJF1001的正式术语中是特指仅次于国家基准的副基准和工作基准的(见8.5条),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不存在次级标准的(除非国家特别授权)。
  我说的“其它标准”在JJF1001的正式术语称为“工作标准”(见8.7条),JJF1001对“最高标准”的正式术语为“参考标准”(见8.6条),参考标准和工作标准合称为“传递标准”(见8.8条),传递标准与国家基准、国际基准统称为“测量标准”(见8.1条)。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0-7-14 13: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0-7-14 13:57 编辑

回复 39# 19621103xjl


     呵呵,19621103xjl 量友的确出笔误了。
  JJF1069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无论是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还是授权对社会提供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都属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范围,必须按JJF1069进行考核合格。
  JJF1033是《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是针对计量标准的考核。如果一个单位,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设立的计量技术机构也好,还是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计量技术机构也好,只要向社会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就必须首先接受JJF1033的考核,它的计量标准无论是最高计量标准还是工作标准就都成为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都必须接受JJF1033的考核。JJF1033考核合格才能够再接受JJF1069的考核。也就是说JJF1033考核合格是接受JJF1069考核的先决条件。
  但是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如果不对社会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只是开展内部计量校准活动,那么它就没有必要接受JJF1069的考核。同时,接受JJF1033考核的范围就是它的最高计量标准,而其工作标准是可以不接受JJF1033考核的。当然如果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考核,也并不反对。以前面我在35楼举的例子,企业用千分尺校准内部使用的那个标准块就没有必要接受计量标准考核。如果该实验室对外开展那个标准块的校准,那个千分尺就变成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该接受计量标准考核。这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JJF1033-2008进行考核”的含义。不仅仅如此,这个企业的计量机构还应该接受JJF1069的机构考核。
19621103xjl 发表于 2010-7-14 21: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不是笔误是错误,谢谢二位指正!
19621103xjl 发表于 2010-7-15 01: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2# 规矩湾锦苑


      1、“JJF1069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无论是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还是授权对社会提供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都属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范围,必须按JJF1069进行考核合格。”     
      授权对社会提供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不一定是属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范围。这要看是哪种想形式的授权,只有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四条(一)的形式授权的可以是。
    例如:“计量检定机构”仅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四条(四)的形式获得授权,就可以对社会提供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服务,但该“计量检定机构”不属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范围。


    2、“JJF1033是《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是针对计量标准的考核。如果一个单位,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设立的计量技术机构也好,还是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计量技术机构也好,只要向社会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就必须首先接受JJF1033的考核,它的计量标准无论是最高计量标准还是工作标准就都成为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都必须接受JJF1033的考核。JJF1033考核合格才能够再接受JJF1069的考核。也就是JJF1033考核合格是接受JJF1069考核的先决条件。”
    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计量技术机构向社会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它的计量标准无论是最高计量标准还是工作标准不一定是都成为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要看是哪种形式的授权,只有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四条(二)的形式授权的可以是。
    例如:“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计量技术机构”仅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四条(四)的形式获得授权,就可以向社会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服务,但该“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无论是最高计量标准还是工作标准都不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JJF1033和JJF1068的考核有其法定的对象,不受理法定外其他对象的考核申请。


   附: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好山好水 发表于 2010-7-15 09: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有些地方上的操作吧
各地不尽全一致
19621103xjl 发表于 2010-7-15 14: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19621103xjl 于 2010-7-15 14:02 编辑

39#
1、“授权对社会提供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都属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范围”此话欠妥。
2、“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计量技术机构只要向社会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它的计量标准无论是最高计量标准还是工作标准就都成为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此话也欠妥。

例如:“计量检定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计量技术机构”仅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四条(四)的形式获得授权,就可以对社会提供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服务,但该机构即不属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范围,它的计量标准无论是最高计量标准还是工作标准也都不能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附:《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四条
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19621103xjl 发表于 2010-7-15 14: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39#
当然如果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考核,也并不反对。”此话欠妥。“1033”和“1069”不受理法定范围外的考核申请。
canyon 发表于 2010-7-15 16:3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要有计量授权证书,同时还要关注授权证书附加的授权范围!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0-7-16 01: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6# 19621103xjl

  1.对于什么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还是应该以JJF1069-2007的定义为准。该标准的3.1条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由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因此“授权对社会提供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都属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范围”并无不妥。
  2.计量检定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计量技术机构)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四条获得授权,有三种授权形式:
  第一种是对内部执行强检的授权。即(三),这不涉及对社会开展检定/校准服务,我们姑且搁置。
  第二种是计量器具产品检测机构的授权。即(四)中的“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指的是与计量器具这个产品质量检验、试验、产品质量监督有关的实验室授权。类似于汽车、齿轮、……等“产品”的质量监督实验室的授权。这不是计量检定机构,我们也姑且搁置。
  第三种是计量器具检定机构的授权。即(四)中的“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和(一)、(二)。实际上,(一)就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的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的另外一部分检定机构,(二)的“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目的也就是“对社会开展检定”,与(四)中的“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并没有什么原则上的差异。
  所以我说的“授权对社会提供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都属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范围”也没有不妥。“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计量技术机构只要向社会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势必要按上面第三种方式授权,而要获得这种授权,根据JJF1069-2007的6.4.2条规定“用于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基、标准必须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包括授权机构)“用于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标准”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就是说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经考核合格是机构授权考核的前提条件。
  JJF1069是针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如果企业的计量机构不向社会提供检定/校准服务,它就不是法定计量机构,因此你说得对,即便是企业自愿申请,也是不予受理的。但是我在42楼说的是假设该企业计量机构的那件千分尺对社会提供校准服务(校准例子中的标准块),那么就意味着这件千分尺上升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了,就要接受JJF1033的计量标准考核,同时该机构也必须接受JJF1069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
19621103xjl 发表于 2010-7-16 07: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46#
授权对社会提供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不一定就是属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范围,“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计量技术机构向社会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它的计量标准无论是最高计量标准还是工作标准”也不一定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就是说“对社会提供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可以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范围,“它的计量标准无论是最高计量标准还是工作标准”也可以不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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