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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也发检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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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匪 发表于 2010-12-30 11: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次看到开眼了,比质监局发的气派多了,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业大章。不知道这个事啥路道,属于啥性质的,听说也是本地搞的。
lzl_1972 发表于 2010-12-30 11: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签发计量检定员证本来就应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的有些不伦不类!
 楼主| 礼匪 发表于 2010-12-30 12: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他们都这个能力来考核吗?
xqbljc 发表于 2010-12-30 14: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个世纪80~90年代也有这种情况,如XX行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组织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检定员证,当然这也是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毕竟当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缺乏专业的培训老师、培训场合和培训时间,而且整个培训、考试、发证的直接费用很低(不超过50~80元),培训时间又比较长(不会少于15天),后来,随着培训、考试、发检定员证的直接费用大幅度增长(约800~1200元),培训也成了速成班(不超过3~5天),许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也都有了兴趣,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也就不再对外委托了。
      上面谈到的应该就是整个学习、培训、考试、发证的历史演变过程,所以还是部门包括个人的经济利益决定了培训、考试、发证的过程或方式。造成了现在应该说有些混乱的状况。
xqbljc 发表于 2010-12-30 14: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签发计量检定员证本来就应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的有些不伦不类! ...
lzl_1972 发表于 2010-12-30 11:36



    很正常的情况,可能是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然后再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点管理费,一切不就都摆平了。
 楼主| 礼匪 发表于 2010-12-30 15: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正常的情况,可能是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然后再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点管理费,一切不就都 ...
xqbljc 发表于 2010-12-30 14:59



   应该是完全和质监局无关的
 楼主| 礼匪 发表于 2010-12-30 15: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个世纪80~90年代也有这种情况,如XX行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组织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检定员证,当然这 ...
xqbljc 发表于 2010-12-30 14:45


上世纪50-80和现在一千多不是一个概念啊
xqbljc 发表于 2010-12-30 15: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礼匪


    确有这样操作的。
xqbljc 发表于 2010-12-30 15:5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礼匪


    “上世纪50-80和现在一千多不是一个概念啊”。但不少于15天和现在的3~5天也不是一个概念的。
wangchunling 发表于 2010-12-31 10: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听说过,至少本地没有
xqbljc 发表于 2010-12-31 14: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wangchunling


    上个世纪80~90年代,甚至到了95年前,与你一个城市的市机械工业局计量站就对其下属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而且是受到了当时的计量标准局的委托(质监局的前身)。
 楼主| 礼匪 发表于 2010-12-31 14: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angchunling


    上个世纪80~90年代,甚至到了95年前,与你一个城市的市机械工业局计量站就对其 ...
xqbljc 发表于 2010-12-31 14:21


关键是他发的证盖的应该不是机械工业局的大印
xqbljc 发表于 2010-12-31 15: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礼匪


    根据本人去企业标准复查看到的情况,当时他们的检定员证,上面盖的章就是机械工业局计量检定站的章。这些东西应该是有历史的原因在里面的。那么这个情况放到现在来看,市机械工业局计量检定站都已经不存在了吗。估计已经挂靠到其他单位或部门了吧。
吴玉宝 发表于 2010-12-31 16: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地没听说劳动部门发检定员证的。只听说发“职业资格证”的。
xqbljc 发表于 2010-12-31 17: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吴玉宝


    历史的东西是有其历史原因的,现在归质监局的特检院历史上就是归劳动部门管理的。当然讲这段历史不意味着劳动部门也发过检定员证,但并不能说其他部门没干过这种事情。比如讲胜利油田所在的城市,过去的历史就是由胜利油田计量处(国企)来发检定员证的,因为历史上是有了胜利油田才有了那座城市,当年那座城市还没有标准计量局(质监局前身)和计量所的。再比如讲XX城市,历史上的当年XX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检定是由计量标准局委托个体户来做的,因为哪个年代,市计量所不具备技术、人员、设备、环境来完成该计量器具检定的。所以应该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历史的发展,并了解、尊重历史。
合格证明 发表于 2010-12-31 18: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部门发的证属于技能培训,具备从事量具检定的能力,但是是否具备从事检定资格,个人认为应该经过计量主管部门认可。好比医生中的法医出具的检验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0-12-31 18: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吴玉宝

  1987.7.10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凡是法定和授权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和测试人员均需由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发给计量检定人员证件。但是,其第十六条也规定,第三条以外的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企业的计量检定人员当然属于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检定人员,因此相关的政府各个主管部门当时依据本条规定分别制定了本系统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规定,机械部、化工部、铁道部……,几乎无一例外。劳动部受某些政府部门委托发给计量检定人员证书也就无可非议了。呵呵。只是这些计量检定人员是不可以从事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和测试工作而已。
YXQ 发表于 2010-12-31 20: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规矩湾锦苑
说到点上了。一个是资质证明,一个是资格证明;一个是能力证明,一个是授权证明;一个对外签字无法律效应,一个对外签字要承担法律后果。
飘八零 发表于 2011-1-2 01: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计量师快要开始考了
ystar 发表于 2011-1-4 11: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吗!什么时候开始报名呀?
19621103xjl 发表于 2011-1-4 20: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现行有效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员资格。
第五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第六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申请书;
(二)考核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第十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年。
第十二条 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二)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
(三)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四)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第二十条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
本办法所称计量检定活动,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活动。
第二十四条 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和《计量检定员证》的式样以及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成精 发表于 2011-1-5 13: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员证只有质监局(计量所)可以发,
劳动保障部发的是职业资格等级证,
比如我们只熟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之类的职称是有关干部编制的,
至于工人编制的呢?那就是劳动保障部发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技师也许可以等同于工程师职称吧。
不知楼主看到的是什么样的一个证呀?
3500lbs 发表于 2011-1-7 13: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保障部发的是职业资格等级证,我就有计量技师的证,也有质监局发的检定员证。
zhaoli 发表于 2011-1-8 19: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常啊,哪里只要是赚钱的行业,他们都有插手的,哪怕是小钱。
sony 发表于 2011-1-9 13: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真的是第一次听说,你们是哪里的呢。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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