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2009年第133号公告)

[复制链接]
兑水 发表于 2010-1-14 16: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


进口植物种子、苗木、砧木、接穗、插条、球茎、块根等活体植物繁殖材料(以下简称“植物种苗”)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的检疫风险极高。为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扩散,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经与农业、林业部门协商,对进口植物种苗采取指定入境口岸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植物种苗口岸应具备现场查验、除害处理、隔离检疫设施等必要条件,所在检验检疫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检测手段和技术能力。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实地考核评估,现公布第一批符合条件的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见附件)。

二、进口商或其代理人进口植物种苗,应当依法办理进境检疫审批,并选择从公布的指定口岸入境。

三、根据口岸条件和贸易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5-16 08:24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