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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问题,按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流量计(流量计量系统)中的温度变送器是需要强制检定的,可现在检定单位对温度变送器出具的都是校准证书,他们说:《温度变送器校准规范》JJF 1183-2007代替JJG829-1993, JJG829-1993《电子温度变送器检定规程》,现在没有温度变送器的检定规程了,只有校准规范,只好依据2007年的校准规范出具校准证书了,问题是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温度变送器)只进行校准合法吗?校准是否也有周期?周期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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