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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关于校准日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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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鲁海 发表于 2010-5-17 20: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有个问题咨询下,例如我们有一台设备是2009年5月15日校准的,国家规定的校准周期为1年,理论上应该是到2010年5月14日前就应该校准了,但是由于该设备是需要下厂检测的,这段时间就一台这样的设备,让检测机构下厂检测有点不划算,且检测机构也不愿意下厂,所以我想先适当的延长1个月,等下厂的设备多了再一起检测,可是领导不同意,我就想了解下,是否可以这样做,国家有没有硬性的规定,这样做合法么?有没有什么变通的方法?两边都不得罪,不然长期这样的话,我们和检测机构的关系就会搞僵的,但是不这么做,领导那里怎么办呢?
xqbljc 发表于 2010-5-18 08: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校准周期吗?一年的周期是你们自己要求的?
INTEL 发表于 2010-5-18 08: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仪器已经过了校准周期了,肯定是不能使用了,这倒不涉及合不合法的问题,你ISO审核或者客户稽核会有问题。你可以把后面一个月快到期的仪器提前和这台仪器一起校准。你可能会想要提前校准老板会不同意,但你想想,就算你每年都提前一个月校准,那就是11个月校准一次,要十多年才会多一次校准,根本就不会多什么费用,再说过个十年,这仪器说不定都要报废了。长期的考虑,你应该制定好仪器设备的溯源计划,最好是集中一年校几次,仪器少的话一年一两次就好了,把时间相隔不远的集中到一起校准,这样你管起来方便,校准单位也乐意!
zhoujidai 发表于 2010-5-18 09: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周期国家是没有规定的,最多也就是有一个建议性的校准周期,具体的校准时间是由企业根据自己的使用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校准周期,在每年的校准计划编制时进行确定(要有确定校准周期的证据),从你说的看,感觉你们公司没有进行校准周期的确定,另外你的校准计划编制也不合理,委托同一校准机构进行校准的仪器校准时间应该统一,即便于管理又节约费用。
目前你公司出现的这种情况,到校准时间的就必须进行校准,超期是不能使用的。两全其美的方法正如楼上朋友说的那样,将后面要到期的提前进行校准~~~
xqbljc 发表于 2010-5-18 10:2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性的校准周期也应该是根据用户的要求来确认的,如果用户没有此要求,那么校准是没有周期的。但是许多校准的技术依据很可能是规程,而规程又有周期的要求,应该讲这又是矛盾的地方,但是却没有权威的部门来解释此类问题。所以,虽然校准属于市场行为,但却又参杂着少许说不清楚的行政行为,可能是特色吧。
wuhuaguo54321 发表于 2010-5-18 11: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3楼的说法,我们也是按3楼的做法
xqbljc 发表于 2010-5-18 11: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校准日期的问题(实际上是周期问题),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我过去提出的制、修订规程还是规范的合理性问题。检定的技术依据必须也只能是规程,而校准的技术依据可以是规程也可以是规范,或者其它相关的外来或内部技术文件。尽管校准的技术依据可以是规程,但只能出具校准证书来体现自下而上的溯源,而不能出具检定证书来表明自上而下的量传,这是有本质不同的。
      根据权威人士的说法,在计量器具的管理方面,校准的内容包括了90%以上的范围,但就规程或规范的数量来讲,现实情况是规程的数量远远多于规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不太正常的事情。依据规程进行检定,在检定项目的多少、计量性能技术要求和检定周期的长短等诸多方面的规定来讲,规定是死的,也就是讲是不可以通融的,结果只有两种可能,那就是合格与不合格。而依据规程、规范,或者其它相关的外来或内部技术文件进行的校准,在校准项目的多少和校准周期的长短等诸多方面的规定来讲,是根据用户的要求进行的,是不可以将校准项目的多少和校准周期的长短强加给用户的(没有用户的要求,建议性的周期也应属变相的强加行为),特别是校准决不能下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校准出具的数据只能供用户参考,也就是讲,把计量器具能否继续使用的权利交给了用户。那么这样做会不会导致计量器具管理的失控呢?根据市场化经济效益的杠杆作用特点,用户会根据市场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企业的效益问题等诸多原因(包括产品质量问题的索赔甚至企业的倒闭)来处理计量器具的校准日期、使用或修理、报废等一系列事情,实际上是提高了对用户自身综合素质的要求。这才能体现出校准的所谓市场化行为,同时也体现了计量器具管理的人性化,这才应该是与市场接规,与国际接规的做法。
      上面对校准日期的问题(实际上是周期问题)的简单谈论,反映了制、修订规程还是规范应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把需要制、修订规范的东西硬要搞成规程,决不是无所谓的问题,起码从各种角度来讲都是非常不合适的。
yangjm 发表于 2010-5-18 11: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05.14到期,今天是2010.05.18.既然经常合作的检测机构近期不打算下厂,当务之急可能需要联系第二或者第三家校准机构.方便的话可以将一些信息写出来,厂商,型号,测试项目,范围,区域.
后期,需要下场校准的东西,最好提前一个月和第三方联系,找个折中的时间,第二个月初的东西尽量安排在前一个月末.
风吹石 发表于 2010-5-18 12: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3#的做法是最为合理的,我们有时候也是跟客户这样算账的。自己延期,在校准实践中是完全可以的,但执行起来比较麻烦。首先自己的体系要有文件的规定允许这样做,其次要提供充分的延期理由(不是校准机构不愿意来这个理由)也就是要做期间核查,最后还要对延后多长时间进行确认。这些都是一套繁杂的手续和技术工作,不如提前校准来的简单。
xqbljc 发表于 2010-5-18 13: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既然不存在周期问题,又何来延期或期间核查的说法呢,明明没期吗。(用户自己要求的除外,如果使用的计量器具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相信用户不会自找麻烦去的。如果使用的计量器具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应该由其产品用户通过退货、索赔或企业的亏损甚至破产、倒闭来教训这些计量器具的用户,由他们自己去反省、去认识不加强计量器具校准的危害,这比我们硬性的要求管用的多,我们还可以抽出更多的时间搞法制计量的东西或科研工作,何乐而不为呢。)
     校准既然属市场行为,那就应该靠市场来规范,我们过去已经习惯使用政府行为来管理这块,现在应该转变到为企业服务的市场调节角度上来。当然,这种位置的转变可能会不适应,甚至会比较痛苦,但这是必须的。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0-5-18 13: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会发现这样的管理上的问题?我看主要是制度上有缺憾。一般来说,关于校准周期或是检定周期,在程序上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提前或适当的滞后的。提前的话,当然没问题了,滞后的话就存在一个验证的过程。延期检定的量具,要根据最终的检定或校准结果,来对延期期间的测量过程进行识别。如果检定或校准结果表明测量设备是合格的,那么延期期间所有的测量过程是可性的,在相关表格或文件上下个相关的结论即可,如果检定或校准结果表明测量设备是不合格的,则要进行失准追溯,并制定预防措施。

