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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关于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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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dear 发表于 2010-9-11 16: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33-2008 C.2.3  当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组成,而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的情况下可以不必进行稳定性考核。(如分光光度计、验光机检定装置等,应该都是这种情况吧)

但是建标考核或者复查考核时都要求有重复性考核和稳定性考核。请问大家是怎么操作的?是不是你们的上级部门也非得要求你有这个稳定性考核记录?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10-9-11 16: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1、实物量具:使用时以固定形态复现或提供给定量的一个或多个已知值的器具,如砝码、量块等, “固定形态”是指固定的物理和化学形态。 楼主所举的例子不是实物量具做标准的。
2、“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组成,而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如砝码标准装置,主标准器是砝码,而被检对象是天平,就应是此情况。可将砝码例年的检定结果划成曲线,以观察其稳定性。
lhy118 发表于 2010-9-11 20: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新建标时的稳定性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在建标前试运行的阶段(一般是半年的时间),标准是否稳定,是否符合要求,只能等标准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及合格的情况下,申请建标才有意思,由于时间比较短,所以应该是能找到核查标准的。
复核时的稳定性考核的前提是具备稳定的核查标准, 一般是指稳定的实物量具,如果这个前提满足不了的话,那么是无法做稳定性试验的,所以也就不能进行稳定性考核了,比如加油机项目中,加油机的性能会随环境的变化的机率非常大,满足不了做核查标准的要求,象这种项目就不适合做稳定性试验了。
我们的做法是在复核是不会提交那份《稳定性试验记录》表格的,如果受理部门非要的话,就把《履历书》中的那份有关主标准器的稳定性记录(标准器的稳定性是可以做的)给交上。
oldfish 发表于 2010-9-15 21: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版的计量考核讲义中有描述的,对于不能够有效的考核稳定性的或者不具备考核稳定性能力的情况,可以不做稳定性实验;对于实物标准器可以用年历年稳定性作为稳定性考核。
davidow 发表于 2010-9-18 17: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版的计量考核讲义中有描述的,对于不能够有效的考核稳定性的或者不具备考核稳定性能力的情况,可以不做 ...
oldfish 发表于 2010-9-15 21:24



    可以不做稳定性试验,但是要考核!
例如使用量块建立标准,但是利用该量块在一些危险的情况下使用,造成量块的稳定性下降,必须及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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