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法规] 请教各位量友:企业用校准标准器必须要检定嘛?

 关闭 [复制链接]
joe.jiang 发表于 2010-1-26 18: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公司标准器快到期,需要重新审核建标,咨询了市计量局的人,他们说计量法律企业用标准器必须要经过检定?计量法规定这条了?我迷惑了,请各位量友帮忙解惑 ,谢谢啦
         另外说下市计量局一直想要做我们公司的生意,但是他们技术不好(包括硬件设施,服务不好,质量不好),公司一直没有给他们做,我想会不会以这个理由不给我们建标啊?
lanshago 发表于 2010-1-26 20: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公司的标准器都送省院检定,市所根本做不了。不过企业最高标准必须检定是对的,计量法确实规定了,否则企业无法保证标准器的准确性,无法进行量值溯源。
路云 发表于 2010-1-26 21:4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0-1-26 21:52 编辑
最近公司标准器快到期,需要重新审核建标,咨询了市计量局的人,他们说计量法律企业用标准器必须要经过检定 ...
joe.jiang 发表于 2010-1-26 18:37

    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属于强制检定的项目,必须要有连续的溯源记录(即《检定证书》)。你们单位的“标准器快到期了,需要重新考核建标,......”。说明你们是已建标准,且快要到期了。按理说应该在标准的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并提交《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一般是5年)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并不需要重新建标。如果是封存的计量标准,不能提供连续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则必须提供当时办理的《计量标准封存申请表》。建议楼主仔细研读一下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恺撒游神 发表于 2010-1-26 22: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器肯定要检定了,只要你按标准做了,复查时人家也不会难为你们的
风吹石 发表于 2010-1-27 08: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必须执行检定。
计量检定业务是计量所(院),标准考核(复查)属计量局的有关部门,这是两回事。
 楼主| joe.jiang 发表于 2010-1-27 08:2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路云


    非常感谢,我是中途接手,咨询以前的负责人,他们对标准器只有校准证书(周期一年),现在计量局要标准器的检定备案证书,估计复审估计有问题了......
 楼主| joe.jiang 发表于 2010-1-27 08: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风吹石


    在我们这,他们是一个部门,计量局也整业务了
 楼主| joe.jiang 发表于 2010-1-27 08: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lanshago


    我们是给一些校准单位,他们的标准器溯源到省里甚至国家的标准,所以我们的标准器可以溯源到国家标准的......
曈昽 发表于 2010-1-27 08: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JJG1033-2008,上面对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有要求的。

1、计量标准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或者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主要配套设备应当经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
2、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
3、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可以依据有效的校准方法进行校准。。。。。。
zhoujidai 发表于 2010-1-27 09: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所以企业的标准器必须检定,至于具体送那个单位检定是公司自己的事,只要检定单位具有检定资质。
sghd 发表于 2010-1-27 10: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器具是必须由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
bolag 发表于 2010-1-27 14: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计量法里面是有说明的,企业最高计量检定器具是必须要检定的,而且涉及到敏感的项目(诸如安全,结算等项目)必须要强检。
成精 发表于 2010-1-27 14: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最高标准器当然要检定了,
给市所检那是当然的,
关系还是要搞好一点的嘛,
态度问题和你们公司的前途问题哪个轻哪个重呢?
当然你送到省所也是行的,只要检定证书就行了!
sxmxljx 发表于 2010-1-27 16: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的计量标准器肯定要检定,这是确凿无疑的,否则,小心受罚!另外,送检标准器一定要认清检定或校准的区别,现在有些检定机构动不动就将检定改成校准,这是由于校准这个名词和这种方法现在比较时髦,用着新鲜!你是用于进行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器,不是一般工作用计量器具,若不是无法进行检定的进口计量器具(或其它计量器具)的话,绝不可以进行校准。若检定机构给你开的是校准证书,这种情况不是无知就是有意(如没有这种检定能力而为之),可据理力争,甚至诉之法律,挽回损失。
另外,计量标准器具属强制检定的,本单位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在那进行检定必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定,不是你想送那都行的事。
 楼主| joe.jiang 发表于 2010-1-28 08: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zhoujidai


    谢谢老兄回答,这个计量局自己都没有能力做检定,真不知道他们是怎么给我们建标的
xqbljc 发表于 2010-1-28 09: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标准中的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到底是需要检定还是校准,应根据JJG1033-2008的规定进行。这就是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可以依据有效的校准方法进行校准。校准的项目和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满足其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当不能采用检定或校准的方式溯源时,应当通过比对的方式,确保计量标准量值的一致性;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均应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包括符合要求的溯源性证明文件)。
       一味的强调《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而得出“计量标准的标准器必须也只能进行检定”是不合适的,毕竟 《计量法》是80年代的法律,其并没有涉及校准的内容。如果计量标准的标准器没有相应的检定规程,只有相应的校准规范,总不能依据校准规范开出检定证书来吧。
 楼主| joe.jiang 发表于 2010-1-29 09: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xqbljc


    严重同意,计量法也应该更新下了
zhoujidai 发表于 2010-1-29 09: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joe.jiang

标准建标是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而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测试所不是一个行政管理行为,是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一个部门,它们是否能够开展检定的项目与申请建标没有关系。
xqbljc 发表于 2010-1-29 14: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或到期计量标准的复核,确实为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但在实际操作时,这些考核或复核的技术工作绝大部分是由受委托的计量院所到现场或函审进行的。这就是中国计量工作的现状。所以当计量行政管理行为与计量技术工作混淆在一起的话,许多事情是说不清的。
kuku000 发表于 2010-1-29 14: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的标准器必须检定,不然不可能通过复查的
xqbljc 发表于 2010-1-29 15: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计量标准的标准器没有相应的检定规程,只有相应的校准规范,如何必须检定!总不能依据校准规范开出检定证书来吧。
质检新手 发表于 2010-1-29 21: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计量法出台后可能就不要检了吧
随梦而飞 发表于 2010-1-30 19: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joe.jiang


    必需的
我爱计量 发表于 2010-1-30 20: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啊,他们这样太没道理了,尤其校准溯源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的。
zjauto 发表于 2010-1-30 21: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计量标准必须由当地直接上级检定的 .因为您的证书是他们发的.要不然可以卡你.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5-14 12:24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