总的来说,测量设备最好不要延期检定或是校准。否则会给计量管理工作带来诸多的不便。
计量单位 发表于 2010-5-18 14: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证书按规定是没有有效期的限定,但用户应据自己使用需要,一般在一年内校准一次,以确保计量准确可靠。
cxymql 发表于 2010-5-18 14: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虽说不合理,但是确实很多不止你一家的机构或厂家是把仪器周期延长了,去年“经济危机”时候不很多就这样的做法?!呵呵,关键是你仪器延迟后再检谁能看得出来?楼主是算老实人了
xqbljc 发表于 2010-5-18 14: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校准日期是由用户根据自己使用需要、根据产品质量、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自行确定,就不应该有个“一般在一年内校准一次”的说法和所谓的规定,企业需要的是真诚服务式的校准,而不是它方利益的被校准。
loyndochitea 发表于 2010-5-18 16: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户应据自己使用需要,一般在一年内校准一次,以确保计量准确可靠。同意3楼意见。
彭友 发表于 2010-5-18 17: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会发现这样的管理上的问题?我看主要是制度上有缺憾。一般来说,关于校准周期或是检定周期,在程序上 ...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0-5-18 13:23



    同意阿友观点,可以适当延迟校准,但须做验证,建议内部做设备期间核查,核查结果合格允许适当延迟。
jzhou 发表于 2010-5-18 17: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做法就很好。我们一般都是3个月集中做一次。
lixiantao 发表于 2010-5-19 00: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很少的仪器  检测机构为什么不想下厂?他们就是为企业服务的。建议你选择一些服务好的校准机构
成精 发表于 2010-5-19 09:3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公司常会遇到这些问题,所以通常做法是延期校正.
延期时间不能超过校准周期的1/3.
这个可以更改程序文件来做到.
但延期的仪器必须要再经过点检,确认其使用状况.
也要领导签字承认.
 楼主| 单鲁海 发表于 2010-5-19 19: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意见,学习了。看了大家的回复,下次我会注意将相近的设备都统一到一起同时检测。还有些朋友说可以延期,但是要做测量过程的识别,可是如果是辅助设备(像类似于电源一类的设备),只是起到供电作用的(需要一个稳定的电压,我们是做电动工具的企业),不起到检测作用的设备,是否在校准结束后还要做过程识别的步骤,像这类的辅助设备,国家又有什么样的关于校准周期的建议,起辅助作用的设备也需要检测么?
xyb88 发表于 2010-5-21 09: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单鲁海


    实际工作时检定/校准应尽可能提前一个月联系,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来实施,超期检定/校准不管是来自外部或内部的要求都很麻烦,后续手续比较烦,不划算。
dqjlk 发表于 2010-5-21 16: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校准周期是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强制检定的除外哈),可以在体系文件中加以规定。
dbhlong 发表于 2010-5-22 09: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xyb88 说得是,检定、校准都是要有计划有安排的,提前联系就能合理安排。
 楼主| 单鲁海 发表于 2010-5-22 21: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了,我理解了
yangzhaosheng 发表于 2010-5-23 21: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改一下文件,然后由领导核准,不就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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