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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0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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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水 发表于 2010-5-14 15: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贸易工业部

签署法令实施进口工业品装运前检验的公告


为便利贸易,保证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贸易工业部2009年2月24日签署了《关于中国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谅解备忘录》(见质检总局〔2009〕第25号公告)。为执行该谅解备忘录并根据其本国的法律,埃及贸易工业部于2010年3月21日签署257/2010号部长令,规定自签署之日起中国生产的工业产品(不包括食品和药品)出口到埃及时,必须提交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装船前检验证书,该证书是产品在埃及清关时唯一需要提供的官方文件。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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