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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1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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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水 发表于 2010-4-30 16: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13号公告《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

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强制性认证所适用的标准GB 17465.1-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7465.2-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设备用互连耦合器》、GB 17465.4-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第2部分:靠器具重量啮合的耦合器》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发布,并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施。自2010年6月1日起,上述新版标准对应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的规定,符合新版标准及与之配合使用标准要求后方可生产、销售和进口。
  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对应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或者GB 17465.1-1998、GB 17465.2-1998(以下简称旧版标准)申请认证;自2010年6月1日起,认证机构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二、考虑到此次新版标准与旧版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对于已经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于新版标准发布后、并应在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接受实验室依据对应标准差异项目(见附件)实施的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予以暂停;2011年9月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三、对于2010年6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四、为确保证书转换工作顺利进行,各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执行新版标准的具体实施文件,并采取有效方式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敦促其尽快提交换证申请并进行送样检测,以使其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证书转换。同时,认证机构还应采取相应措施满足下列要求,以简化、减轻企业负担:
  1.对于获证产品由于申请时间先后的原因,可以合并为一个单元而未合并的,补充测试时按照一个单元处理。
  2.换证产品检测工作应按照我委规定的检测地域范围,原则上在原实验室进行。
  五、指定认证机构应按季度将证书转换情况(包括换证率、存在的问题等)报送我委,以便及时掌握证书转换工作的进展情况。
  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在2010年7月15日之前向我委认证监管部上报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上报备案。
  附件:新、旧版标准差异及补充试验项目表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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