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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关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制修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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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花 发表于 2010-4-16 16:2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JJF1002-1998《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自发布以来在我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订定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JJF1002-1998的实施期间,收到了许多使用者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在其应用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鉴于上述原因,目前国内部分专家对JJF1002-1998着手开始修订。新修订的规则仍是以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 ML)技术工作导则第2部分《国际建议与国际文件的起草与表述规则》英文版(DIRECTIVES FOR THE TECHNICAL WORK, Part2:Guide to the drafting and presentation OIML International Recommendations and Documents)为基础进行修订的。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范围

取消了原规则中关于采用国际建议是的书写格式的要求。修订后的规则只要求对规程采用国际建议的程度给予说明,而此要求已在“引言”一章中进行了阐明。

2引用文献

原规则中对本章节“引用文献”的含义没有明确界定,给使用者造成一定的困惑。本次修订明确了其含义为:只有那些在使用规程中必不可少的、如不引用规程则无法实施的文件,为“引用文献”。这就要求引用文件中的具体条款或特定内容被所起草的规程所使用,是此规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以往的一些使用者,常常将起草规程过程中遵循的一些导则或规则的文件,作为“引用文献”而列入本章中,显然是不正确的。在此规则修订版发布实施后,应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3.
术语和计量单位

原规则对此章节中“术语”的要求过于简单,常常让使用者无所适从。本次修订细化了具体要求,对术语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便于使用者操作执行,也使规程的使用者更加易于对规程条款的理解和实施。

4.
计量器具控制

取消了原规则中此章节有关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内容,并加注说明:今后规程将不再涉及型式评价的内容,有关内容应按JJG1015《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和JJG1016《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的要求独立编写相应的技术规范。

同时取消了原规则中“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这一章节。

5.
检定条件

原规则本章节的内容过于笼统,实质上没有对检定条件提出具体要求。本次修订将检定条件要求具体化,并要求计量标准装置为由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已获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6 引用

   在原规则中此章节的基础上,增加举例说明部分,使使用者便于理解。

7 引用其他文献

    取消了原规则本章节中有关“篇幅不要过长,若篇幅过长可放入附录”的内容,增加了“若引用的内容篇幅不长时,可根据需要,将其内容放人正文”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让规程使用者一目了然,不必查找其他文件,便于规程实施。

8附录

增加了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内页格式,对其内页信息做了详细规定,力求达到统一及规范化。


由于这个规范是基础规范,因此对于今后的计量检定意义巨大,为了更好地将这个标准修改好,特开此帖,希望大家多提自己对于目前规程中相关内容设置的看法。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0-4-16 17: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2.引用文献”和“7.引用其他文献”容易使使用者迷惑混淆,建议“7.引用其他文献”改为“7.参考文献”。
  正如楼主所说:“引用文献”是指“那些在使用规程中必不可少的、如不引用规程则无法实施的文件,要求引用文件中的具体条款或特定内容被所起草的规程所使用,是此规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被引用的文献有版本号(一般是发布年号),就意味着最新版本不适用于本规程。如果被引用的文献无版本号,就意味着必须使用最新版本。
  “参考文献”则是对该检定规程的整体起到参考、借鉴或者征引过的文献,不属于该检定规程的正文,不是在实施该检定规程时必须执行的文献。参考文献记录了标准、规程的渊源,反映了某一主题的来龙去脉,体现了科学研究的继往开来,也显示了标准、规程的起点、深度和广度。通过引用参考文献,可以将该检定规程与其他标准、文献之间的有机联系告诉规程使用者,便于相关人员开拓视野,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共享成果,节省时间,少走弯路。另外,正确引用参考文献也是标准、规程起草者对别人劳动的尊重和对知识产权的维护。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0-4-16 17: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4.计量器具控制 取消了原规则中此章节有关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内容”。计量检定与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种活动,两者本不应该混为一谈。一项是计量器具投入使用后的质量控制法制行为。另一项则是计量器具尚未投入生产前,是否具备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条件,进行的技术审查法制行为。
飘八零 发表于 2010-4-18 22: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份规程早应该更新了
另外国外没有标准作废一说,是否国内也应该跟上?
易拉罐子 发表于 2010-4-19 10: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1、首先应明晰哪些类别的器具应撰写检定规程,哪些器具应撰写校准规范!现在这一块很模糊,给大家造成了很多困扰。这其实体现了国家对于检定和校准行为的分类和明确,现在的状况是有的地方希望对该器具开展检定的就申报检定规程,夹杂地方利益在内,十分不利于国家对于计量的规范。个人认为除了强检器具,其他的都应该是校准。
  2、检定条件不应该包含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条件在内。这其实是混淆了技术确认和行政许可的概念,规程只应该是用来作为技术确认的依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却是行政授权许可。行政许可的前提是计量标准先经过了规程为依据的技术确认,这样写有点本末倒置。
xqbljc 发表于 2010-4-19 13: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提出“哪些类别的计量器具应撰写检定规程,哪些类别的计量器具应撰写校准规范”,应该讲问题提出的很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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