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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量具] 求助!游标卡尺其受检点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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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MAX 发表于 2011-1-4 14: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一个(0-300)mm 的游标卡尺JJG30-2002规程中要求其受检点为101.30   201.60   291.90 mm


可不可以更改为 0    25   50  100  125  150   200  275  300  呢  ??


ps:  其他的量具(指示表、千分尺)可不可以一样更改其规程中要求的受检点?
yzjl3420646 发表于 2011-1-4 17: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不可以的,如果改成整数的检定点,只是检定了主标尺,没有进行游标尺的检定
xqbljc 发表于 2011-1-4 17: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程对计量器具示值误差受检点的规定,决不是随意性质的,而是多方面考虑,且有实验数据做依据的。所以规程当中对受检点的规定是不可以随意改的。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1-1-4 18: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针对实际的实用情况,在规程的基础上增加几个抽检点。
 楼主| ONEMAX 发表于 2011-1-5 09: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白了!谢谢各位的解答
xqbljc 发表于 2011-1-5 13: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检点确定的原则之一:在能够真实反映仪器示值误差的前提下,受检点越少越好。
daxy 发表于 2011-1-6 15: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带表的倒是可以
 楼主| ONEMAX 发表于 2011-1-6 18: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xqbljc


    为什么是越少越好呢?
xqbljc 发表于 2011-1-6 18: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ONEMAX


    制定规程要求的四性是:①科学性、②正确性、③可行性、④经济性。

   “在能够真实反映仪器示值误差的前提下”,说明规程受检点确定符合①和②,在前述基础上“受检点越少越好”,岂不反映了规程受检点确定也符合③和④了吗。
changjing 发表于 2011-1-8 17: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来说,规程规定的点不可以少,但是可以根据你的使用要求来增加点,这样才是最科学的。
比如你的游标卡尺,按照规程走,能检查主尺和游标的总体精度(小数点是为了检游标,不能省),如果你经常使用155mm这个点,产品就是155尺寸要测,批量的只是用这个点,那么,检定的时候要加上155这个点,因为,这个单点的磨损不能通过正常的按照规程的点位给你检出来,等你这一点的主尺都磨损到影响示值0.06的时候,按照规程的点位检定,结论还是合格----伪合格就是这么来的,千分尺也是一样。
相信我吧,这是经验。机构的检定员不会管你这些,但是作为企业的检定员,还是应该了解的。
zhilingbaozhen 发表于 2011-1-13 18: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改,但不能象你那样改,要均匀分布,而且还要考虑到游标上也要均匀分布。
tongwei 发表于 2011-1-13 21: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按规程点走,但是你可以自己增加一些看看
成精 发表于 2011-1-14 08: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数点后的数字还是要的,
最好是按147或258或369的数字包含在内。

表类的还要看正、负行程,
经常会出现2~3mm内合格,但3~4mm内不合格或者3~2mm不合格的情况,
最好是按标准来操作,但如果风险性较小,你可以自行选择。
yyy112082 发表于 2011-1-14 08: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意思是一定要用卡尺专用两块?普通两块不能用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1-1-14 14: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ONEMAX

