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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强检计量器具没有检定,有没有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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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辽平 发表于 2010-4-2 22: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局最近到一厂去,发现其用于生产的计量器具没有检定,我们多次与其沟通,他们就说不检,我们有什么依据可以强制性的检定?
风吹石 发表于 2010-4-3 10: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掌握产品许可证,又不是他们产品的接收方,说服力是有限的。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0-4-3 11: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知道这家企业是不是出口加工型企业。如果是,是有办法的。可以让质监系统的出入口检验检疫局以出口审核为由,对这家企业进行审查。
不过问题是,出入口检验检疫局的会不会与你们配合了。
dbhlong 发表于 2010-4-3 13: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器具没有检定,用什么来保证计量器具的整确?
YXQ 发表于 2010-4-3 14: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非强检计量器具就不能按照强制规定要求检定,是否校准、怎样校准最好应由企业自己做主。不过,作为一般工业产品的质量控制手段,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应该溯源。你局可以按照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产品质量检测和质保体系审查和产品监督抽检,审核其是否能提供有效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有要求),自检自校也应该提供相关证明。计量器具长期失控,其实对企业自己产品质量控制也不好,必定市场竞争是无情的。如果该企业生产的是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有关规定更严格。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0-4-3 15: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你们发现某厂用于生产的计量器具没有检定,该厂肯定是违法的,我认为可以根据以上三条进行规劝和处置。但是,第四十六条说的很清楚,由于是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至于他们怎么检,自己检还是送外检,送哪里检,都是他们的权利,就不要过多干预了。根据现在的形式,如果他们执行了校准,你们也可以认同。
九仙 发表于 2010-10-15 13: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检计量器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制订检定周期,但应该要检定,如果完全不做,可以采用上楼主的观点,进行操作。
zhilingbaozhen 发表于 2010-10-15 13: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检计量器具也是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
lyzbb 发表于 2010-10-18 12: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是非强制检定的量具,检定和校准是人家自主自愿的行为,你有什么权利处罚?!
178311022 发表于 2021-9-8 16: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如果未检肯定的违法的,但是目前相关法律还比较老旧没有比较适用的罚款手段,但是市场监管人员检查时可以开整改通知书责令他整改,如不整改可以在相关营业执照年审啊这些方面考虑是否让他继续经营,其次上边有些人的观点和法律法规对比还是有些偏差的,企业可以自行检是需要建标的,如未建标那么还是需要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的,因为新强检法规才出台这方面监管全国各级行政单位经验都不足所以很多地方处于放任状态,估计总局需要推,慢慢来市场肯定会越来越规范的
长度室 发表于 2021-9-9 10: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有规定的,非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机构检定,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也有规定。第四十六条 规定可停止使用,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jiyuepeng 发表于 2021-10-27 10: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1-9-9 10:35
《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有规定的,非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机构检定,县级以上 ...

2018年修订计量法把县级以上计量行政监管删除了
长度室 发表于 2021-10-27 10: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jiyuepeng 发表于 2021-10-27 10:22
2018年修订计量法把县级以上计量行政监管删除了

看了一下,确实去掉了。但非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还是要自行检定或送检。实施细则那条是否有变动?
jiyuepeng 发表于 2021-11-2 09: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变,计量法是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根本,计量法都变了,计量实施细则都没有变
zhjleo 发表于 2021-11-6 13: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0-4-3 15:4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 ...

受教!!!!!!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1-11-7 23: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主题帖是11年前的帖子了。根据现在计量改革的发展形势,“检定”的定义本身属于法制计量范围的专用术语,本身就是“强制”的,因此因上世纪八十年代“校准”的概念还未普及而不得不使用的“非强制检定”将退出历史舞台。“非强制检定”主要将由术语“校准”取代。
  测量设备(实施测量过程所必须的东西,计量器具仅仅是测量设备的一种)的管理,将不再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而分为“强制管理”与“自主管理”。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强制管理目录”,国家“目录”规定“检定”的必须执行“检定”,“目录”中没规定必须“检定”的,以及没列入“强制管理目录”的其他所有测量设备,将均纳入“自主管理”范围,由使用单位自主选择“校准”、“检定”或“比对”等方式量值溯源,可以内部进行,也可以送法定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校准机构进行。使用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计量标准”,企业建立的计量标准,国家也不再对其进行“计量标准考核”。除非企业对社会开展校准服务,其“计量标准”即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标准考核。
  按照当前计量改革趋势,楼主所说的“用于生产的计量器具”不属于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应判为“自主管理”。因此,这种测量设备“没有检定”,是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与其沟通,他们就说不检”并不违法,就不能要求企业执行强制性的“检定”,他们完全可以自行“内部校准”或送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技术机构“校准”。
路云 发表于 2021-12-8 19: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测量设备(实施测量过程所必须的东西,计量器具仅仅是测量设备的一种)的管理,将不再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

16楼某人纯粹就是胡说八道。当下“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仍然是并存的两种法制计量溯源方式。

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强制管理目录”,国家“目录”规定“检定”的必须执行“检定”,“目录”中没规定必须“检定”的,以及没列入“强制管理目录”的其他所有测量设备,将均纳入“自主管理”范围,由使用单位自主选择“校准”、“检定”或“比对”等方式量值溯源

按照当前计量改革趋势,楼主所说的“用于生产的计量器具”不属于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应判为“自主管理”。因此,这种测量设备“没有检定”,是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与其沟通,他们就说不检”并不违法,就不能要求企业执行强制性的“检定”,他们完全可以自行“内部校准”或送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技术机构“校准”。

看看最新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第二条的原文是怎么说的吧:

a.png

有没有“非强制检定”啊?16楼规某存心恶意别有用心地故意删除原文的关键词,以达正经歪念忽悠误导之目的。

使用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计量标准”,企业建立的计量标准,国家也不再对其进行“计量标准考核”。除非企业对社会开展校准服务,其“计量标准”即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标准考核。

这又是一例典型的、没有任何根据的胡说八道。看看2020版《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条是怎么规定的吧:

b.png

企业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国家不对其进行考核了吗?纯粹就是信口开河的瞎编臆造。

长度室 发表于 2021-12-9 09: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1-12-8 19:12
测量设备(实施测量过程所必须的东西,计量器具仅仅是测量设备的一种)的管理,将不再分为“强制检定”和“ ...

“企业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国家不对其进行考核了吗?”从之前发布的计量法征求意见看,今后还真有可能不用申请考核了。
路云 发表于 2021-12-9 17: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1-12-9 09:12
“企业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国家不对其进行考核了吗?”从之前发布的计量法征求意见看,今后还真有可能不 ...

征求意见稿不是正式发布的法律文件,有可能不用申请考核,但也有可能仍然需要考核。规某人说国家不再对其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定论,纯属他个人猜测,没有任何依据,完全是彻头彻尾不负责任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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