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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同一单位可否同时拥有两套相同检定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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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雨 发表于 2011-2-17 17: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下属一分厂原有一压力表检定室(现已申请为全公司使用),仅能满足该分厂使用;其他分厂距离该分厂较远,不便送该分厂检定室检定;打算在另一处再建一相同的压力表检定室(范围,等级等等均相同),且两检定室用同一个名称,这样行不?  另外,新建检定室是否要重新建标?
梅计 发表于 2011-2-17 17: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新建检定室要重新建标.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11-2-20 10: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说的情况当然可以,至少机构的名称那是你单位自己的事,如果名称相同可能不便于区分,建议分一室、二室。但你们的标准装置主标准器新增了,人员可能也新增了,环境条件可能也有所不同,按照JJF1033-2008的要求,你们的压力标准装置应重新建标。重新进行不确定度分析,重新进行稳定性、重复性考核,重新验证人员、标准器、环境条件等是否满足量传要求。
廖枫 发表于 2011-5-7 17: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可以吧
lishengchun 发表于 2011-5-8 14: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应该进行计量标准考核。
落日 发表于 2011-5-8 18: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必呢,财大气粗,浪费资源。还是内部挖潜吧,尽量避免再建标
mtjluli 发表于 2011-5-12 19: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无雨


    可以
zhilingbaozhen 发表于 2011-5-13 10: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重新建标,你把别一套设备增加到计量标准证书中即可,因为你增加了设备,没有改变测量范围和准确度等级,按JJF1003要求只需办理计量标准更换手续即可,但是你的实验场所也增加了,我认为应该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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