  通用卡尺检定规程JJG30的6.3.12条说得已经非常清楚:“受检点的分布:对于测量范围在300mm内的卡尺,不少于均匀分布三点,……;对于测量范围大于300mm的卡尺,不少于均匀分布六点,……。”因此:
  1.有量友说受检点越少越好是不正确的。“不少于”的意思是最低限,受检点应该越多越好,只不过为了提高检定工作的工作效率,受检点越少越好。但是,为了确保检定质量,最低限的受检点数量不可以突破检定规程的最低限规定。4楼提出“可以针对实际的实用情况,在规程的基础上增加几个抽检点”是完全正确的。只是增加受检点的数量要在最低限的基础上适当把握,10楼根据使用情况增加常用尺寸段的受检点的做法是符合检定规程规定的,是值得推崇的。
  2.“均匀分布”既指主尺均匀分布,也指游标均匀分布。小数部分就是游标的读数,小数有0.10、O.20、0.30、0.40、0.50、0.60、0.70、0.80、0.90。如果三个点均匀分布,就有三组:①0.10、0.40、、0.70;②0.20、0.50、0.80;③0.30、0.60、0.90。因为量块小于1mm易弯曲变形,市面难以找到,因此均在此基础上增加1mm。对于(0~300)mm卡尺而言,主尺均匀分布三点就是100、200、300。如果采用第一组尾数,分别就是:101.10、201.40、301.70,其中301.70超过了测量范围,减少10mm就是291.70。JJG30的6.3.12条只是给出了②和③组尾数的示例,不是指非得要选择这两种尾数。
  3.检定规程只是说要用3级或者6等(新的量块检定规程已经取消6等,因此现在应该是5等)量块,并没有说一定是卡尺检定专用量块。因此14楼的问题可以肯定地答复,没有卡尺专用量块时,使用普通量块也是可以的。使用普通量块的缺点是要不停地拼合,关键是影响检定效率,准确度的损失不足以影响卡尺检定的要求,可以忽略不计。
xqbljc 发表于 2011-1-14 16: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游标卡尺其受检点问题的探讨,应该把别人的帖子的观点看全了再讲。比如讲单独仅就“受检点越少越好”这一句话拿出来探讨,显然此话应该是不正确的。但受检点越少越好的前面还有一句话啊。那就是“在能够真实反映仪器示值误差的前提下”,既然能够真实反映仪器示值误差了。那么“受检点越少越好”显然是正确的吗!当然此有前提的“越少越好”受检点数量应该并没有突破检定规程“不少于”的最低限规定。所以有上述前提的“越少越好”的观点与规程的“四性”是一致的,不应该以点待面来论证其本来不存在的什么不正确的。
      在对取消了前提的“受检点越少越好”论证为不正确后,又得出了“受检点应该越多越好”结论则明显就是错误的了,“越多越好”的受检点怎么讲,这个范围包括了“不少于”~“无数个”啊。所以“受检点应该越多越好”的观点是对规程“四性”的全方位违背的。明显错误的东西没有必要再去详细的论证什么了。至于“增加受检点的数量要在最低限的基础上适当把握”,应该看到“适当把握”是很难操作,是摸棱两可的东西,貌似正确但不具有可行性的话语是不会写入规程的。
      再重复一下,“在能够真实反映仪器示值误差的前提下,受检点越少越好”,这是完整的一句话,不可以割裂开来的。
洪立祥 发表于 2011-1-15 20: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程提供的是参考,你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适当添加减少受检点
szhlusi 发表于 2011-1-15 20: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能够真实反映仪器示值误差的前提下,受检点越少越好”
yuanangle 发表于 2011-1-17 13: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应该按照检定规程来进行检定
ak8 发表于 2011-1-17 18: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在真实反映仪器示值误差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减少受检点。
 楼主| ONEMAX 发表于 2011-1-18 12: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规矩湾锦苑


    感谢您的指点、学习了!
 楼主| ONEMAX 发表于 2011-1-18 12: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xqbljc


    谢谢!
susie 发表于 2011-1-18 20: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规程,但是如果有客户要求具体检哪个点,我们可以在除规程要求的点数外,给客户校验。毕竟现在市场经济,客户是上帝嘛。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1-1-18 22: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1-1-18 22:35 编辑

回复 16# xqbljc

  呵呵,在这点上我完全赞同你的意见,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这就是GB/T19022-2003(idt 10012:2003)关于测量过程设计的要求基本原则:“对每一测量过程,应识别有关的过程要素和控制。要素和控制限的选择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引起的风险相称。”多了少了都不好。
  卡尺示值误差检定就是一个测量过程,受检点数量的选择也应该“与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引起的风险相称”,这个“规定的要求”就是使用卡尺测量待测对象的测量过程的要求(测量过程对卡尺受检点数量的要求)。如果我们选择的受检点数量少了一点,待测对象的测量过程引起的风险并不大,也就是告诉我们没有特殊增加受检点数量的必要。那么检定规程规定的“不少于”三点和“不少于”六点就是基本要求。既然说是不少于,就是说等于也可以,取最少的受检点数量三点和六点又何乐而不为呢。
xqbljc 发表于 2011-1-19 08: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4# 规矩湾锦苑


    “与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引起的风险相称”,此标准规定的原则主要是规程起草人员首先需要考虑的,检定人员做为规程的执行人员则照章办事就是了,一般情况下,检定员没必要也无须在受检点数量上问题上考虑那么多,按照规程“不少于”的三点和六点基本要求就是了。当然,从考虑个人技术提高的角度,检定员在“与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引起的风险相称”原则基础上,考虑增加受检点数量也是值得鼓励的。但前提依然是“在能够真实反映仪器示值误差的前提下,受检点越少越好”,既然有了上述前提,再在“不少于”的基础上增加受检点数量,就有些多此一举了。
      你谈到的标准规定的基本原则,以及后面经论述得出的“多了少了都不好”的结论,完全可以被大部分人接受,本人也是支持的。探讨问题的严谨态度,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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